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補充養老保險個稅扣除的一些知識點,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單位代扣的補充養老保險按照文件規定交的不用交個人所得稅,超過比例部分交個稅。可以參見《國家**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2、一下是文件全文,您可以不用再去查文件:
3、國家**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郵電系統發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5、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以每人3000元的標準發放給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征稅辦法為:
6、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7、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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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個稅扣除標準
個人所得稅中的其他扣除項中的年金扣除條件
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的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的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1、年金的計算應分為兩部分,即個人所繳納部分應并入到其當月收入中,企業繳納部分則應單獨適用稅率,通常情況下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部分適用稅率不同,且不再減除任何費用,即雖然將企業所繳納年金部分單獨作為一個月薪金,但因為在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時已考慮到其生計扣除費用,在計算企業所繳年金時不再考慮費用扣除問題,且單獨適用稅率,這樣往往企業所繳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個比工資更低的稅率,年金的計算方法特殊之處也在于此.
2、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能分攤到所屬月份,而應將其作為繳費所屬月份的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我們目前所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基本原則是相同的,即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應于個人實際取得時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屬于不同月份的工資薪金除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都不允許進行分攤.
3、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第五條規定,對于該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個人所得稅中其他扣除指的是什么?
個人所得稅中稅法允許的其他扣除指的是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可以在計算年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單位給員工發的補充醫療保險需要交繳個人所得稅嗎
1、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3、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繳納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其工資、薪金所得,超過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超過標準部分的補充醫療保不能在稅前扣除。
6、隨著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保險意識的逐步增強,目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作為企業“標配”已經失去了吸引力,員工期待企業能夠提供更進一步的醫療和健康保障,并將此作為企業人才競爭力的衡量標準之一。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也成為很多公司的選擇,但是公司給員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的時候,需要注意有關限額標準。
7、根據《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8、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9、**—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的通知
10、**—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為員工購買的補充險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1、一般納稅人企業為全體員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請問是否需要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答:根據《國家**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及《**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企業為員工購買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屬于職工福利范疇,而對于該福利費并不滿足企業所得稅法中可以享受免征的范圍。
3、即對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按照規定范圍和標準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時,根據《**國家****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以及《國家**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超過部分應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所得稅;且享受此項個稅稅前扣除優惠,必須獲得稅優識別碼。
5、綜上,貴司給員工繳納的補充保險如果屬于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應取得有稅優識別碼的保單),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以內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否則,不能享受此特殊的個稅扣除優惠政策,而需要并入到員工的工資收入當中,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補充醫療保險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免稅項目。補充醫療保險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為職工繳納的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一般為一年一次性躉交,應由公司將為職工支付的保費于支付當月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3、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好了,關于補充養老保險個稅扣除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的問題到這里結束啦,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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