股權激勵會計處理(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時間)
前沿拓展:
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2006年**在其頒發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對上市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處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不做會計處理,但必須確定授予股票的公允價格(該價格是采取會計上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 2、等待期間,根據上述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作為上市公司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代價,并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其對應科目為待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如果授予時即可行權,可以當期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成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職工實際行權時,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只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金—股本溢價 4、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到期限,職工沒有按照規定行權,以前作為上市公司成本費用的,要進行調整,沖回成本和資本公積。 三、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上認可的費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實行的情況,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換取公司激勵對象的服務;或者說,公司是通過資本公積的減少,支付給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報酬。因此,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規定,此費用應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應當準予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所確認的支出,企業所得稅確認為何性質的費用? 答:會計準則將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換取激勵對象的支出,認定為企業的營業成本。我們考慮,由于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其所發生的支出,應屬于企業職工工資薪金范疇。 五、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所確認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在何時確認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答: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一旦開始實施,其估計的金額將計入成本費用。會計準則之所以做出這一規定,主要是基本于受益原則和成本配比原則。即從授予開始,員工開始提供服務,該服務的成本就應記入企業成本費用。 而根據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是設定一定條件的,在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滿足不了;況且股市發生變化,也可能影響行權(如授予價高于行權時的股票市場價格,現實中有許多公司出現這種情況),這種不確定性的成本費用,稅法不允許當時就給予扣除。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這種費用,應在激勵對象行權時給予扣除。 此外,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個人取得股權激勵計劃標的物,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是依據個人實際行權時,確認為個人所得,且也是作為個人工資薪金項目征稅。因此,個人確認收入,與企業確認成本費用,形成相互匹配。 六、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費用支出如何計算確定,并在稅前扣除? 答: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授予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時,要在等待期內,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以及每年職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數量,計算作為企業當年度的成本費用,即在授予時點,按該股票的公允價格確定作為企業成本費用。而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又是根據授予時該股票的市場價格,同時考慮等待期內股票市場波動等因素確定。 在稅務處理上,由于稅法規定的企業工資福利費,是按實際支付日確定作為成本費用,同時不考慮市場波動等因素。因此,在確認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作為工資薪金扣除時,是按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職工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和行權數量確定。這種確認方式與個人所得稅保持一致。
問題1:收入在總公司,總公司和分公司增值稅繳納如何繳納?
總公司要在外地設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收入要先入總公司的賬戶,再由總公司劃轉到分公司,而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構要求分公司的增值稅要在當地繳納,總公司應如何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
解答:
企業在異地設立分公司的,肯定是在當地辦理了分公司的企業工商注冊以及稅務登記。分公司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后,在當地就是一個**的納稅人,當地稅務局要求依法納稅也是正確的。至于企業內部的資金流動,是企業的管理模式,不能對抗稅法的規定。
總公司可以對分公司視為一個客戶,可以采用“**銷售”或“委托代銷”的模式。
“**銷售”——就是按照正常購銷模式處理,分公司做購進,并對最終客戶開具銷售**;總公司按照銷售處理,并給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以便分公司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總公司收到分公司的收入,沖減分公司購進貨物的欠款,總公司給分公司打款就作為往來。
“委托代銷”——就是分公司不做銷售處理不給最終客戶開具銷售**,由總公司給最終客戶開具銷售**;總公司給分公司提成作為銷售傭金,分公司給總公司開具經紀**服務**(專票),總公司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2:請問銀行代發工資打印的回單怎么做會計憑證?
解答:
銀行代發工資打印的回單,應該作為企業支付工資會計憑證的原始憑證之一,和工資表、工資分配表等一起附在會計憑證后面。
企業發放工資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個稅)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個人部分(扣員工承擔的個人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個人部分(扣員工承擔的個人部分)
其他應收款-xx等(扣回員工借款等)
問題3:請問獎勵積分兌換其他方商品本企業會計應該怎么做?
解答:
積分的會計處理,按照新收入準則叫著: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
1.客戶消費時獎勵(授予)積分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合同負債-消費積分
說明:(1)未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比如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將“合同負債”科目替換為“遞延收益”科目,下同;(2)增值稅按照未扣減積分的價值計算銷項稅額;(3)積分跨年度未使用的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時做納稅調增。
2.如果消費者是到本企業用積分兌換商品或服務的:
(1)完全用積分兌換:
借:合同負債-消費積分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說明:消費者完全用積分兌換商品或服務的,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
(2)部分用積分兌換:
借:銀行存款等
合同負債-消費積分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說明:消費者部分用積分兌換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款項,增值稅可以按照折扣處理。
3.企業參與各類積分平臺或積分聯合體,本企業的積分可以在其他企業兌換禮品,其他企業積分也可以在本期兌換禮品,大家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在一定時間內按照兌換積分的差額進行結算。
對于這類積分平臺或積分聯合體,涉及到的稅務問題相對比較復雜。
(1)本企業積分在其他企業兌換商品或服務的,本企業向其他支付禮品價款,其他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向本企業開具增值稅**,本企業收到后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和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同時,沖減積分:
借:合同負債-消費積分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說明:相當于消費者完全用積分兌換商品或服務的,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
(2)其他企業積分在本企業兌換商品或服務的,法理上應作為正常的銷售處理。
借:應收賬款-xx企業(積分企業)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問題4:公司全部員工勞務外包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那么公司給派遣公司員工租住的房租租金和餐費怎么稅前扣除?
解答:
《國家**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在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的情形下,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只能是以勞務費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不能以“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的依據。
而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租住的房租租金和員工餐費,都是屬于福利費,由于沒有“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將會造成無法稅前扣除的后果。
解決辦法:改為直接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
問題5:關于股權激勵費用如何計提?
請問為什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際計提費用和最初的公告的預計攤銷成本不同,是部分股票或股權注銷回購的原因嗎?還是說可以不按照最初的攤銷方案來呢?另外如果公司股票價格跌太多,員工不想解鎖,會影響股權激勵費用嗎?
解答:
股權激勵會計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按該準則規定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同時計入負債。
實務中的股權激勵,多數都是有等待期的。
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發布公告時,是根據當時的情況預估實施后可能會產生的成本費用,但是在等待期內可能發生變化。
(一)以增發股份進行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二)以回購股份進行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三)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問題6:固定資產換入長投,為取得股權發生的交易費用要計入成本的嗎?
解答:
固定資產換入長投為取得股權發生的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需要區分情況。
(一)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
依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因此,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固定資產換入長投發生的交易費用需要計入長投的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
累計折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交易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可以抵扣進項)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
說明:1.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滿足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按3%征收率減按2%),下同;2.固定資產處置可能是凈損失,需要將貸方“營業外收入”換成借方“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
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情況下,股權投資需要區分: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借:長期股權投資
管理費用
累計折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交易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可以抵扣進項)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資本公積等(差額)
說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會計核算不確認收入或資產轉讓利得(損失),企業所得稅規定需要視同銷售、轉讓財產,因此需要做納稅調整。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借:長期股權投資
管理費用
累計折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交易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可以抵扣進項)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資產處置損益(差額)
3.不構成企業合并,但是形成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累計折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交易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可以抵扣進項)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資產處置損益(差額)
4.不構成企業合并,也不形成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累計折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交易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可以抵扣進項)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支付的交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資產處置損益(差額)
問題7:公司借款給股東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不可以沒有利息收入??
2020年公司股東借款一千萬,一直沒有利息收入,專管員查賬說必須有利息收入的,這個利息收入應該怎么算??企業還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嗎??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屬于稅法規定關聯關系,因此雙方之間的交易需要符合**交易原則。在現實中,在正常的商業交易下資金借出后收取資金利息才是常態,并且按照市場利率水平計算的利息才符合**交易原則。
雖然,根據《國家**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用的是“原則”,而不是“應當”等詞語。在我國目前的財稅體制管理情況下,各地都希望把稅源留在本地甚至本稅務局,導致“原則”規定,基層稅務局幾乎完全可以合法的不予執行。
因此,稅務局的要求補繳企業所得稅是有依據的。
問題8: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根據《** 國家**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號)“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是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農村收購農副產品的等,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同時,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只要該納稅年度終了前(即當年12月31日)歸還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3]158號號規定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達到非法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問題9:子公司將其從母公司借得的資金出借第三方收取利息,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B公司以8%的利率從集團母公司A公司取得借款2億元(該資金為A公司以相同利率從市場上發債籌集)后,將其中1億元以相同利率出借給無關聯關系(非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關系)的C公司,請問B公司在收到C公司支付的利息后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B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能否作為成本沖抵其收到的利息收入,從而免交企業所得稅?有無法律依據?
解答:
B公司將借入的資金,再次借出并取得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五)利息收入”。
作為應稅收入的成本費用支出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正常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同時,對于取得該應稅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等,則可以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執行的“收支兩條線”,如果收入與扣除項目(成本費用等)剛好相等的話,就意味著應納稅所得額為0,實際上也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了,但是也并不是就是“免稅”,因為“免稅”在稅法中是有特定的含義。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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