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是什么)
前沿拓展:
土地閑置費
法律分析:土地閑置費的征收標準如下:一、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3、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二、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中新網海口6月6日電 (王子謙 張月和)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總工程師王保漢6日在海南省“土地超市+閑儲置換”制度創新**發布會上介紹,海南建立健全自貿港特色的閑置土地處置盤活政策體系,自開展閑置土地處置專項行動一年多以來,目前已處置3萬多畝。
王保漢介紹,為持續抓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海南于2021年印發《海南省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針對梳理出的8萬多畝閑置土地,提出有償收回退出一批、消除**原因動工一批、依法無償收回一批、市場盤活利用一批的處置路徑,力爭實現到2022年底處置率60%以上,2025年底處置率80%以上的目標。
他說,為建立健全海南特色的閑置土地處置盤活政策體系,海南已印發《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允許探索“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根據去年12月公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閑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對“低效地”征收閑置費,完善了閑置土地內涵和土地閑置費制度,并授權省**制定因公共利益收回閑置土地補償標準。今年5月,海南出臺《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閑置土地補償標準(試行)》,解決了長期以來有償收回閑置土地補償標準確定難的問題。
“閑儲置換”是海南針對閑置土地處置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探索創新的一種重要處置方式。王保漢說,這一方式在堅持等價置換原則的前提下,實行公開競價+對賭模式,是對現有閑置土地處置制度的完善和補充,有利于提高土地置換的透明度和公平度,將加快推動海南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進程,優化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
他表示,海南將以“閑儲置換”為抓手,推動閑置土地分類處置到位。同時,實施“增存掛鉤”“對賭協議”制度,落實土地使用標準和節地評價,把好地交給好的項目、好的企業。加強閑置土地監測和預警,建立閑置土地實時防控、動態監管和及時處置機制,從源頭上遏制新增閑置土地。(完)
拓展知識:
土地閑置費
【法律分析】
土地閑置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閑置時,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繳納閑置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轉讓是在土地出讓的前提下進行的。達到土地轉讓條件,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把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承讓人的土地使用權。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計征時間累計不超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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