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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管錢管賬還管印鑒,不出事才怪!
作者:張曉江 何湘萍 周珊**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一個會計負責村財務及村下屬的幾個合作社,既管錢又管賬,還管印鑒,幾乎沒有約束,我可以隨時把錢拿出來。剛開始還有點擔心,后來發現沒人知道,也就膽子大了起來。”在辦理這起村會計挪用資金案時,我們聽到王某這樣的供述。王某系蘇州市吳中區臨湖鎮的一名村會計,因日常開銷大等原因,利用代管村里兩家合作社財務賬目的職務便利,先后五次以支付工程款為名,從合作社賬上挪用資金**幣200余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了解到,還有另外一個村會計劉某,也正是利用擔任村委會會計及村物業股份合作社財務會計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村民的入股金合計**幣1000余萬元。這兩起案件非常相似,**主體均為村會計,**時間均橫跨五六年卻無人知曉。這讓人不得不深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模式究竟存在哪些問題,以至于同樣的**手段屢屢得手?我們該怎么樣才能幫助村民守住他們的錢袋子?
我們院所在轄區是蘇州“三農”工作的重點地區,2017年底吳中區集體總資產達501億元,集體“三資”監管的成效關系到集體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以及農民的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也關系到農村基層的政治生態是否風清氣正。這兩個案件中被挪用的資金,都是村民的入股金,本來通過集體資金和股份制來盤活經濟,而村會計挪用資金的行為,“蛀食”了這些本屬于鄉村振興的福利,降低了村民們的獲得感。經過對兩起案件背后成因進行分析,我們發現這類**行為都源于集體資產管理中的財務管理制度缺失與權力失控,諸如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章由同一人保管等問題,致使村里的集體資產流失長達數年。
在被刑事追責前,王某同意通過出售房屋等方式四處籌錢,將挪用的資金歸還村財政。今年5月23日,經吳中區**提起公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某**十個月,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案件結束后,我們結合辦理的兩起案件分析了集體資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向相關村委會發出了兩份檢察建議。從建議聘請專業財會人員對村財務賬目進行審計、建立嚴格的資金支付審批制度、重視對集體資產日常管理和監督、加強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議意見。
接到檢察建議書后,兩個村委會圍繞詳實的檢察建議內容,對集體資金的規范管理再度進行風險排查,并修訂了合作社的財務管理章程。提出了實行村級財務第三方**記賬等制度、發揮民主理財小組職能作用、強化對財務制度的精準內控等機制,以此確保集體資金的管理規范,切實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講述人系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組副**、副檢察長)
[責任編輯:劉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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