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寧波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2021)
前沿拓展:
寧波市****決定對《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二、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財政、統計、審計、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等工作。”
四、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組織社會力量從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就業指導和協助開展家庭情況核對等工作。”
五、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戶籍家庭在規定的期限內,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門會同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另行制定。”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按照《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規定的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七、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進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如實記錄調查情況。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入戶調查。”
八、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民主評議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熟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況的居民代表參加。”
九、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區縣(市)**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行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隨機走訪調查。對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較為穩定的家庭,應當每年至少復核一次;對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應當每半年至少復核一次,并且定期進行走訪調查。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二倍以下且不超過當地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本市戶籍家庭,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可以申請有關專項社會救助。”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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