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前沿拓展: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主要是:(1)責任承擔不同,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履行不能時,可以要求母公司承擔;(2)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分公司屬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3)投資限制不同,總公司對子公司的額投資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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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及其各自的優點,總公司需要承擔分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債務承擔嗎?
1、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承擔所有債務。這是由分公司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
這是因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的法律地位,不**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法律規定,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
2、其實,如果不想讓總公司承擔下屬分支機構的債務,可以考慮設立子公司。這是因為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承擔民事責任,自負盈虧。
而子公司作為**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三、思考: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該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1、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后,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
2、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么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所以說,該設立哪種組織形式,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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