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的周期從何時開始計算)
前沿拓展:
道路貨物運輸
法律分析:道路貨物運輸站經營可以開運輸**。現在運輸**直接開具增值稅普通**或者增值稅專用**就行,需要在備注欄里填寫詳細的貨運信息名稱,如果信息比較多可以附清單。當然開具的**必須是真實發生的業務內容。經營范圍里有運輸能開運輸**,但前提必須人運輸的真實的業務,否則是不開具的。
法律依據:《中華******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
2019年9月17日,交通運輸部以交辦運函〔2019〕1304號文,印發了關于做好《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就關于取消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還就關于取消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的有關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09號)關于取消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關要求,部修訂發布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以下簡稱《貨規》)。為做好《貨規》的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工作要求
(一)原有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件無需辦理換證、補證、簽注誠信考核等級等相關業務。對于同一從業資格證件上標注多種從業資格類別的,無需保留普通貨運從業資格的,可到原發證地相關部門重新換領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二)原持有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件,但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可駕駛總質量4500千克以上車輛的駕駛員,可自主選擇換領相應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件,原發證地相關部門依個人申請,免費重新核發從業資格證件。
(三)對于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對該類車輛駕駛員以“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四)對于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以“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取消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的有關工作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關于取消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的決定要求:一是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停止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進行許可;二是對于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以“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等為由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9月9日
編輯:陳梅
審核:苗挺節 范圓圓 余大鵬
來源:交通運輸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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