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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

前沿拓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一、財務公司的性質

首先,財務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這里擴展一下,什么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目前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需要經銀**批準設立,具體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二、財務公司的功能

概括起來有兩點,一是財務公司提供的是金融服務;二是財務公司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所以需依托企業集團而生。既然財務公司依托企業集團,什么是企業集團?總結起來有三個必備要件如下:

1.企業集團在中華****境內依法登記

2.企業集團不是一個法人,而是企業法人聯合體

進一步講,企業集團包括多個法人或機構,如: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其中以母子公司為主體。

3.集團章程是企業集團的共同行為規范。

三、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類型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包括三類如下:

1.母公司及其作為控股股東的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

2.母公司、控股公司單獨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間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

3.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四、外資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不僅限于**企業,外資跨國集團也可以設立財務公司,方式有兩種如下:

1.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設立財務公司;

2.外資跨國集團通過其在**境內設立的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

這里的外資跨國集團是指在中華****境外依法登記的跨國企業集團。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資跨國集團在**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

五、財務公司的設立條件

目前財務公司的設立條件有九項實質條件和一項兜底條件,具體如下:

1.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2.有符合《中華****公司法》和銀**規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4.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這里要提醒的是,銀**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5.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6.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進1名具有5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8.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體系,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管理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9.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10.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六、財務公司出資人的類型

財務公司出資人主要應是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也可以是成員單位以外的投資者。即使可以由成員單位以外的投資者對財務公司出資,財務公司也應由集團母公司或集團主業整體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和管理。

成員單位以外的投資者需要滿足額外條件包括:

1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

2.成員單位以外的單個投資者及其關聯方(非成員單位)向財務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七、財務公司出資人的條件

(一)消極條件

所謂消極條件也就是不得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的條件,同樣包括十項具體條件和一項兜底條件。概括講包括公司治理股權關系、主營、財務指標和誠信合規等,列舉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2.股權關系不透明、不規范,關聯交易異常;

3.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4.現金流最波動受經濟曼氣影響較大

5.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財務公司股權:

7.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8.存在嚴重逃廢債務行為;

9.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10.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11.其他對財務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二)積極條件

積極條件也需按企業集團成員單位和成員單位以外的投資者做區分,分述如下

1,成員單位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作為財務公司的出資人需要具備的條件并不會因其所處地位而有所減少,也含九項具體條件和一項兜底條件,列舉如下:

(1)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4)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6)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

(7)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8)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10)銀**規章規定的其他市慎性條件。

2.成員單位以外的投資者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

成員單位以外的投資者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的條件包括十項具體和一項兜底條件,分別如下

(1)為境內外法人金融機構,即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2)有3年以上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3)資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5)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6)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7)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8)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作為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10)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2年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11)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八、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概述

財務公司可以從事本外幣業務,包括當然的本外幣業務和符合一定條件并經申請經營的本外幣業務,無論開展哪類業務,財務公司業務范圍均需經銀**及其派出機構批準,并應當在財務公司意程中載明。財務公司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細分業務品種,也應當報銀**派出機構備案,但不涉及債權或者債務的中間業務除外。

財務公司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對所設境外子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授權,但同樣需要報銀**派出機構備案。

財務公司不得發行金融債券,不得向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不得從事除****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規定之外的離岸業務或資金跨境業務。

(二)分還

1.財務公司可以經營的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1)吸收成員單位存款(2)辦理成員單位貸款(3)辦理成員單位票據貼現(4)辦理成員單位資金結算與收付;(5)提供成員單位委托貸款,債券承銷、非融資性保函、財務展問、信用鑒證及咨詢**業務。 2.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根**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經營的本外幣業務(1)從事同業拆借;(2)辦理成員單位票據承兌:(3)辦理成員單位產品買方信貨和消費信貨;(4)從事回定收益類有價證券投資;(5)銀**批準的其他業務。

九、財務公司需遵守的監管指標

財務公司應當按照****銀行的規定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同時,財務公司經營業務也應當遵守監管指標的要求,列舉如下:

1.資本充足率不低于銀**的最低監管要求:2.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25%;3.貸款余額不得高于存款余額與實收資本的80%;4.集團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5.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6.票據承兌余額不得高于存放同業余額的3倍:7.票據承兌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于資本凈額: 8.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 9,投資總額不得高于資本凈額的70%;10.固定資產凈額不得高于資本凈額的20%; 11.銀**規定的其他監管指標。

這里也要提醒的是,銀**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十、財務公司的報告義務

財務公司應當每年4月30日前向銀**派出機構報送其所屬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名錄,如果由于產權變化,與財務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成員單位脫離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銀**派出機構備案,存有通留業務的,應當同時提交通留業務的處理方案。

當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時,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銀**派出機構報告。

在財務公司發生擠兌事件、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通期、重要信息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動或**,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時,財務公司同樣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井及時向銀**派出機構報告。

十一、財務公司的公司治理

財務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僅針對財務公司自身,還包括財務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各內部組織機構,其次,在業務領域,財務公司需要建立健全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經營管理的信息化。

再次,對于關聯交易,財務公司需要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審批程序和標準、內外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等內容。而且,財務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醫違規關取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醫資全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以上內容包括了財務公司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從這些核心內容也能看到銀保監對財務公司的態度–嚴格準入、優中選優,這也反映了銀保監的監管導向,更預示著監管者引導企業集團理性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良苦用心。從縮減財務公司“發行債券、股權投資、擔保、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產品交易、融資租售、保險**、委托投資”等業務,嚴格限制財務公司的集團外融資和非核心功能業務方面也能看到根保監此次的動議和目標。

雖然目前以上內容在征求意見,但也能讀到監管者的監管實質和想法,各位有具體建議也可以向銀保監提出,為此次監管規則的修訂貢獻一己之力。

拓展知識: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作、風險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境內外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
⒉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⒊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⒋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⒍**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元**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⒉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⒊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⒉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
⒋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記錄良好;
⒍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準。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與分立;
十**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向**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 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 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 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
六 回避制度;
七 內部審計監督;
八信息披露;
九 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售后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 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 從事售后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呆賬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準備。未提足呆賬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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