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報驗登記管理辦法
1、報驗登記管理辦法?報驗登記的條件: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法定期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 1.報驗登記的條件: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
報驗登記管理辦法?
報驗登記的條件: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法定期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 1.報驗登記的條件: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法定期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所需資料: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該出示的證件和資料是什么?求解答?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令第7號):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辦理營業執照后必須要辦稅務登記嗎?
當然需要,雖然個體工商戶有免稅政策,但是稅務登記證是必須辦理的。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建議還是應該按時進行稅務登記。稅務專員會給你核定納稅方式(定額稅或比率稅)、稅種、稅率等。個體工商戶還能享受國家月銷售額小于3萬元的免稅政策。
稅務登記證在營業執照領取后多少天內辦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關于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其他規定: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境外企業在**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要罰款嗎?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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