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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要求)

前沿拓展:

建筑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A2標準適用于安徽地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的節能設計。根據省住建廳公告,原《安徽省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4/ 1467-2011、《合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4/T5060-2016同時廢止。即意味著,安徽省公共建筑的節能設計,應執行本標準及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由于本標準已經完全滿足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的各項內容,因此在實際項目中,完全按本標準執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廢止的《合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34/T 5060-2016,其部分設計指標高于本標準,所以合肥地區的節能設計,還需密切關注合肥市城鄉建委的相關公告。其他地市的建設主管部門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有相關內容高于本標準,也應一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11 土、木、石結構房屋

11.1 一般規定

11.1.1 土、木、石結構房屋的建筑、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平面布置應避免拐角或突出。 2 縱橫向承重墻的布置宜均勻對稱,在平面內宜對齊,沿豎向應上下連續;在同一軸線上,窗間墻的寬度宜均勻。 3 多層房屋的樓層不應錯層,不應采用板式單邊懸挑樓梯。 4 不應在同一高度內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構件。 5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體。

11.1.2 木樓、屋蓋房屋應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結措施: 1 兩端開間屋架和中間隔開間屋架應設置豎向剪刀撐; 2 在屋檐高度處應設置縱向通長水平系桿,系桿應采用墻攬與各道橫墻連接或與木梁、屋架下弦連接牢固;縱向水平系桿端部宜采用木夾板對接,墻攬可采用方木、角鐵等材料; 3 山墻、山尖墻應采用墻攬與木屋架、木構架或檁條拉結; 4 內隔墻墻頂應與梁或屋架下弦拉結。

11.1.3 木樓、屋蓋構件的支承長度應不小于表11.1.3的規定:

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要求)

11.1.4 門窗洞口過梁的支承長度,6~8度時不應小于240mm,9度時不應小于360mm。

11.1.5 當采用冷攤瓦屋面時,底瓦的弧邊兩角宜設置釘孔,可采用鐵釘與椽條釘牢;蓋瓦與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漿壓壟等做法與底瓦粘結牢固。

11.1.6 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煙囪、女兒墻等易倒塌構件的出屋面高度,6、7度時不應大于600mm;8度(0.20g)時不應大于500mm;8度(0.30g)和9度時不應大于400mm。并應采取拉結措施。 注:坡屋面上的煙囪高度由煙囪的根部上沿算起。

11.1.7 土木石房屋的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構件應選用干燥、紋理直、節疤少、無腐朽的木材。 2 生土墻體土料應選用雜質少的黏性土。 3 石材應質地堅實,無風化、剝落和裂紋。

11.1.8 土木石房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HPB300鋼筋端頭應設置180°彎鉤。 2 外露鐵件應做防銹處理。

11.2 生土房屋

11.2.1 本節適用于6度、7度(0.10g)未經焙燒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墻體的房屋及土窯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墻指摻石灰(或其他粘結材料)的土筑墻和摻石灰土坯墻; 2 土窯洞指未經擾動的原土中開挖而成的崖窯。

11.2.2 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橫墻墻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單層,灰土墻房屋可建二層,但總高度不應超過6m。 2 單層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 3 單層生土房屋的承重橫墻間距不宜大于3.2m。 4 窯洞凈跨不宜大于2.5m。

11.2.3 生土房屋的屋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用輕屋面材料。 2 硬山擱檁房屋宜采用雙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檁條支承處應設墊木;端檁應出檐,內墻上檁條應滿搭或采用夾板對接和燕尾榫加扒釘連接。 3 木屋蓋各構件應采用圓釘、扒釘、鋼絲等相互連接。 4 木屋架、木梁在外墻上宜滿搭,支承處應設置木圈梁或木墊板;木墊板的長度、寬度和厚度分別不宜小于500mm、370mm和60mm;木墊板下應鋪設砂漿墊層或黏土石灰漿墊層。

11.2.4 生土房屋的承重墻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墻體門窗洞口的寬度,6、7度時不應大于1.5m。 2 門窗洞口宜采用木過梁;當過梁由多根木桿組成時,宜采用木板、扒釘、鉛絲等將各根木桿連接成整體。 3 內外墻體應同時分層交錯夯筑或咬砌。外墻四角和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500mm左右放置一層竹筋、木條、荊條等編織的拉結網片,每邊伸入墻體應不小于1000mm或至門窗洞邊,拉結網片在相交處應綁扎;或采取其他加強整體性的措施。

11.2.5 各類生土房屋的地基應夯實,應采用毛石、片石、鑿開的卵石或普通磚基礎,基礎墻應采用混合砂漿或水泥砂漿砌筑。外墻宜做墻裙防潮處理(墻腳宜設防潮層)。

11.2.6 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濕法成型并宜摻入草葦等拉結材料;土坯應臥砌并宜采用黏土漿或黏土石灰漿砌筑。

11.2.7 灰土墻房屋應每層設置圈梁,并在橫墻上拉通;內縱墻頂面宜在山尖墻兩側增砌踏步式墻垛。

11.2.8 土拱房應多跨連接布置,各拱腳均應支承在穩固的崖體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墻上;拱圈厚度宜為300mm~400mm,應支模砌筑,不應后傾貼砌;外側支承墻和拱圈上不應布置門窗。

11.2.9 土窯洞應避開易產生滑坡、山崩的地段;開挖窯洞的崖體應土質密實、土體穩定、坡度較平緩、無明顯的豎向節理;崖窯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臉;不宜開挖層窯,否則應保持足夠的間距,且上、下不宜對齊。

11.3 木結構房屋

11.3.1 本節適用于6~9度的穿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結構房屋不應采用木柱與磚柱或磚墻等混合承重;山墻應設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擱檁。

11.3.3 木結構房屋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構架房屋,6~8度時不宜超過二層,總高度不宜超過6m;9度時宜建單層,高度不應超過3.3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單層,高度不宜超過3m。

11.3.4 禮堂、劇院、糧倉等較大跨度的空曠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蓋的支撐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9.3節有關規定的要求,但房屋兩端的屋架支撐,應設置在端開間。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應在木柱與屋架(或梁)間設置斜撐;橫隔墻較多的居住房屋應在非抗震隔墻內設斜撐;斜撐宜采用木夾板,并應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構架房屋的橫向和縱向均應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樓層下部設置穿枋,并應在每一縱向柱列間設置1~2道剪刀撐或斜撐。

11.3.8 木結構房屋的構件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頂應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鐵件連接;8、9度時,柱腳應采用鐵件或其他措施與基礎錨固。柱礎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應小于200mm。 2 斜撐和屋蓋支撐結構,均應采用螺栓與主體構件相連接;除穿斗木構件外,其他木構件宜采用螺栓連接。 3 椽與檁的搭接處應滿釘,以增強屋蓋的整體性。木構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縱向設置豎向剪刀撐等措施,以增強縱向穩定性。

11.3.9 木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徑不宜小于150mm;應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處縱橫向同時開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開槽面積不應超過截面總面積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頭。 3 穿枋應貫通木構架各柱。

11.3.10 圍護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圍護墻與木柱的拉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沿墻高每隔500mm左右,應采用8號鋼絲將墻體內的水平拉結筋或拉結網片與木柱拉結; 2)配筋磚圈梁、配筋砂漿帶與木柱應采用Φ6鋼筋或8號鋼絲拉結。 2 土坯砌筑的圍護墻,洞口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11.2節的要求。磚等砌筑的圍護墻,橫墻和內縱墻上的洞口寬度不宜大于1.5m,外縱墻上的洞口寬度不宜大于1.8m或開間尺寸的一半。 3 土坯、磚等砌筑的圍護墻不應將木柱完全包裹,應貼砌在木柱外側。

11.4 石結構房屋

11.4.1 本節適用于6~8度,砂漿砌筑的料石砌體(包括有墊片或無墊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層石砌體房屋的總高度和層數不應超過表11.4.2的規定。

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要求)

11.4.3 多層石砌體房屋的層高不宜超過3m。

11.4.4 多層石砌體房屋的抗震橫墻間距,不應超過表11.4.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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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多層石砌體房屋,宜采用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11.4.6 石墻的截面抗震驗算,可參照本規范第7.2節;其抗剪強度應根據試驗數據確定。

11.4.7 多層石砌體房屋應在外墻四角、樓梯間四角和每開間的內外墻交接處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11.4.8 抗震橫墻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積,不應大于全截面面積的1/3。

11.4.9 每層的縱橫墻均應設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0mm,寬度宜與墻厚相同,縱向鋼筋不應小于4Φ10,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無構造柱的縱橫墻交接處,應采用條石無墊片砌筑,且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置拉結鋼筋網片,每邊每側伸入墻內不宜小于1m。

11.4.11 不應采用石板作為承重構件。

11.4.12 其他有關抗震構造措施要求,參照本規范第7章的相關規定。

12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于設置隔震層以隔離水平地震動的房屋隔震設計,以及設置消能部件吸收與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減震設計。 采用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的建筑結構,應符合本規范第3.8.1條的規定,其抗震設防目標應符合本規范第3.8.2條的規定。 注:1 本章隔震設計指在房屋基礎、底部或下部結構與上部結構之間設置由橡膠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等部件組成具有整體復位功能的隔震層,以延長整個結構體系的自振周期,減少輸入上部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達到預期防震要求。 2 消能減震設計指在房屋結構中設置消能器,通過消能器的相對變形和相對速度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輸入結構的地震能量,達到預期防震減震要求。

12.1.2 建筑結構隔震設計和消能減震設計確定設計方案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外,尚應與采用抗震設計的方案進行對比分析。

12.1.3 建筑結構采用隔震設計時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結構高寬比宜小于4,且不應大于相關規范規程對非隔震結構的具體規定,其變形特征接近剪切變形,最大高度應滿足本規范非隔震結構的要求;高寬比大于4或非隔震結構相關規定的結構采用隔震設計時,應進行專門研究。 2 建筑場地宜為Ⅰ、Ⅱ、Ⅲ類,并應選用穩定性較好的基礎類型。 3 風荷載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載標準值產生的總水平力不宜超過結構總重力的10%。 4 隔震層應提供必要的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穿過隔震層的設備配管、配線,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適應隔震層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1.4 消能減震設計可用于鋼、鋼筋混凝土、鋼-混凝土混合等結構類型的房屋。 消能部件應對結構提供足夠的附加阻尼,尚應根據其結構類型分別符合本規范相應章節的設計要求。

12.1.5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時,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參數應經試驗確定。 2 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設置部位,應采取便于檢查和替換的措施。 3 設計文件上應注明對隔震裝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裝前應按規定進行檢測,確保性能符合要求。

12.1.6 建筑結構的隔震設計和消能減震設計,尚應符合相關專門標準的規定;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標的要求進行性能化設計。

12.2 房屋隔震設計要點

12.2.1 隔震設計應根據預期的豎向承載力、水平向減震系數和位移控制要求,選擇適當的隔震裝置及抗風裝置組成結構的隔震層。 隔震支座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驗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驗算。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水平向減震系數確定;其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時分別不應小于隔震層以上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2 建筑結構隔震設計的計算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體系的計算簡圖,應增加由隔震支座及其頂部梁板組成的質點;對變形特征為剪切型的結構可采用剪切模型(圖12.2.2);當隔震層以上結構的質心與隔震層剛度中心不重合時,應計入扭轉效應的影響。隔震層頂部的梁板結構,應作為其上部結構的一部分進行計算和設計。

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要求)

2 一般情況下,宜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計算;輸入地震波的反應譜特性和數量,應符合本規范第5.1.2條的規定,計算結果宜取其包絡值;當處于發震斷層10km以內時,輸入地震波應考慮近場影響系數,5km以內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 3 砌體結構及基本周期與其相當的結構可按本規范附錄L簡化計算。

12.2.3 隔震層的橡膠隔震支座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支座在表12.2.3所列的壓應力下的極限水平變位,應大于其有效直徑的0.55倍和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3倍二者的較大值。 2 在經歷相應設計基準期的耐久試驗后,隔震支座剛度、阻尼特性變化不超過初期值的±20%;徐變量不超過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的5%。 3 橡膠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豎向壓應力不應超過表12.2.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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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壓應力設計值應按**荷載和可變荷載的組合計算;其中,樓面活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乘以折減系數; 2 結構傾覆驗算時應包括水平地震作用效應組合;對需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的結構,尚應包括豎向地震作用效應組合; 3 當橡膠支座的第二形狀系數(有效直徑與橡膠層總厚度之比)小于5.0時應降低壓應力限值:小于5不小于4時降低20%,小于4不小于3時降低40%; 4 外徑小于300mm的橡膠支座,丙類建筑的壓應力限值為10MPa。

12.2.4 隔震層的布置、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層宜設置在結構的底部或下部,其橡膠隔震支座應設置在受力較大的位置,間距不宜過大,其規格、數量和分布應根據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的要求通過計算確定。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應保持穩定,不宜出現不可恢復的變形;其橡膠支座在罕遇地震的水平和豎向地震同時作用下,拉應力不應大于1MPa。 2 隔震層的水平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Kh=ΣKj (12.2.4-1)

ζeq=ΣKjζj/Kh (12.2.4-2)

式中:Kh—— 隔震層水平等效剛度;

ζeq—— 隔震層等效黏滯阻尼比;

ζj—— j 隔震支座由試驗確定的等效黏滯阻尼比,設置阻尼裝置時,應包相應阻尼比;

Kj—— j 隔震支座(含消能器)由試驗確定的水平等效剛度。

3 隔震支座由試驗確定設計參數時,豎向荷載應保持本規范表12.2.3的壓應力限值;對水平向減震系數計算,應取剪切變形100%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對罕遇地震驗算,宜采用剪切變形250%時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當隔震支座直徑較大時可采用剪切變形100%時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當采用時程分析時,應以試驗所得滯回曲線作為計算依據。

12.2.5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地震作用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多層結構,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按重力荷載代表值分布。 2 隔震后水平地震作用計算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可按本規范第5.1.4、第5.1.5條確定。其中,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可按下式計算:

αmax1=βαmax/ψ [12.2.5]

式中:αmax1 —— 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αmax—— 非隔震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按本規范第5.1.4條采用;

β —— 水平向減震系數;對于多層建筑,為按彈性計算所得的隔震與非隔震層間剪力的最**值。對高層建筑結構,尚應計算隔震與非隔震各層傾覆 力矩的最**值,并與層間剪力的最**值相比較,取二者的較大值;

ψ —— 調整系數;一般橡膠支座,取 0.80;支座剪切性能偏差為 S-A 類,取 0.85;隔震裝置帶有阻尼器時,相應減少 0.05。

注:1 彈性計算時,簡化計算和反應譜分析時宜按隔震支座水平剪切應變為100%時的性能參數進行計算;當采用時程分析法時按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輸入進行計算; 2 支座剪切性能偏差按現行國家產品標準《橡膠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確定。 3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非隔震結構在6度設防時的總水平地震作用,并應進行抗震驗算;各樓層的水平地震剪力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2.5條對本地區設防烈度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數的規定。 4 9度時和8度且水平向減震系數不大于0.3時,隔震層以上的結構應進行豎向地震作用的計算。隔震層以上結構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計算時,各樓層可視為質點,并按本規范式(5.3.1—2)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沿高度的分布。

12.2.6 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應根據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按各隔震支座的水平等效剛度分配;當按扭轉耦聯計算時,尚應計及隔震層的扭轉剛度。

隔震支座對應于罕遇地震水平剪力的水平位移,應符合下列要求:

ui≤[ui] (12.2.6-1)

ui= ηi uc (12.2.6-2)

式中: ui—— 罕遇地震作用下,第 i 個隔震支座考慮扭轉的水平位移;

[ui] —— 第 i 個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限值;對橡膠隔震支座,不應超過該支座有效直徑的 0.55 倍和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 3.0 倍二者的較小值;

uc—— 罕遇地震下隔震層質心處或不考慮扭轉的水平位移;

ηi—— 第 i 個隔震支座的扭轉影響系數,應取考慮扭轉和不考慮扭轉時 i 支座計算位移的比值;當隔震層以上結構的質心與隔震層剛度中心在兩個主軸方向均無偏心時,邊支座的扭轉影響系數不應小于 1.15。

12.2.7 隔震結構的隔震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結構應采取不阻礙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發生大變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結構的周邊應設置豎向隔離縫,縫寬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對兩相鄰隔震結構,其縫寬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 2)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之間,應設置完全貫通的水平隔離縫,縫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當設置水平隔離縫確有困難時,應設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墊層。 3)穿越隔震層的門廊、樓梯、電梯、車道等部位,應防止可能的碰撞。 2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抗震措施,當水平向減震系數大于0.40時(設置阻尼器時為0.38)不應降低非隔震時的有關要求;水平向減震系數不大于0.40時(設置阻尼器時為0.38),可適當降低本規范有關章節對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度,與抵抗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構造措施不應降低。此時,對砌體結構,可按本規范附錄L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注:與抵抗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措施,對鋼筋混凝土結構,指墻、柱的軸壓比規定;對砌體結構,指外墻盡端墻體的最小尺寸和圈梁的有關規定。

12.2.8 隔震層與上部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層頂部應設置梁板式樓蓋,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的相關部位應采用現澆混凝土梁板結構,現澆板厚度不應小于160mm; 2)隔震層頂部梁、板的剛度和承載力,宜大于一般樓蓋梁板的剛度和承載力; 3)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應計算沖切和局部承壓,加密箍筋并根據需要配置網狀鋼筋。 2 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的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應安裝在便于維護人員接近的部位; 2)隔震支座與上部結構、下部結構之間的連接件,應能傳遞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彎矩; 3)外露的預埋件應有可靠的防銹措施。預埋件的錨固鋼筋應與鋼板牢固連接,錨固鋼筋的錨固長度宜大于20倍錨固鋼筋直徑,且不應小于250mm。

12.2.9 隔震層以下的結構和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層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隔震結構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力矩進行承載力驗算。 2 隔震層以下的結構(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樓下的底盤)中直接支承隔震層以上結構的相關構件,應滿足嵌固的剛度比和隔震后設防地震的抗震承載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進行抗剪承載力驗算。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的結構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限值應滿足表12.2.9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和地基處理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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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房屋消能減震設計要點

12.3.1 消能減震設計時,應根據多遇地震下的預期減震要求及罕遇地震下的預期結構位移控制要求,設置適當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撐、墻體、梁等支承構件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關型、位移相關型或其他類型。 注:1 速度相關型消能器指黏滯消能器和黏彈性消能器等; 2 位移相關型消能器指金屬屈服消能器和摩擦消能器等。

12.3.2 消能部件可根據需要沿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設置。消能部件宜設置在變形較大的位置,其數量和分布應通過綜合分析合理確定,并有利于提高整個結構的消能減震能力,形成均勻合理的受力體系。

12.3.3 消能減震設計的計算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主體結構基本處于彈性工作階段時,可采用線性分析方法作簡化估算,并根據結構的變形特征和高度等,按本規范第5.1節的規定分別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應譜法和時程分析法。消能減震結構的地震影響系數可根據消能減震結構的總阻尼比按本規范第5.1.5條的規定采用。 消能減震結構的自振周期應根據消能減震結構的總剛度確定,總剛度應為結構剛度和消能部件有效剛度的總和。 消能減震結構的總阻尼比應為結構阻尼比和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的總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總阻尼比應分別計算。 2 對主體結構進入彈塑性階段的情況,應根據主體結構體系特征,采用靜力非線性分析方法或非線性時程分析方法。 在非線性分析中,消能減震結構的恢復力模型應包括結構恢復力模型和消能部件的恢復力模型。 3 消能減震結構的層間彈塑性位移角限值,應符合預期的變形控制要求,宜比非消能減震結構適當減小。

12.3.4 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剛度,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 位移相關型消能部件和非線性速度相關型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剛度應采用等效線性化方法確定。 2 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式估算:

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要求)

式中 ξa—— 消能減震結構的附加有效阻尼比;

Wcj—— 第 j 個消能部件在結構預期層間位移 Δuj下往復循環一周所消耗的能量;

Ws—— 設置消能部件的結構在預期位移下的總應變能。

注:當消能部件在結構上分布較均勻,且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小于 20%時,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也可采用強行解耦方法確定。

3 不計及扭轉影響時,消能減震結構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總應變能,可按下式估算:

Ws=(1/2)∑Fiui (12.3.4-2)

式中 Fi—— 質點 i 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ui—— 質點 i 對應于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的位移。

4 速度線性相關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往復循環一周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j=(2π2/T1) Cjcos2θj△uj2 (12.3.4-3)

式中: T1—— 消能減震結構的基本自振周期;

Cj—— 第 j 個消能器的線性阻尼系數;

θ j—— 第 j 個消能器的消能方向與水平面的夾角;

Δuj—— 第 j 個消能器兩端的相對水平位移。

當消能器的阻尼系數和有效剛度與結構振動周期有關時,可取相應于消能減震結構基本自振周期的值。

5 位移相關型和速度非線性相關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往復循環一周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j=Aj (12.3.4-4)

式中: Aj ——第j個消能器的恢復力滯回環在相對水平位移Δuj時的面積。

效能器的有效剛度可取消能器的恢復力滯回環在相對水平位移Δuj時的割線剛度。

6 消能部件附加給結構的有效阻尼比超過 25%時,宜按 25%計算。

12.3.5 效能部件的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速度線性相關型消能器與斜撐、墻體或梁等支承構件組成消能部件時,支承構件沿消能器消能方向的剛度應滿足下式:

Kb≥(6π/T1)CD (12.3.5-1)

式中:Kb—— 支承構件沿消能器方向的剛度;

CD—— 消能器的線性阻尼系數;

T1—— 消能減震結構的基本自振周期。

2 黏彈性消能器的黏彈性材料總厚度應滿足下式:

t≥Δu/[γ] (12.3.5-2)

式中:t —— 黏彈性消能器的黏彈性材料的總厚度;

Δu —— 沿消能器方向的最大可能的位移;

[γ] —— 黏彈性材料允許的最大剪切應變。

3 位移相關型消能器與斜撐、墻體或梁等支承構件組成消能部件時,消能部件的恢復力模型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Δupy/Δusy≤2/3 (12.3.5-3)

式中:Δupy—— 消能部件在水平方向的屈服位移或起滑位移;

Δusy—— 設置消能部件的結構層間屈服位移。

4 消能器的極限位移應不小于罕遇地震下消能器最大位移的1.2倍;對速度相關型消能器,消能器的極限速度應不小于地震作用下消能器最大速度的1.2倍,且消能器應滿足在此極限速度下的承載力要求。

12.3.6 消能器的性能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黏滯流體消能器,由第三方進行抽樣檢驗,其數量為同一工程同一類型同一規格數量的20%,但不少于2個,檢測合格率為100%,檢測后的消能器可用于主體結構;對其他類型消能器,抽檢數量為同一類型同一規格數量的3%,當同一類型同一規格的消能器數量較少時,可以在同一類型消能器中抽檢總數量的3%,但不應少于2個,檢測合格率為100%,檢測后的消能器不能用于主體結構。 2 對速度相關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設計位移和設計速度幅值下,以結構基本頻率往復循環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設計指標誤差和衰減量不應超過15%;對位移相關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設計位移幅值下往復循環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設計指標誤差和衰減量不應超過15%,且不應有明顯的低周疲勞現象。

12.3.7 結構采用消能減震設計時,消能部件的相關部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器與支承構件的連接,應符合本規范和有關規程對相關構件連接的構造要求。 2 在消能器施加給主結構最大阻尼力作用下,消能器與主結構之間的連接部件應在彈性范圍內工作。 3 與消能部件相連的結構構件設計時,應計入消能部件傳遞的附加內力。

震性能明顯提高時,主體結構的抗震構造要求可適當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據消能減震結構地震影響系數與不設置消能減震裝置結構的地震影響系數之比確定,最大降低程度應控制在1度以內。

13 非結構構件

13.1.1 本章主要適用于非結構構件與建筑結構的連接。非結構構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結構構件和支承于建筑結構的附屬機電設備。 注:1 建筑非結構構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體系以外的固定構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墻體,附著于樓面和屋面結構的構件、裝飾構件和部件、固定于樓面的大型儲物架等。 2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指為現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務的附屬機械、電氣構件、部件和系統,主要包括電梯、照明和應急電源、通信設備,管道系統,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煙火監測和消防系統,公用天線等。

13.1.2 非結構構件應根據所屬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和非結構地震破壞的后果及其對整個建筑結構影響的范圍,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達到相應的性能化設計目標。 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實現抗震性能化設計目標的某些方法可按本規范附錄M第M.2節執行。

13.1.3 當抗震要求不同的兩個非結構構件連接在一起時,應按較高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其中一個非結構構件連接損壞時,應不致引起與之相連接的有較高要求的非結構構件失效。

13.2 基本計算要求

13.2.1 建筑結構抗震計算時,應按下列規定計入非結構構件的影響: 1 地震作用計算時,應計入支承于結構構件的建筑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重力。 2 對柔性連接的建筑構件,可不計入剛度;對嵌入抗側力構件平面內的剛性建筑非結構構件,應計入其剛度影響,可采用周期調整等簡化方法;一般情況下不應計入其抗震承載力,當有專門的構造措施時,尚可按有關規定計入其抗震承載力。 3 支承非結構構件的結構構件,應將非結構構件地震作用效應作為附加作用對待,并滿足連接件的錨固要求。

13.2.2 非結構構件的地震作用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構件和部件的地震力應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應沿任一水平方向。 2 一般情況下,非結構構件自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側力法計算;對支承于不同樓層或防震縫兩側的非結構構件,除自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外,尚應同時計及地震時支承點之間相對位移產生的作用效應。 3 建筑附屬設備(含支架)的體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過所在樓層重力的1%,或建筑附屬設備的重力超過所在樓層重力的10%時,宜進入整體結構模型的抗震設計,也可采用本規范附錄M第M.3節的樓面譜方法計算。其中,與樓蓋非彈性連接的設備,可直接將設備與樓蓋作為一個質點計入整個結構的分析中得到設備所受的地震作用。

13.2.3 采用等效側力法時,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F=γηζ1ζ2αmaxG [13.2.3]

式中:F —— 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結構構件重心處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

γ —— 非結構構件功能系數,由相關標準確定或參照附錄 M.2;

η —— 非結構構件類別系數,由相關標準確定或參照附錄 M.2;

ζ1—— 狀態系數;對預制建筑構件、懸臂類構件、支承點低于質心的任何設備和柔性體系宜取 2.0,其余情況可取 1.0;

ζ2—— 位置系數,建筑的頂點宜取 2.0,底部宜取 1.0,沿高度線性分布;對本規范第 5 章要求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結構,應按其計算結果調整;

αmax—— 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可按本規范第 5.1.4 條關于多遇地震的規定采用;

G —— 非結構構件的重力,應包括運行時有關的人員、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質及儲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13.2.4 非結構構件因支承點相對水平位移產生的內力,可按該構件在位移方向的剛度乘以規定的支承點相對水平位移計算。 非結構構件在位移方向的剛度,應根據其端部的實際連接狀態,分別采用剛接、鉸接、彈性連接或滑動連接等簡化的力學模型。 相鄰樓層的相對水平位移,可按本規范規定的限值采用。

13.2.5 非結構構件的地震作用效應(包括自身重力產生的效應和支座相對位移產生的效應)和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按本規范結構構件的有關規定計算;幕墻需計算地震作用效應與風荷載效應的組合;容器類尚應計及設備運轉時的溫度、工作壓力等產生的作用效應。 非結構構件抗震驗算時,摩擦力不得作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采用1.0。

13.3 建筑非結構構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結構中,設置連接幕墻、圍護墻、隔墻、女兒墻、雨篷、商標、廣告牌、頂篷支架、大型儲物架等建筑非結構構件的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結構構件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墻體的材料、選型和布置,應根據烈度、房屋高度、建筑體型、結構層間變形、墻體自身抗側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墻體宜優先采用輕質墻體材料;采用砌體墻時,應采取措施減少對主體結構的不利影響,并應設置拉結筋、水平系梁、圈梁、構造柱等與主體結構可靠拉結。 2 剛性非承重墻體的布置,應避免使結構形成剛度和強度分布上的突變;當圍護墻非對稱均勻布置時,應考慮質量和剛度的差異對主體結構抗震不利的影響。 3 墻體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的拉結,應能適應主體結構不同方向的層間位移;8、9度時應具有滿足層間變位的變形能力,與懸挑構件相連接時,尚應具有滿足節點轉動引起的豎向變形的能力。 4 外墻板的連接件應具有足夠的延性和適當的轉動能力,宜滿足在設防地震下主體結構層間變形的要求。 5 砌體女兒墻在**出入口和通道處應與主體結構錨固;非出入口無錨固的女兒墻高度,6~8度時不宜超過0.5m,9度時應有錨固。防震縫處女兒墻應留有足夠的寬度,縫兩側的自由端應予以加強。

13.3.3 多層砌體結構中,非承重墻體等建筑非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砌的非承重隔墻應沿墻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結鋼筋與承重墻或柱拉結,每邊伸入墻內不應少于500mm;8度和9度時,長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墻,墻頂尚應與樓板或梁拉結,**墻肢端部及大門洞邊宜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2 煙道、風道、垃圾道等不應削弱墻體;當墻體被削弱時,應對墻體采取加強措施;不宜采用無豎向配筋的附墻煙囪或出屋面的煙囪。 3 不應采用無錨固的鋼筋混凝土預制挑檐。

13.3.4 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砌體填充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墻在平面和豎向的布置,宜均勻對稱,宜避免形成薄弱層或短柱。 2 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實心塊體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2.5,空心塊體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3.5;墻頂應與框架梁密切結合。 3 填充墻應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設2Φ6拉筋,拉筋伸入墻內的長度,6、7度時宜沿墻全長貫通,8、9度時應全長貫通。 4 墻長大于5m時,墻頂與梁宜有拉結;墻長超過8m或層高2倍時,宜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墻高超過4m時,墻體半高宜設置與柱連接且沿墻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樓梯間和**通道的填充墻,尚應采用鋼絲網砂漿面層加強。

13.3.5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的圍護墻和隔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房的圍護墻宜采用輕質墻板或鋼筋混凝土大型墻板,砌體圍護墻應采用外貼式并與柱可靠拉結;外側柱距為12m時應采用輕質墻板或鋼筋混凝土大型墻板。 2 剛性圍護墻沿縱向宜均勻對稱布置,不宜一側為外貼式,另一側為嵌砌式或開敞式;不宜一側采用砌體墻一側采用輕質墻板。 3 不等高廠房的高跨封墻和縱橫向廠房交接處的懸墻宜采用輕質墻板,6、7度采用砌體時不應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體圍護墻在下列部位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 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頂的標高處應各設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時可合并設置; 2)應按上密下稀的原則每隔4m左右在窗頂增設一道圈梁,不等高廠房的高低跨封墻和縱墻跨交接處的懸墻,圈梁的豎向間距不應大于3m; 3)山墻沿屋面應設鋼筋混凝土臥梁,并應與屋架端部上弦標高處的圈梁連接。 5 圈梁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圈梁宜閉合,圈梁截面寬度宜與墻厚相同,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80mm;圈梁的縱筋,6~8度時不應少于4Φ12,9度時不應少于4Φ14; 2)廠房轉角處柱頂圈梁在端開間范圍內的縱筋,6~8度時不宜少于4Φ14,9度時不宜少于4Φ16,轉角兩側各1m范圍內的箍筋直徑不宜小于Φ8,間距不宜大于100mm;圈梁轉角處應增設不少于3根且直徑與縱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梁應與柱或屋架牢固連接,山墻臥梁應與屋面板拉結;頂部圈梁與柱或屋架連接的錨拉鋼筋不宜少于4Φ12,且錨固長度不宜少于35倍鋼筋直徑,防震縫處圈梁與柱或屋架的拉結宜加強。 6 墻梁宜采用現澆,當采用預制墻梁時,梁底應與磚墻頂面牢固拉結并應與柱錨拉;廠房轉角處相鄰的墻梁,應相互可靠連接。 7 砌體隔墻與柱宜脫開或柔性連接,并應采取措施使墻體穩定,隔墻頂部應設現澆鋼筋混凝土壓頂梁。 8 磚墻的基礎,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預制基礎梁應采用現澆接頭;當另設條形基礎時,在柱基礎頂面標高處應設置連續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應少于4Φ12。 9 砌體女兒墻高度不宜大于1m,且應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時傾倒。

13.3.6 鋼結構廠房的圍護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房的圍護墻,應優先采用輕型板材,預制鋼筋混凝土墻板宜與柱柔性連接;9度時宜采用輕型板材。 2 單層廠房的砌體圍護墻應貼砌并與柱拉結,尚應采取措施使墻體不妨礙廠房柱列沿縱向的水平位移;8、9度時不應采用嵌砌式。

13.3.7 各類頂棚的構件與樓板的連接件,應能承受頂棚、懸掛重物和有關機電設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錨固的承載力應大于連接件的承載力。

13.3.8 懸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

13.3.9 玻璃幕墻、預制墻板、附屬于樓屋面的懸臂構件和大型儲物架的抗震構造,應符合相關專門標準的規定。

13.4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1 附屬于建筑的電梯、照明和應急電源系統、煙火監測和消防系統。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通信系統、公用天線等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構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應根據設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結構類型和變形特征、附屬設備所處的位置和運轉要求等經綜合分析后確定。

13.4.2 下列附屬機電設備的支架可不考慮抗震設防要求: 1 重力不超過1.8kN的設備。 2 內徑小于25mm的燃氣管道和內徑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積小于0.38m2和圓形直徑小于0.70m的風管。 4 吊桿計算長度不超過300mm的吊桿懸掛管道。

13.4.3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于有隔振裝置的設備,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其與建筑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應使設備在遭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后能迅速恢復運轉。

13.4.4 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設置,應減少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洞口邊緣應有補強措施。 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能允許二者間有一定的相對變位。

13.4.5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基座或連接件應能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建筑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屬機電設備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附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13.4.6 建筑內的高位水箱應與所在的結構構件可靠連接;且應計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對建筑結構產生的地震作用效應。

13.4.7 在設防地震下需要連續工作的附屬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相關部位的結構構件應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

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規定

14.1.1 本章主要適用于地下**、過街通道、地下變電站和地下空間綜合體等單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鐵道、城市公路隧道等。

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實、均勻、穩定的地基上。當處于軟弱土、液化土或斷層破碎帶等不利地段時,應分析其對結構抗震穩定性的影響,采取相應措施。

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應力求簡單、對稱、規則、平順;橫剖面的形狀和構造不宜沿縱向突變。

14.1.4 地下建筑的結構體系應根據使用要求、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和施工方法等確定,并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避免抗側力結構的側向剛度和承載力突變。 丙類鋼筋混凝土地下結構的抗震等級,6、7度時不應低于四級,8、9度時不宜低于**。乙類鋼筋混凝土地下結構的抗震等級,6、7度時不宜低于**,8、9度時不宜低于二級。

14.1.5 位于巖石中的地下建筑,其出入口通道兩側的邊坡和洞口仰坡,應依據地形、地質條件選用合理的口部結構類型,提高其抗震穩定性。

14.2 計算要點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1 7度Ⅰ、Ⅱ類場地的丙類地下建筑。 2 8度(0.20g)Ⅰ、Ⅱ類場地時,不超過二層、體型規則的中小跨度丙類地下建筑。

14.2.2 地下建筑的抗震計算模型,應根據結構實際情況確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能較準確地反映周圍擋土結構和內部各構件的實際受力狀況;與周圍擋土結構分離的內部結構,可采用與地上建筑同樣的計算模型。 2 周圍地層分布均勻、規則且具有對稱軸的縱向較長的地下建筑,結構分析可選擇平面應變分析模型并采用反應位移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等效側力法計算。 3 長寬比和高寬比均小于3及本條第2款以外的地下建筑,宜采用空間結構分析計算模型并采用土層-結構時程分析法計算。

14.2.3 地下建筑抗震計算的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作用的方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平面應變模型分析的地下結構,可僅計算橫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不規則的地下結構,宜同時計算結構橫向和縱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地下空間綜合體等體型復雜的地下結構,8、9度時尚宜計及豎向地震作用。 2 地震作用的取值,應隨地下的深度比地面相應減少:基巖處的地震作用可取地面的一半,地面至基巖的不同深度處可按插入法確定;地表、土層界面和基巖面較平坦時,也可采用一維波動法確定;土層界面、基巖面或地表起伏較大時,宜采用二維或三維有限元法確定。 3 結構的重力荷載代表值應取結構、構件自重和水、土壓力的標準值及各可變荷載的組合值之和。 4 采用土層-結構時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時,土、巖石的動力特性參數可由試驗確定。

14.2.4 地下建筑的抗震驗算,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截面承載力和構件變形的抗震驗算。 2 對于不規則的地下建筑以及地下變電站和地下空間綜合體等,尚應進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變形驗算。計算可采用本規范第5.5節的簡化方法,混凝土結構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θp]宜取1/250。 3 液化地基中的地下建筑,應驗算液化時的抗浮穩定性。 液化土層對地下連續墻和抗拔樁等的摩阻力,宜根據實測的標準貫入錘擊數與臨界標準貫入錘擊數的比值確定其液化折減系數。

14.3 抗震構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14.3.1 鋼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現澆結構。需要設置部分裝配式構件時,應使其與周圍構件有可靠的連接。 2 地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構件的最小尺寸應不低于同類地面結構構件的規定。 3 中柱的縱向鋼筋最小總配筋率,應比本規范表6.3.7-1的規定增加0.2%。中柱與梁或頂板、中間樓板及底板連接處的箍筋應加密,其范圍和構造與地面框架結構的柱相同。

14.3.2 地下建筑的頂板、底板和樓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梁板結構。當采用板柱-抗震墻結構時,無柱帽的平板應在柱上板帶中設構造暗梁,其構造措施按本規范第6.6.4條第1款的規定采用。 2 對地下連續墻的復合墻體,頂板、底板及各層樓板的負彎矩鋼筋至少應有50%錨入地下連續墻,錨入長度按受力計算確定;正彎矩鋼筋需錨入內襯,并均不小于規定的錨固長度。 3 樓板開孔時,孔洞寬度應不大于該層樓板寬度的30%;洞口的布置宜使結構質量和剛度的分布仍較均勻、對稱,避免局部突變??锥粗車鷳O置滿足構造要求的邊梁或暗梁。

14.3.3 地下建筑周圍土體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層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 對液化土層采取注漿加固和換土等消除或減輕液化影響的措施。 2 進行地下結構液化上浮驗算,必要時采取增設抗拔樁、配置壓重等相應的抗浮措施。 3 存在液化土薄夾層,或施工中深度大于20m的地下連續墻圍護結構遇到液化土層時,可不做地基抗液化處理,但其承載力及抗浮穩定性驗算應計入土層液化引起的土壓力增加及摩阻力降低等因素的影響。

14.3.4 地下建筑穿越地震時岸坡可能滑動的古河道或可能發生明顯不均勻沉陷的軟土地帶時,應采取更換軟弱土或設置樁基礎等措施。

14.3.5 位于巖石中的地下建筑,應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 口部通道和未經注漿加固處理的斷層破碎帶區段采用復合式支護結構時,內襯結構應采用鋼筋混凝土襯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襯砌。 2 采用離壁式襯砌時,內襯結構應在拱墻相交處設置水平撐抵緊圍巖。 3 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初期支護和圍巖地層間應密實回填。 干砌塊石回填時應注漿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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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建筑設計規范

建筑設計規范是由**或立法機關頒布的對新建建筑物建筑設計所作的最低限度技術要求的規定,是建筑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各國以前制定的建筑設計規范屬于“指令型”規范,即在各有關條款中作出明確、具體技術規定。市場和互聯網上,也有很多建筑設計軟件,除通過文字性的規范外,還能通過網絡學習建筑設計。
建筑設計規范的內容和體例一般分行政實施部分和技術要求部分。行政實施部分規定建筑主管部門的職權,建筑設計審查和施工、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爭議、上訴和仲裁等內容。有些國家的大城市還制定與建筑設計規范平行的火警區域規范和分區規范。
建筑設計規范在有些國家由**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由**審查批準后公布;在有些國家則由學術團體或民間組織編寫出“示范本”,由**或地方立法機關頒布專門法令,加以全部或部分采用。美國有四種建筑設計規范的“示范本”,由各州或大城市的立法機關選擇采用。建筑設計規范制定公布后,由執行機構監督實施。這項工作在許多國家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設置專門人員按規范審查施工圖,對不符合要求的設計責成設計人修改,然后頒發施工許可證。
在建筑物的建筑設計和使用過程中,主管部門可按照建筑規范要求,檢查房主是否正確使用和維護房屋。但主管部門權力以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為限,不得額外對設計、施工或使用者進行干預。設計、施工、使用者有權對主管部門的決定提出申訴,通過仲裁機關作出裁決。
《建筑設計規范》是“工程建設常用規范選編”之一。建筑設計規范是廣大工程建設者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定,在提高工程建設科學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節能、節水、節材、節地,促進技術進步,建設資源友好型社會等方面起到了顯著的作用。
建筑設計的全部數據均可傳給結構設計、設備設計及概予算,可大大簡化數據的輸入。首先,建筑的柱網、軸線及柱、墻、門窗布置可形成結構布置的各層構架,另外,建筑設計提供的材料、作法、填充墻等信息又可生成結構分析所需的荷載信息。建筑設計的數據還可傳給設備設計用于生成條件圖和進行各種設備的計算。概予算工程量統計的數據也可由 APM 軟件中讀取。這一點特別方便了設計單位中各個專業的密切配合。
工程設計人員都希望用計算機將建筑設計與結構設計、設備設計及概予算聯系起來,作到各個部分的數據信息共享,并且希望這些建筑設計軟件應用在同樣的圖形支撐環境下工作,便于**作及相互配合。 PKPM 系列 CAD建筑設計軟件,就具備這個特點,是國內率先推出的集“建筑”、“結構”、“設備”、“概予算”等于一體的建筑工程集成化 CAD 建筑設計軟件。PKPM 系列建筑、結構、設備、概予算等建筑設計規范軟件都是采用同樣的圖形平臺和數據結構,熟悉了其中一種建筑設計軟件,其它軟件就很易掌握。
防火規范
**局消防窗口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自新規范實施之日開始,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均應執行新規范。
在新規范實施前,按照2001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驗收合格的建筑的工程項目,應當按照2001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進行監督。對于不涉及建筑結構和大量投資就能夠達到新規范要求的,建議建設、設計單位積極執行新規范。
工程竣工后,應該依照經**消防機構審核同意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消防驗收。
對于按照2001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已經實行消防行政許可的項目,其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監督管理,應當按照2001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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