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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晚報訊 1月22日下午,甘肅省高級****召開**發布會,發布2018年全省**產權保護十大案件。在涉產權保護刑事案件審理中,甘肅**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依法懲治各類侵犯產權**。嚴格遵循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對定罪依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嚴格區分經濟**與刑事**,防止把經濟**當做**處理。對各類經濟**,不論實際損失多大,都始終堅持依法辦案、公正審判。

一、郭勇等13人集資**、甘肅中華職業學校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勇等13人以虛假宣傳和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后募集投資款,且將募集資金置于個人控制之下任意揮霍,用于經營活動的款項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拒不供述集資款的去向,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嚴重后果。郭勇還以甘肅中華職業學校名義與蘭州市城關區徐家山林場簽訂了《林地承包合同》,在未辦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續和未獲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設計的情況下,強行施工建設教學樓、宿舍樓及博物館等,非法占用并破壞林地51.3畝。

(二)裁判結果

蘭州中院一審認定,郭勇等人構成集資**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郭勇、甘肅中華職業學校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及罰金。對位于蘭州市城關區貢元巷21號“求古書院”的房屋使用權收益及甘肅經緯北山林場使用權收益實際產生后,依法發還被害人;其余贓款贓物依法發還被害人。

甘肅高院二審查明,蘭州市城關區貢元巷21號系國有公房,由蘭州市城關區運輸隊承租,2007年甘肅中華職業學校出資120萬元整體兼并蘭州市城關區運輸隊。其后,郭勇在院內修建了“求古書院”,但該房產的使用權并沒有變更。甘肅經緯北山林場原屬甘肅省商務廳所有,2006年11月省商務廳將林場劃轉省經委管理;當月省經委將林場承包給張為民,并簽訂了為期50年的承包合同;2010年8月,張為民將林場的余期使用權轉包給郭勇為實際控制人的甘肅某文化傳播公司,約定承包費用600萬元。二審認為,一審**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被告單位的定罪、量刑適當。唯因蘭州市城關區貢元巷21號和甘肅經緯北山林場系國有資產,而甘肅中華職業學校在兼并蘭州市城關區運輸隊期間所擴建部分(“求古書院”)才是追繳對象,甘肅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承包的是甘肅經緯北山林場余期使用權,一審判決兩處資產的使用權收益發還被害人,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故應予改判。故改判為:甘肅中華職業學校在整體兼并蘭州市城關區運輸隊期間,對蘭州市城關區運輸隊承租蘭州市城關區貢元巷21號擴建部分房產的使用權收益,及甘肅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承包甘肅經緯北山林場的余期使用權收益,在實際產生后,依法按比例發還被害人。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眾型經濟**,涉案人員眾多,受害群眾財產損失大,二審**堅持加大案件追損力度,充分保障群眾的合法財產權利的同時,嚴格證據審查,事實梳理,明確查扣在案的財產權屬,依法、均衡保護了個人財產和國有財產,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某干休所與某商貿公司房屋租賃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1日,甘肅省軍區某干休所與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某干休所將其位于蘭州市城關區建筑面積141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了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租賃期限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雙方還約定合同期滿后,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享有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前期2年,后期6年,總期限不超過8年。該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某干休所根據2016年**軍委《關于軍隊和**部隊全面停止**活動的通知》文件,通知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不再續簽租賃合同,要求其騰交房屋。但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以合同約定租期屆滿后可續租8年為由認為合同尚未到期,拒絕騰交房屋,雙方釀成**。

(二)裁判結果

城關區**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F某干休所因軍隊停償政策原因而不再對外出租案涉房屋,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優先承租權已無實現的前提條件。某干休所作為房屋的權利人,對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在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后向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主張收回房屋既是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也是其作為房屋權利人行使其物權權利的體現,因此某干休所要求騰交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占有使用費及水電暖費用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為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該院根據承租方裝修投入等實際情況,判令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按照實際應當支付房屋占用費及水、電、暖費用的80%向某干休所支付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房屋占用費及水、電、暖費用共計71618元;2018年5月16日至實際騰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費及水、電、暖費用則由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及實際產生的費用數額支付。后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將承租房屋騰交給了某干休所,并將下剩的房屋占用費、水電暖等費用支付給某干休所,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

該案審理中,**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政策要求,積極探索案件處理新思路,努力研究矛盾化解新方法,耐心傾聽承租方的陳述訴求,詳細講解全面停止**的政策、房屋租賃的法律規定,最終促使承租方理性放棄了部分賠償要求。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化解雙方的矛盾,力促案件順利執行,承辦法官對租賃場地進行現場勘驗,咨詢鑒定機構裝修殘值事宜,對承租方租賃房屋的期許及裝修投入的事實予以考量,最終確定承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費及各項費用的標準,為案件順利審結、執行奠定扎實的基礎。

三、周某與甘肅某車輛公司、高某、毛某關聯交易損害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肅某車輛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6日,2007年7月30日,周某擔任該公司營銷部經理,全面主持公司銷售和采購供應工作。2009年7月31日之后,周某擔任該公司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2010年7月,周某從該公司調離。2007年9月29日,由高某與毛某作為發起人設立蘭州同海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高某。2007年11月20日,蘭州同海達公司遷入西寧市。遷入后的公司股東、注冊資本與法定代表人均未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為青海同海達公司。2008年8月6日,青海同海達公司將其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高某的母親衛某。同年8月18日,高某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衛某。至此,青海同海達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衛某與毛某。2009年7月31日,衛某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了申某;毛某將其所持有股份轉讓給蘇某,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申某。周某與高某于2008年5月7日登記結婚。2008年2月29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間,甘肅某車輛公司與青海同海達公司簽訂了共計38份加工承攬合同。青海同海達公司拖欠甘肅某車輛公司車款未按時支付。2011年9月19日,甘肅某車輛公司與青海同海達公司就拖欠車款達成協議,并由白銀中院作出(2011)白中民確字第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青海同海達公司拖欠甘肅某車輛公司車款5967970元。白銀中院在執行該民事調解書期間,發現青海同海達公司無營業場所、無銀行存款、無車輛登記,其時任法定代表人申某下落不明,裁定終結了對上述民事調解書的執行程序。周某作為甘肅某車輛公司的高管隱瞞青海同海達公司控股股東、股東系其妻子、岳母和遠房表弟的事實,在擔任甘肅某車輛公司營銷部經理和銷售副總期間,對青海同海達公司與甘肅某車輛公司2008年2月29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間共計38份《加工承攬合同》的履行、貨款回收、交易方的財務狀況、交易風險不聞不問;周某在甘肅某車輛公司任職期間,其負責市場研發、產品配件和原材料的采購、車輛銷售和貨款回收等日常決策工作,期間,公司的整個交易都比較規范,貨款回收比較及時,唯獨與青海同海達公司的交易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造成了青海同海達公司占用甘肅某車輛公司巨額車款八年有余,且因該公司最終無力償還導致執行不能,利益輸送之目標明確、路徑清晰;其消極、不作為的行為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構成關聯交易。

(二)裁判結果

白銀中院一審判決:1.周某賠償甘肅某車輛公司經濟損失4229358.00元;2.駁回甘肅某車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周某不服,上訴至甘肅高院。二審**駁回周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四、王義貴訴高新執法分局房屋行政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6月6日,蘭州市城關區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局給第三人蘭州二中就北面灘村403號土地頒發蘭國用(2002)字第C0622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06年6月2日,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房地產管理局給王義貴頒發了蘭房(高私)產字第2015號房屋所有權證,證載幢號為:8、9、10、11、12,面積分別為229.60平方米、229.60平方米、549.78平方米、209.53平方米和549.78平方米,上述房屋均在蘭國用(2002)字第C0622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范圍內。2012年6月15日,被告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高新執法分局)就上述證載10、11、12號三幢房屋予以**。原告王義貴**,要求確認被告高新執法分局**行為違法,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將違法拆除的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2000萬元。城關區****判決確認被告高新執法分局對原告所有的三幢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省**裁定行政賠償案件由蘭州鐵路運輸中級**管轄。

(二)裁判結果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經審查認為,被告高新執法分局違法強拆行為,造成原告王義貴房屋滅失,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依法判決被告高新執法分局向原告王義貴賠償房屋權益損失合計**幣1222.06萬元。本案經省**二審審理,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疑難復雜、歷時較長、矛盾尖銳、賠償數額巨大的行政賠償案件,判決的意義在于:一是依法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產權。二是凸顯全面保護原則。一、二審**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于被告高新執法分局違法拆除受害人王義貴房屋的行為判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既反映了《****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所規定的及時補償、合理補償和公平補償的原則精神,也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理念。

五、田富炳請求違法追繳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13日,甘肅省康樂縣畜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樂公司)與成都華龍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公司)簽訂皮革加工協議。田富炳代表華龍公司在協議上簽名并加蓋公司印章。后因是否付清貨款,雙方發生爭議。馬仲民遂向康樂縣**局報案。2002年2月8日,康樂縣**局以田富炳涉嫌合同**為由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康樂縣**批準逮捕。同年5月13日,康樂縣**局將該案移送康樂縣**審查**。同年7月1日,康樂縣**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退回康樂縣**局補充偵查。同年7月11日,康樂縣**局收取田富炳親屬葉遠康交納的31萬元后,決定對田富炳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后康樂縣**局將該31萬元退還給報案人康樂公司的代表馬仲民。2007年8月16日,康樂縣**局對田富炳進行網上追逃。2008年8月12日,田富炳在成都被抓獲,康樂縣**局當日再次做出取保候審決定。

2014年9月16日,田富炳向康樂縣**局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同年9月23日,康樂縣**局以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為由,駁回了田富炳的申請。2015年1月14日,田富炳向臨夏州**局申請復議,臨夏州**局責令康樂縣**局對田富炳的申請繼續審查。2015年5月6日,康樂縣**局以其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田富炳不服再次申請復議。臨夏州**局以相同的理由維持了康樂縣**局的決定。

(二)裁判結果

臨夏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撤銷**機關的決定,并駁回田富炳的賠償請求。田富炳向甘肅省高級****申訴,甘肅省高級****賠償委員會指令臨夏中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

臨夏中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決定,一、撤銷康樂縣**局康公賠復不受字〔2015〕01號國家賠償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二、撤銷臨夏**自治州**局臨州公賠復決字〔2015〕02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三、賠償義務機關康樂縣**局返還追繳的賠償請求人田富炳**幣31萬元,并賠償追繳案款**幣31萬元利息(自2002年7月11日至實際履行日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四、駁回賠償請求人田富炳的其他賠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在把握處理涉及產權和經濟**的司法政策中,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與經濟**的界限,司法機關應當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準確的認定經濟**和經濟**的性質,防范公權力違法介入經濟**,對于對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融資等活動中的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對待。本案最終的審判結果,充分展示了甘肅**依法保護產權,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體現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在倒逼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恢復和提升司法機關公信力方面的積極作用。

六、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請求賠償案

基本案情

1995年,原金川公司**處(現龍首分局)會同金川公司紀委聯合調查高步英、高德君涉嫌**案時,原金川公司**處于1996年4月26日作出《關于暫扣通化赤柏松銅鎳礦非法所得貨物、貨款的決定》:一、1995年6月,由吉林口前站發往金川公司的兩車無品位的銅精礦,系**嫌疑犯高德君做了手腳,使金川公司蒙受損失371000元?,F高德君在逃故決定暫扣371000元。二、通化赤柏松銅鎳礦1995年發給金川公司的十車樺甸鎳精礦,系**嫌疑犯高德君在采樣加工中做手腳提高了品位,決定對25.843噸電解鎳、電解銅折款70115.8元暫予扣押。三、通化赤柏松銅鎳礦在1994年12月至1995年11月間,發給金川公司的鎳精礦有29車是李云清通過賄賂高步英而非法提高品位,決定對電解鎳15.086噸、電解銅折價款95275.1元予以扣押。

2010年11月30日,龍首分局作出決定,高德君涉嫌**案因**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決定撤銷該案。2016年3月21日,龍首分局作出撤銷以上暫扣決定。

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龍首分局申請國家賠償,龍首分局認為因金川公司**處并未經手貨物和貨款,決定不予賠償;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局申請刑事賠償復議,市**局認為扣押的電解鎳共40.929噸、電解銅折款共165390.9元,折合成相應的賠償金共計2662059.9元屬于刑事賠償范圍,產生的利息共計795290.4元應予賠償。決定金昌市**局龍首分局給付賠償請求人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扣押的電解鎳及電解銅款折合賠償金及利息,共計3457350.3元。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不服市**局的復議決定,向該院提出賠償申請。

(二)裁判結果

金昌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一、維持金昌市**局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金公賠復決字[2016]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中關于金昌市**局龍首分局賠償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非法扣押的電解鎳、電解銅款及利息合計3457350.3元的決定;二、賠償義務機關金昌市**局龍首分局賠償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非法扣押的電解鎳及利息合計654291.67元;三、駁回通化吉恩鎳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最高****、最高****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頒布實施,為解決長期存在的“疑罪從掛”案件無法獲得賠償、依法全面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提供了法律基礎。一些單位違法插手民事**,對本應當通過民事訴訟、仲裁手段解決的案件,強制采取公權力手段,違法扣押財產,反映出法治意識不強,不善于用法治的思維、方式解決問題。該案獲得賠償充分反映出,**堅持對侵犯產權的行為依法監督,支持企業的合法訴求,正視民營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歷史問題,通過依法判賠為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維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做出了貢獻。

七、銀川嘉利鑫商貿有限公司刑事涉財產案件執行復議案

(一)基本案情

蘭州市中級****在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劉燕**罪追繳贓款一案中,被害人曹健以銀川嘉利鑫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利鑫公司)無償取得劉燕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陜西順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1500萬元票據無法律依據為由,申請追加嘉利鑫公司為被執行人。蘭州中院受理后,作出(2017)甘01執異11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追加嘉利鑫公司為被執行人。嘉利鑫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省高院審查后,以未告知救濟權利,程序違法為由,作出(2017)甘執監2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蘭州中院(2017)甘01執異110號執行裁定,發回該院重新審查。

蘭州中院審查后認為,該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1刑初87號刑事判決書及甘肅省高級****的(2016)甘刑終178號刑事裁定書均認定,甘肅睿豐工貿有限公司的曹健將1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陜西順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的劉燕,之后劉燕又背書給嘉利鑫公司,不論贓款的實際去向如何,均屬劉燕非法占有并支配所致。1500萬銀行承兌匯票,經連續背書后均已委托銀行支付。酒鋼宏興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其子公司嘉利鑫公司與劉燕及其陜西順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并無實際貨物交易。審查認為,依據第三人無償取得涉案財產的,****應予追繳的法律規定,劉燕及其陜西順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與嘉利鑫公司并無實際貨物交易,嘉利鑫公司在無正當理由收款的前提下,無償取得劉燕及其陜西順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1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據關于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一并予以追繳的法律規定,對嘉利鑫公司無償取得劉燕及其陜西順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1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本息范圍內應予以追繳?,F申請執行人曹健提出追繳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裁定追加銀川嘉利鑫商貿有限公司為該案的被執行人。

(二)裁判結果

甘肅省高級****認為,本案中,蘭州中院在追加裁定中直接對嘉利鑫公司所收劉燕公司的1500萬銀行承兌匯票無實際交易,屬無償取得進行認定,與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悖。故撤銷蘭州市中級****(2018)甘01執異245號執行裁定書。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典型的刑事涉財產案件,與傳統的民事執行案件適用規則有較大差別。在刑事涉財產案件的執行中,要區分贓款贓物追繳和罰金刑針對的是不同的財產范圍。對于贓款贓物的追繳,應僅限于當事人違法所得,而對于罰金刑,執行對象是其合法財產。執行中,容易將兩種規則混同,導致錯誤地將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作為贓款贓物予以追繳。本案的意義在于,通過對執行行為的復議裁決,厘清不同執行程序的邊界,指導執行**準確把握刑事涉財產案件的執行規則,既要確保刑事案件的執行,又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不受侵害。

八、侯健民**宣告無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建民系河西學院實驗實習農場場長。2010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侯建民與河西學院汽駕中心簽訂《農場委派經營合同》,每年給河西學院上交經濟目標30萬元。2013年,河西學院將農場移交河西學院綠洲研究院管理。同年1月11日,被告人侯建民與河西學院綠洲研究院簽訂《農場承包經營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承包期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侯建民給河西學院上交40萬元承包款,國家退耕護還林政策收益歸河西學院,侯建民享有耕地和果園的生產經營權和收益權,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借口向河西學院提出利潤減免請求。承包經營農場期間,被告人侯建民只享有學校的檔案工資,不再享受績效津貼。

2012年11月份,西氣東輸三線管道工程要經過河西學院農場。2013年5月份,侯建民以“侯建民農場”名義與沙井鎮**簽訂了一份西氣東輸三線管道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補償協議書》(協議書落款時間為2013年1月14日),協議約定共補償河西學院農場378748元,其中臨時用地39.06畝補償款155068元,地上附著物果樹、U渠、圍墻補償款223360元。被告人侯建民將上述賠償款均存入自己在農村合作銀行的個人賬戶中,并變造了一份補償金額為245608元的“補償協議”。2013年5月,河西學院向侯建民了解農場西氣東輸補償款情況時,被告人侯建民將其變造的 “補償協議”交給了河西學院。至2013年底,被告人侯建民自己支付費用平復了西氣東輸三線管道工程施工過程中被破壞的土地,修復了道路、渠道和圍墻。

公訴機關認為,侯建民是河西學院正式在編干部,系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委派管理經營河西學院農場,隱瞞征用土地補償款,變造補償協議,截留13萬余元公款,構成**罪。

(二)裁判結果

張掖市甘州區****一審認為,被告人侯建民在沙井鎮**將補償款支付給個人后,變造合同,向河西學院交納補償款245608元、自己占有133140元的行為,雖然主觀上存在占有該款項的故意,客觀上采取了變造合同的不合理手段,但其占有的補償款數額小于應歸本人所有的補償款數額,其行為在客觀上不符合**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宣告侯建民無罪。本案經二審審理,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兩級**查清了本案事實的根源,案件發生的背景,不但堅持無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還切實保護了個人的合法財產性權益。本案當事人涉及**部門和個人等不同主體,且雙方均對涉案財產性利益發生了錯誤認識,****在審理過程中堅持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平等對待涉及的**部門和個人,認真查清了涉案的財產性利益的所有權,依法認定侯健民個人對承包農場期間,因承包的農地被征用而獲得的補償,有效保護了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產權利。

九、程克恭職務侵占宣告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原慶陽縣**決定對原慶陽縣糧油公司進行改制。經評估,該公司凈資產為118.4萬元。其中包含職工身份轉換補償費、供養人員生活費、退休職工醫療費、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共計117.8萬元。原慶陽縣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決定,轉讓底價0.6萬元留企業支配。

2001年12月28日,程克恭及全體職工與原慶陽糧油公司有償解除了勞動關系,選舉產生新的領導班子,程克恭任董事長。2002年1月7日,全體職工受讓原慶陽縣糧油公司資產。此后,程克恭用“錦華賓館”作為抵押物向王郁興借款158萬元,向全體職工支付身份轉換費等費用共計167.2553萬元。

2002年1月25日,程克恭用受讓資產注冊成立了“慶陽縣興慶糧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程克恭、龍建民、王郁興、俄文、張亞莉,但均未實際出資。2003年2月16日,程克恭轉讓“錦華賓館”用于抵頂借款。2003年1月8日,公司更名為“慶城縣興慶糧油有限責任公司”。龍建民、俄文、張亞莉退出公司。2006年4月25日,程克恭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為41萬。2008年10月,程克恭、王郁興按控股比例對公司財產分割。

2014年6月24日,經甘肅信立新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慶城縣興慶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財產2014年5月31日價值275.5萬元;分割給王郁興的財產2009年2月28日價值為368.4萬元。2003年2月28日,錦華賓館價值230.5萬元。

另查明:2001年12月份,申報職工改制費時,在田松柏、田含玉和蔡玉琴名下共申報85000元,后因三人已經批準退休,實際領取45000元。

2000年12至2001年6月,原慶陽縣糧油公司對其辦公樓、門面房、庫房等進行裝修改造為“聚香園飯店”。2001年1月12日,龍建民承包經營“聚香園飯店”,承包期限5年。2003年12月,慶城縣興慶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將公司“聚香園飯店”裝修費用39.8萬元記入公司實收資本。

慶陽縣興慶糧油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承擔了農發行791.9萬元貸款。2006年2月20日,慶城縣**轉入447.9萬元撥款,貸款余額245.1萬元。2013年12月27日,縣農發行核銷245.1萬元貸款,繼續保留追償權。

(二)裁判結果

慶城縣****以程克恭犯職務侵占罪向慶城縣****提起公訴。慶城縣****審理判決被告人程克恭無罪。

慶陽市中級****二審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程克恭在企業改制中的行為構成**明顯錯誤。被告人程克恭占有集體資產的同時,支付了全體職工安置費用,且數額大于集體所有資產凈值,未對職工財產權益造成實質性損害,其行為不構成**。

(三)典型意義

該案屬于歷史原因形成的一個典型產權案件。該案發生于企業改制期間,被告人行為發生時,涉案資產雖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態,但被告人處分集體財產未經法定程序。對此行為應綜合當時國有企業負擔過重、經營不景氣等情況,以及社會經濟環境變化等因素予以客觀評價。一、二審**堅持尊重歷史,依法保護的原則,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正確對待企業改制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準確適用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對事實進行客觀評判,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有利于增強民營企業的發展動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殷義廷合同**宣告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李逢太(已判刑)假借淮安市蘇淮運輸有限公司**西北部項目總經理身份,持偽造的甘肅省發改委《關于新建“160萬千瓦景觀風電場和12.5萬千瓦太陽能電場”項目準予備案的通知》及敦煌市發改委等相關部門的批文,以淮安市蘇淮運輸有限公司名義與甘肅景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敦煌市侯興雕塑院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發包敦煌市新建“160萬千瓦風電場和12.5萬千瓦太陽能電場”風電底座土建工程為由,騙取殷義廷的信任,于2012年5月29日以淮安市蘇淮運輸有限公司名義與殷義廷以重慶偉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將700座風電底座土建工程發包給殷義廷,收取工程定金12萬元。后殷義廷又以重慶偉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名義于2012年6月5日與朱天林以甘肅天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向朱天林發包了其所承包的300座風電底座土建工程(工程總造價3.6億元,每個基座造價120萬元),約定于2012年6月18日開工,并收取朱天林保證金14萬元(殷義廷辯稱收取的現金14萬元為借款),但重慶偉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并未在合同上蓋章。2012年6月28日,李逢太因涉嫌合同**被敦煌市**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向殷義廷退賠12萬元,此時殷義廷已得知工程不存在,但未給朱天林退還工程保證金。2014年8月5日,殷義廷被抓獲,退賠14萬元。

(二)裁判結果

敦煌市****一審認為,殷義廷得知在李逢太處承包的風電基座土方工程系虛假工程后,并未向朱天林退還工程保證金,而后逃匿,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收取的工程保證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罪。鑒于被告人殷義廷抓獲后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殷義廷**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殷義廷不服,提出上訴。酒泉市中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敦煌市****仍以合同**罪判處殷義廷**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殷義廷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訴。酒泉中院二審認為,殷義廷是被李逢太欺騙后才承包工程的,在與朱天林簽訂合同和收取保證金時,殷義廷并不知道發包的工程虛假,故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也無證據證實其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欺騙對方。故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殷義廷無罪。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將民事**上升為刑事案件。通過四次審理,歷時兩年才得以糾正,教訓極為慘痛。****要把好最后一道關,法官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謙抑性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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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杜升的選擇

作者:來自遠方

類型:耽美純愛

連載狀態:已完結

字數:223360字

簡介:該**講述了杜升足夠聰明,也有膽識,杜氏破產了,杜家倒了,他仍然聽從了母親的安排,出國讀書,可是,他不打算就這樣碌碌無為的靠著父親給他留下的存款和母親的安排來過日子,他有自己的打算。故事,就從這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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