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公司監事會職責和權限)
前沿拓展:
公司監事
退出公司監事,有兩種方法:(一)等任期屆滿,(二)提出辭職。但是在新的監事選出來之前,仍需履行公司的監事職務。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公司法》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法人監事,是指公司法人中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股東對公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的股東代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須設立監事會,其他公司監事人數不限,任期一般為一年,可連選連任。監事必須是股東,但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監事的職責是:隨時審査公司的財務狀況,聽取董事報告公司業務情況,審査董事會向股東會提出的各項報表,并提出意見,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有關董事對公司發生利害關系的事項,必要時也可召開股東會。有的國家監事會的權力很大,它可選任與解任董事會成員,批準董事會重大的業務決定。
法人作為**的民事主體,要**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 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
主要職權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監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拓展知識:
公司監事
一、公司監事承擔什么責任
1、公司監事承擔的責任具體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2、法律依據:《中華****公司法》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公司怎樣變更監事人
公司變更監事人的程序是:
1、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監事的變更的提議;
2、股東大會表決;
3、股東會做出變更決議后,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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