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與實發不符)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
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終獎計稅方式有兩種選擇:
(1)單獨計稅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所謂“綜合所得計稅”,是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應稅綜合所得(如工薪收入、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全年合計應繳納個稅=(綜合所得收入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點點表示,2020年發放的年終獎,仍在政策過渡期內,所以,目前年終獎計稅仍是“二選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單獨計稅”僅僅算了年終獎繳稅金額,而全年合計應繳納個稅還需要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所以,稅點點再為大家介紹一下它的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換句話說,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合計應繳納個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稅乎網: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問答、申報、稽查案例
日期:2021.12.30
來源:稅乎網
1、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優惠的主要內容
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最新消息,上述政策延至2023年底。
2、當月取得工資薪金和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捐贈金額較大在當月工資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繼續在當月年終獎中扣除嗎?
發布時間:2020-08-04
來源:國家**北京市稅務局
答: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因此當月取得工資薪金和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的,因捐贈金額較大而在當月工資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繼續在當月年終獎中扣除。
3、公司將對我發放2019年的年終獎,公司分二次發給到我,我是否可以合并二次的發放,使用一次性年終獎的個稅計算?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5-06
答復內容: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依據稅法及相關規定,您只能選擇其中一筆單獨計稅, 其他需并入綜合所得匯算計稅。
4、公司部分員工先取得年終獎選擇采用單獨計稅方式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其他員工下個月才取得獎金時,還可以選擇單獨計稅方式嗎?
答復時間2021-02-06
受理單位廣西稅務12366
答復內容: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單獨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該規定的適用對象是“納稅人”,即取得獎金的個人,而非扣繳義務人(單位),單位不同員工之間的計稅方式選用互不影響。因此,只要員工個人當年度沒有使用過單獨計稅方式,則可以使用。
5、單位19年沒有申報年終獎,現在又不做更正。我想對年終獎單獨計稅,自己是否可以申請更正?
答復機構:**陜西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4-26
答復內容:根據 **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您是2019年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繳義務人沒有進行申報,且您需要單獨計稅的。建議您讓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或者自行到辦稅服務廳進行補充申報。
6、納稅人如何選擇年終獎是否并入綜合所得
問題內容 尊敬的稅局領導,單位新員工因入職時間不長,2019年初發幾千元年終獎,當時的辦稅員按年終獎申報個稅,但年底年終獎金額相對較大,且必須當年發掉,根據相關制度,納稅人可選擇是否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納稅人的想法是年底按年終獎申報,年初的并入綜合所得,但問題是目前系統申報時無法提交,請問是否可以等到3月匯算清繳時將原來申報的年終獎作為綜合所得,再申報本次年終獎,期待解答,謝謝!
答復機構 浙江省
答復時間 2020-01-09
答復內容:年終獎預繳時,若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則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選擇一并并入綜合所得計算。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個人取得所得按所屬期確定歸屬于哪個納稅年度。
7、年終獎個人所得稅
日期:2019-11-12
來源:浙江省稅務局
問:同一自然人個人在同一年度從兩個單位取得年終獎,支付單位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均可以按照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算辦法扣繳個稅?還是只能選擇一家單位的年終獎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算辦法扣繳個稅,另一家單位的年終獎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稅?在年度個人匯繳時二家單位的年終獎是否可以合并計算年終獎?還是只能選擇一家單位的年終獎4按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算辦法繳納個稅,另一家單位的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
答: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8、您好,在年終獎金金發放僅有40%下,公司可以幫個人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情況嗎。個人年終獎的實際收入資金與實際扣稅金額相差很大,是可以的嗎。
回復單位:國家**廣州市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1-06-29 17:31
回復內容: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第三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第五條:“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所涉及到的是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與工資所屬期無關。工資發放期是指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納稅人應當按照工資發放期進行稅款的計算,在稅法規定的稅款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的申報。 根據《國家**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十四條第三款:“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居民個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在取得當月選擇單獨計稅或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但一年只能針對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使用單獨計稅方式計征個稅。公司應按照上述規定如實申報扣繳稅款,若未如實申報扣繳稅款,建議先聯系公司做更正申報。
9、我的2019年度單位沒有給我申報一次性年終獎收入,都是每月按工資收入申報個稅并代扣代繳個稅稅款,現在準備在APP上完成2019年度個稅的匯算清繳。我能不能把2019年度中的任意一個月的工資收入修改成一次性年終獎收入,并單獨申報一次性年終獎個稅。
我同事的情況是2019年度有二個單位分別給其申報了一次性年終獎收入,他能不能把這二個單位分別申報的一次性年終獎合并為一次申報一次性年終獎并單獨申報個稅呢。
如果可以,在APP上能不能**作,如何**作,還是提供資料到服務窗口去申請?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5-09
答復內容: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05〕9號規定:“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單獨計稅或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您可通過“獎金計稅方式選擇”辦理。
10、張總同時在A、B、C三個公司兼任總經理(張總與三家公司都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A發放日常工資和繳交社保、B和C只按年終業績考核發放獎金;張總同時也是這三個公司的股東之一),其1-12月基本工資由A公司發放并代扣代繳個稅、社保也由A公司繳交;B和C公司1-12月均未發放工資給張總,因張總在B和C無收入,B和C1每個月也未申報張總個稅。在12月31日,B和C都根據公司當年業績,發放了一筆一次年終獎給張總,金額分別為5萬和6萬;同時A公司也發放了一筆年終獎給8萬給張總。請問:1.A、B和C在發放年終獎給張總時,可否都按照財稅〔2018〕164號規定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的方式來代扣代繳張總的個人所得稅;還是說只能有一家公司按這個方式申報個稅,其他兩家公司要并入綜合所得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在匯算清繳時,這三筆一次年終獎可否按合計數(5+5+8=18萬)按照財稅〔2018〕164號規定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的方式來計算張總年終獎的最終的個人所得稅,還是只能有一筆年終獎不并入綜合年得計稅?3.張總如與B和C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會影響其年終獎的個稅申報?
答復機構 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 2019-12-30
答復內容 國家**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三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用一次。”因此,年終獎金的計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三家單位分別使用。
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若該人員與B、C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在2019納稅年度,年終獎金的計算方法若已在A公司使用,則B、C公司發放的年度獎金應并入綜合所得。若與單位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11、陜西省稅務局:2019年年終獎個稅申報問題
回復日期:2019-10-31
來源:陜西省稅務局
問:財稅【2018】164號文明確,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年終獎可以并入綜合所得申報個稅,也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勵進行申報。請問,一筆年終獎,可否同時使用這兩種申報方法。比如,年終獎5萬元,2萬元并入綜合所得,3萬元按年終一次性獎勵申報?謝謝!
答:陜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文件明確規定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稅率表計算納稅,所以一筆年終獎無法同時使用兩種申報方式。
12、不同批次發放年終獎申報時間問題
來源:廈門稅務局
日期:2019.1.19
問:你好,我司員工年終獎部份人員是2月份發放,部分人員是4月份發放,那么申報年終獎個稅時需要按發放的月份分開申報還是要合在一起在同一個月份申報,一年可以報兩次或多次年終獎嗎?
答:您好!年度獎金的計算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符合此原則即可。申報時稅款所屬期應填寫年終獎的實際發放月份,在發放的次月申報期內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
13、關于因單位變動引起的年終獎納稅問題
問題內容:上家單位于20.1月結算,于20.1月發放19年終獎并申報,下家單位為年底結算,于20.12月發放20年終獎,按此計算20年收入兩次年終獎,將多繳稅近兩萬元,這類情況是否可以避免或者申訴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1-01-05
答復內容: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年終獎金等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實際取得的時間確定。實際在2020年1月、12月發放的年終獎金,屬于2020年度收入。
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14、年終獎計稅
內容:如果單位1月已經定了年終獎的總數,但因為考核還沒完成,具體分到每人的數據還沒定,準備年前先預發一部分,年后考核了再發剩下的部分,這樣就會在不同月份發兩次年終獎,計個人所得稅可不可以等2月發完合起來一起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
回復單位:國家**廣州市海珠區稅務局
回復時間:2020-01-23 11:14
回復內容:一、根據《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主席令第九號)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另外,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二、根據《國家**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因此,個人應按上述文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了解。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15、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可以拆分兩種方式計稅嗎?
問題內容:您好,按照匯算清繳文件要求,年終獎可以選擇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工資薪金計稅,但在會計實務工作中,我們發現有些單位和個人按照獎金臨界點對年終一次性獎金進行拆分。如年終獎50000,將36000按一次性獎金3%的稅率單獨計稅,剩下14000并入工資薪金綜合所得,已達到少交稅的目的。想請問貴單位,這種對年終一次性獎金進行拆分,同時選擇兩種方式計稅的方式符合稅法規定嗎?謝謝。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5-15
答復內容:1.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稅發〔2005〕9號規定:“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16、個稅匯算年終獎選擇
問題內容:查了去年公司代扣的個稅,發現公司把正常工資也并入年終獎選擇一次性獎金并稅,導致我多交了稅,但是在匯算的時候無法把它單獨計稅。公司怕麻煩不愿意更正申報,我也不敢申訴,既然是個人匯算清繳,為什么不開放個人單獨計一次性獎金的功能呢?公司把有些同事的年終獎并入工資,他們匯算也拆不開,為什么要讓公司替個人選擇。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5-09
答復內容: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發放的正常月薪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目前問題所述情況,您可與扣繳義務人聯系核實相關情況,如果確實為扣繳義務人申報錯誤,由其辦理更正申報后,您再辦理年度匯算。另您的上述意見建議我們會提交給相關部門。
17、同月份從兩處取得的年終獎是否可以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個稅
問題內容:張先生同時在兩個單位任職,2020年1月份,分別從兩個單位取得年終獎,是否可以將兩處同月份取得的年終獎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辦法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1-03-16
答復內容:您從兩處取得多筆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自行決定哪一筆獎金單獨計稅并進行調整。您也可以將全部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18、年終獎分比例發放之個人所得稅涉稅咨詢
問題內容您好。業務背景:公司年終獎在春節前發放總額的80%,剩余20%在春節后匯算清繳前發放。咨詢業務:針對上述年終獎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呢?
答復機構:福建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09-17
答復內容: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或單獨計算。如選擇單獨計算的,可參照《**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19、個人所得稅一次性年終獎申報問題
問題內容: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一次性年終獎金時,是否可以一部分員工的年終獎以一次性年終獎金申報,一部分員工計入當月工資申報?
答復機構:遼寧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09-06
答復內容: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1、遼寧省稅務局:關于一次性年終獎是否需要繳納社保
日期:2019-10-28
來源: 遼寧省稅務局
問:年終發的一次性年終獎是否要列入工資薪金繳納社會保險?有文件說明嗎?
答:根據《關于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發【2017】17)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全年一次性計發的工資總額,應在實際發放下月計入用人單位繳納基數,平均分攤到全年。
22、如員工的年終獎5W,按一次性獎金報稅對應稅率為10%,全年工資部分扣除五險一金及專項扣除后預計為7W對應個稅為3%,是否可以將年獎拆分1W4到綜合所得報稅,剩余部分按一次性獎金報稅,這樣兩邊稅率均為3%。謝謝答復
答復機構:**陜西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5-15
答復內容: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因此不得將對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分拆計稅。
23、天津市稅務局:殘疾人年終獎個稅
日期:2019-04-01
來源:天津市稅務局
問:您好,我想問一下,殘疾人年終獎所得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減免范圍嗎?謝謝
答:根據,《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告》(津政發〔2017〕3號)規定,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24、年終獎個稅籌劃
留言時間:2020-02-18
咨詢對象 寧波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 請問2019年或者2020年收到的一次性年終獎個稅是否可以拆分一部分做為工資薪金按綜合所得納稅,剩余部分不并入綜合所得,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按除以12來計算?
附件 無附件
答復機構 寧波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 2020-02-19
答復內容 1、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您留言問題中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規定。
25、個所得稅問題
問題內容:1.2020年的年終獎,2020年計提、申報個稅。2021年發放。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計入哪年?
2.2020年的年終獎,2020年計提,2021年發放、申報個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計入哪年?
答復機構:12366北京中心
答復時間:2021-01-15
12366北京中心答復:
您好,請參閱《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請參閱《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26、一個人兩處工作單位發年終獎,一個申報期內都可以按照一次性獎金計稅嗎?
答復機構:12366北京中心
答復時間:2020-04-20
12366北京中心答復:
您好,請參閱《**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參閱《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一個納稅人只能選取一處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27、2021年實際發放的獎金,應在實際發放次月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如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參與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春節臨近,深圳納稅人關注——
年終獎:選擇哪種計稅方法更劃算?
2021年02月05日 **稅務報 版次:06
作者:彭帆 李妍婧 本報記者 陳俊峰
臨近春節,很多企業都趕在放假前向員工發放年終獎。根據國家**深圳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統計,1月1日~1月31日,深圳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受理有關年終獎的咨詢量已超過2000通,具體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款屬期、計稅方法和稅款測算三個方面。
大家常說的“年終獎”,在個人所得稅法上規范的名稱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同時,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可以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疇。
熱點問題1:
稅款所屬時間怎么確定?
稅款所屬期限決定了企業扣繳申報的期限,甚至還可能影響計稅方法的選擇。根據深圳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統計數據看,不少納稅人搞不清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所屬期限。
在稅法上,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所屬期限需要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判斷,即扣繳單位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時間為稅款所屬期。扣繳單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次月,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扣繳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發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那么,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2月,甲公司應于2021年1月,扣繳并申報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發放員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那么,稅款所屬期則為2021年2月,甲公司應于2021年3月,扣繳并申報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
熱點問題2:
是否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也是深圳市納稅人高度關注的問題。
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164號文件同時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實務中,該項選擇權可以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環節,按照有利于個人的方法進行自行選擇。
換而言之,目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方法:可以并入綜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不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所屬年度),每個納稅人只有一次機會選擇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中計算納稅。
熱點問題3:
選擇哪種計稅方法更劃算?
納稅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后,到底選擇哪種計稅方法更劃算呢?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避免因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情況。但對于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后,可能無須繳納稅款或者繳納較少稅款。因此,不同收入群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鄧女士2021年全年的綜合所得收入額為20萬元,公司在2021年1月向其發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12萬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鄧女士如果選擇將12萬元的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則其2021年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120000-60000=260000(元),查詢《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適用2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6920,則鄧女士全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稅額為:260000×20%-16920=35080(元)。
鄧女士如果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那么,鄧女士應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即每月:120000÷12=10000(元),按照按月換算后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210,因此,鄧女士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120000×10%-210=11790(元)。同時,鄧女士2021年度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60000=140000(元),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2520,則其綜合所得對應的應納稅額為:140000×10%-2520=11480(元)。綜上所述,鄧女士2021年全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1480+11790=23270(元)。
根據鄧女士的收入情況來看,如果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綜合所得,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更少。考慮到每個人的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稅收優惠等情況不同,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具體測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后,對比擇優,確定自身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28、年終獎個稅稽查案例1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蘇州稅一稽罰[2021]116號
案件名稱 蘇州***閥門有限公司-**違法
處罰事由 經查,你單位營業部趙某、季某菊、劉某、丁某君、何某旗等5名員工,在2015年至2018年間存在將個人年終獎獎金部分金額調節到年終獎獎金少的其他員工名下,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及微信等方式轉回給自己,以此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目的。以上造成你單位2015年至2018年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78670.47元,其中:2015年少代扣代繳趙某12583.90 元,季某菊34106.75元;2016年少代扣代繳趙某13106.02元,季某菊21902.38元,劉某6708.82元;2017年少代扣代繳趙某25988.37元,季某菊38409.08元,丁某君8162.30元,何某旗7863.28元;2018年少代扣代繳趙某60793.08元,季某菊29715.70元,劉某19330.79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造成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6年41717.22元,2017年80423.03元,2018年109839.57元(另2015年46690.65元已超過5年稅款追征期)。 你單位在檢查過程中明確表示愿意配合稅務機關限期將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補扣入庫,由于你單位已停產清算,員工已離職,補扣少繳個人所得稅存在諸多困難,你單位愿意接受稅務局相應處罰。
處罰依據 《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納稅人名稱 蘇州***閥門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 913***47572
處罰結果 處你單位應扣未扣2016年至2018年個人所得稅231979.82元的1.5倍罰款,計347969.73元。
違法行為登記日期 2021-12-15
處罰機關 國家**蘇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9、年終獎個稅稽查案例2
行政相對人名稱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301***977XY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杭稅三稽罰〔2021〕181號
違法類型 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其他逃避繳納稅款
違法事實
1.該單位2017年1月-2018年12月通過現金、個人賬戶向員工發放稅后工資、獎金合計1477254.09元,扣而未繳個人所得稅114657.80元。
2.該單位向員工發放2017年、2018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合計898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處罰類別 罰款
處罰內容 "合計處罰款70141.68元。
罰款金額(萬元) 7.01
處罰決定日期 2021/4/19
處罰機關 國家**杭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30、個人所得稅年綜匯算,年終獎計稅方式選擇藏得好深!
日期:2020.4.28



31、下載年終獎稅務籌劃測算模板
下載:年終獎稅務籌劃測算模板(略)
拓展知識: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
年終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22年一月份開始,年終獎一次性累計到收入里。
本回答被網友采納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
年終獎超過3000,需要交稅公式: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回答被網友采納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張麗珍律師
擅長:離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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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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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咨詢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
年終獎也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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