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最新政策)
前沿拓展: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
提取條件
房屋類:
1、購買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非房屋類:
昭通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條件
提取材料
房屋類:
昭通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類:
昭通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提取額度
全額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遇其它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
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部分提取:
昭通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額度
提取時間
1、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間隔滿十二個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合同、協議簽訂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頒發之日1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
上周@昭通日報 微信(ID:hdwk2158200)發布了
昭通公積金貸款、提現實施細則(可點擊)
日前昭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
關于繳存職工購買公開拍賣住房提取公積金所需資料的補充通知
ー、購買建設部門公開拍賣公產住房的,提供經拍賣公司及住部門加蓋公章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建設部門蓋章的收款收據:
二、購買**公開拍賣住房的,提供經**加蓋公章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執行裁定書》和**蓋章的收款收據。
三、購房時間、總價以《拍賣成交認書》記載的時間、金額為準。
四、除以上所需資料外,其它提取所需資料和提取條件仍按照現行《提取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2019年8月16日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昭通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的**精神,全面落實昭通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依法保障廣大城鎮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廣大**群眾實現“住有所居”美好生活目標。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列》、《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2016〕72號)、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8年云南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7號)、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支持房地產去庫存穩增長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昭通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昭通市行政轄區范圍內,不分本市和外市戶籍,凡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常就業并有合法收入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大學生村官、村兩委(社區)工作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應堅持個人自愿、分類繳存、依規使用的原則。
進城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繳存公積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五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向本人就業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辦理繳存登記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享有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承擔同等責任。
第六條 管理中心在認真核實繳存申請人是否具備穩定收入來源的基礎上,確定是否將其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參照昭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數據,根據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本人上一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繳存申請人屬當年新就業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參照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數據,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核定其住房公積金繳交額。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相關手續應由職工本人直接申請辦理。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直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管理中心設立專門的單位管理賬戶予以統一管理。
第九條 繳存公積金應提交的資料:
1.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職業身份、月繳存額、銀行卡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 管理中心應按本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管理中心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生成個人賬號。
第十一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應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停繳或續繳手續,停繳或續繳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住房公積金停繳或續繳申請表,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個人賬號、代扣借記**(銀行**)、貸款情況、停止繳存原因、**等信息;
2.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每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對連續3個月未足額繳存或欠繳達3個月的,賬戶狀態由管理中心進行封存,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恢復正常繳存當月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申請銷戶。自銷戶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請繳存。存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須結清貸款后方能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業務辦理,按照管理中心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按照住房公積金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雇主和就業人員合并計算的方式,由繳存人自行按月繳交,合計繳存比例應不低于核準的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不高于24%;由企業或單位(財政)負擔住房公積金配額部分的,個人及企業或單位(財政)各自繳存比例應不低于5%、不高于12%。
第十七條 大學生村官、村兩委、社區工作人員等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群體,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部分應納入財政預算,由當地**門給予配給;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交部分,由單位在管理費用或稅前成本中列支,連同個人繳存部分按月繳交至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
第十八條 城鎮靈活就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提取渠道、提取條件、提取方式、提取額度,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提取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實行無差別化政策。
第十九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欠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的(含),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催繳,連續欠繳達6個月及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辦理公積金貸款且沒有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經本人申請,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的,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按昭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并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償還貸款期間,未經管理中心批準同意,連續停繳、欠繳住房公積3個月以上,經催繳后仍未按時繳交的,管理中心有權宣布借款合同到期,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并將該繳存人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人員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5日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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