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計算器2021)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計算
1、稅法規定以發放時間為準,2019年1月起發放的年終獎格始河由按財稅〔2018〕164號計算。2、全年一次性獎金較臺好并優惠算法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就要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一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了,而2021年內的年終獎收入仍可以單獨計稅。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年終獎怎么算個稅
2021年底前,繳納個稅有兩種計稅方式,即單獨計稅和合并計稅。
到了明年取得的收入,就只有合并計稅一種方式了。
1、對于工資高于年終獎的人來說:
以一位年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收入扣除三險一金、6萬元起征點、專項附加扣除等后的計稅稅基)15萬元的個人為例,假設他的年終獎為3萬元,如果合并計稅(也就是今年以后的計稅方式),這3萬元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稅為6000元,也就是最終拿到手的年終獎是2.4萬元。
上述個人同樣的情況,假設單獨計稅(今年仍可選擇的計稅方式),這3萬元年終獎適用3%的稅率,繳納個稅為900元,最終拿到手的年終獎是2.91萬元。
因此在上述的案例中,年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的個人,今年可以比明年比少交5100元個稅。
2、對于年終獎高于工資的人來說:
B公司小李,2020年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免征額等,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年終獎27萬元。如果單獨計稅,小李年終獎共需繳稅52590元,工資繳稅900元,合計53490元。
如果合并計稅,則共需繳納個稅43080元。
對小李來說,兩種計稅方式取得的年收入相差10410元。
總結一下,單獨計稅適用于工資高于年終獎的員工,合并計稅則適用于年終獎較多的員工。
年底提前離職還有年終獎嗎?
對于在年終獎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員工能否獲得年終獎,分為3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從其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入職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的支付方式和數額以及具體的支付時間。不管是年底雙薪的形式還是績效考核的形式,這類的“年終獎”都應視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若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年終獎發放數額,用人單位理當按時足額發放。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勞動者的業績支付年終獎,即年終獎嚴格按照績效考核結果發放。
這樣的情況下,盡管勞動者年底離職,但只要符合約定條件,也應拿到他所應得那部分獎金。
2、規章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里面明確約定只有每月工資,對年終獎等沒有約定,更沒有約定按業績發放年終獎,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獎,這就要看用人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年底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受年終獎。如果勞動者提前離職,那么用人單位也就無須再對其給予激勵。
3、既無約定也無規定,實行同工同酬
若勞動者舉證用人單位每年有發放年終獎,且用人單位在當年向其他在職勞動者發放了年終獎等事實。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一般會支持離職勞動者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總的來說,提前離職能不能拿到年終獎,不僅要看企業與員工的約定,也要考慮員工離職的原因。如果約定的是必須年底在職的員工才發放年終獎,則員工提前離職一般無法獲得年終獎;而如果僅約定年終獎需依績效考核結果確定,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已經確定符合,只是在實際發放獎金前離開用人單位的,員工此時一般能夠獲得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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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計算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年終獎拿到手大家樂開懷,不過年終獎也會要像發工資一樣。要交稅費的哦。很多人不知道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怎么計算!這里我居仁義就來為大家分享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僅供參考!!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于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企業工作,
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只2012年在房地產企業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并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單位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6000-3500)*20%-55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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