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向總公司支付管理費用相關規定(不是外商投資企業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支出范圍)
前沿拓展:
外資企業向總公司支付管理費用相
B
30+50+80=160(萬元)。管理人員工資100萬元,支付企業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30萬元,屬于“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10萬元屬于“支付的各項稅費”。
從2007年外資銀行在華設立法人銀行至今,**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近15年,德意志銀行**區總經理、德銀**董事長朱彤認為,以2018年作為一個分界點,過去的三年多時間里,**金融開放的速度和效率超乎想象。
“我們是實實在在感受到了,并且從中獲益了。”朱彤近日繼2018年之后再次接受第一財經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
2017年**金融業開放全面提速,改革進入深水區。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我國共批準了外資來華設立100多家各類銀行保險業機構,10家外資控股的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6家外資企業征信評級支付清算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最新數據顯示,2018年到2021年,外資累計凈增持境內債券和股票超過7000億美元,年均增速34%,未來潛力巨大。
按照有關承諾,**金融業開放逐步轉向負面清單模式。獲得“入場券”的外資金融機構,未來要如何在這片廣闊的市場找到自己的**和方向,把握發展的機遇?朱彤認為,外資機構要做雪中送炭的事,要尋求增加價值。對于未來的業務增長點,她表示,除跨境業務外,財富管理、ESG也是接下來**市場的機遇所在。
開放速度超乎想象
“3年多時間過去,高層表態的這些內容全部落實了。”在談到最近幾年以來**金融業改革開放的進程時,朱彤對第一財經記者如是說。
對于德銀**而言,最直觀的體現就是,“一年一個牌照,年年都有好消息”,朱彤說,開放的步伐如此之快,這是超乎她幾年前想象的。
2019年9月3日,德銀**獲得了**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審核頒發的A類主承銷業務資格,成為首批獲得該資格的在華外資銀行。此前一年,德銀已取得進入銀行間市場參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分銷的一般承銷資質。
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市場的A類承銷資格,這意味著**近百萬億規模的債券市場更大限度的向外資機構放開。A類主承銷業務可以拓展到所有地域客戶發行人的中票、短融、定向工具以及資產支持票據等各種類型的債務融資工具。而過去外資行在債券市場承銷的產品主要為境外主體發行的熊貓債。
2020年底,德銀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的牌照,經過一年多籌備,在2021年底得到**及北京監管局的正式展業批準。
2021年4月底,****銀行批準德銀**取得國內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資格,這意味著德銀**將與央行開展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銀行票據的回購和中期借貸便利等公開市場業務。
“沒想到開放落地得這么快。”朱彤對記者表示,拿到牌照后,經過一段時期的籌備,這些新的領域將逐漸變成德銀**的新的業務增長點。
2018年4月舉行的博鰲亞洲論壇上,央行行長易綱宣布了**金融開放的12大具體舉措。
2019年7月,國務院推出11條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對外開放舉措進一步細化,并將原定于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至2020年。
2019年10月15日,國務院公布并施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金融開放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央行表示,2018年以來我國共批準了外資來華設立100多家各類銀行保險業機構,10家外資控股的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6家外資企業征信評級支付清算機構。
找到“增加值”
“入場券”已經拿到,入場后要做些什么?朱彤認為,這是外資行應該好好思考的問題。在她看來,外資行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自己有別于國內金融機構的**,尋求Add Value(即創造增值服務)。
“監管者更看重的還是外資銀行能夠引入更多國際投資者和發行人,以及海外成熟市場的最佳實踐。”朱彤認為,外資要找準自己的差異化優勢,做“雪中送炭”的事情。
自從2004年**允許境外機構通過QFII投資境內證券市場后,德銀成為了最早一批獲得QFII托管資格的外資機構。債券通“北向通”開通至今4年,德銀一直是債券通中非常活躍的做市商之一。朱彤認為,這些原本擁有的境外的客戶群體是外資機構更需要抓住的,隨著**資本市場越來越開放,**幣資產的吸引力提高,這些客戶的需求會越來越多。
外匯局近日發布最新數據顯示,2018年到2021年,外資累計凈增持境內債券和股票超過7000億美元,年均增速34%。外資在我國股市和債市中的占比保持在3%~5%的水平,和日本、韓國、巴西等發達經濟體、新興經濟體相比都比較低,未來提升潛力比較大。
“參與國內本土的托管市場是我們所渴望的,但同時我們也需要著眼于國際機構投資者,過去他們通過QFII、債券通跨境來境內資本市場投資,而現在他們開始在**當地成立自己的證券公司或者資產管理公司,成為新一批的本地公司。”她稱。
挖掘新機遇
朱彤認為,和15年前外資進入**市場時一樣,她依然看好外資在**市場未來的發展前景。其中,她最看好的是財富管理的領域。
“**經濟經過多年的高速發展,民眾有了一個財富的積累,尤其是富裕階層的財富管理,未來很有機會。這也是德銀**接下來想發展的方向之一。”朱彤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德銀**目前已經有私人銀行的牌照,接下來想在資管方面有進一步突破。
其次,“雙碳”也是朱彤認為的另外一個業務增長點。
“在德銀,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不是被單列為一個額外的業務線,而是貫穿于所有業務當中。”朱彤對記者表示。德銀集團在2012年實現自身碳中和,并計劃2025年在ESG融資額達到2000億歐元,去年又將這一目標提前至2023年。
針對這一目標,在**境內的外資機構可以做些什么?朱彤表示,外資機構的客戶很多是跨國公司,這些公司在全球有ESG方面的要求,他們在**設立子公司或者合資公司也要符合**當地的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目標,“我們的任務聚焦在如何讓國際標準和**標準更好地銜接,起到溝通和橋梁的作用。比如,如何讓**的企業到歐洲去發行讓歐洲投資者認可的綠色債券。”
此外,朱彤表示,金融科技也是德銀**的一個長期致力于的戰略方向。不過,她也強調,沒有必要一味去趕金融科技概念的“風頭”,應該實事求是,立足機構本身和客戶的需求。目前來看,暫時還不會成為一個直接的收費收入來源,但在數字化經濟的背景下,未來銀行業在金融創新領域還可以做很多新的嘗試與探索。
拓展知識:
外資企業向總公司支付管理費用相
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屬于服務費。
根據《國家**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
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是說子公司不得在稅前扣除,是為了逃稅個人所得稅管理。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注冊稅務師協會——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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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向總公司支付管理費用相
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算服務費,就是管理費。
根據國稅發(2008)86號文件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擴展資料: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
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務問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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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向總公司支付管理費用相
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算服務費,子公司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出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逃稅和個人所得稅管理。
國家**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稅發【2008】第086號 發布時間: 2008年08月14日 狀態: 有效
國稅發〔200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境內,屬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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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向總公司支付管理費用相
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算服務費,子公司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出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逃稅和個人所得稅管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原外資稅法規定,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本條改變了原外資稅法的規定,明確規定,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扣除。現行市場經營活動中,企業之間的分工日益精細化和專門化、專業化,從節約企業成本角度等考慮,對于企業的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委托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來完成,較之企業自己去完成可能更為節約,所以就出現了企業之間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務這種現象。但是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既有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也有**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團之間提供的管理費。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分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對屬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應按照**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不得再采用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以避免重復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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