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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方案)

前沿拓展: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原屬企業單位調入形成的繳費年限,和改革之后的繳費合并計算繳費年限,對于原屬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
(三)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連續計算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參保的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費計發。各市在按省原有政策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形成的結余基金,并入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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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印發《淄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2019年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有關問題的處理按本辦法執行。

根據《山東省****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6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長部分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8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符合人事管理規定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一)參保的事業單位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山東省委山東省****關于貫徹中發〔2011〕5號文件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

對于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的工作人員范圍。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相應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單位負責發放,或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6%;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一)單位繳費基數。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二)個人繳費基數。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③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④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③績效工資。

除上述項目外,其余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相對應的原則,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中,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以省**批準的待遇項目(標準)為準,其它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仍從原渠道列支。

三、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建立。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主要內容包括: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含)后,下同)個人繳費年限;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個人賬戶管理。個人賬戶是個人退休時計發養老待遇的依據。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于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亡的,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一)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二)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

(三)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自改革之日起(2014年10月1日),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準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1.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2015〕3號文件和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①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指數表(暫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7〕38號)執行。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②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③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④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2015〕18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仍從原渠道列支。

(六)關于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

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仍從原渠道列支。具體計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七)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于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落實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國務院和省**統一部署,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和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六、落實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七、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逐步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現階段,我市暫實行市、區縣分級收繳、逐步統一管理的保險制度。明確各級**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統一信息系統平臺和相關業務流程。

(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三)明確各級**的基金管理責任,各區縣對本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八、關于退休審批和有關參保政策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執行。經批準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后,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

九、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關于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的規范銜接

我市改革前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統籌,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軌。改革前,已積累的統籌基金并入新制度統一使用,應收未收的養老保險費要確保征繳到位,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含本息,下同)發放給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員,可按退休時間分期一次性發放;未退休的人員,待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發放,也可先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十一、關于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以下簡稱此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

(二)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編制外人員,此期間所繳納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重新核定繳費,多退少補。

十二、關于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工作,實行市級集中經辦管理,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區縣級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工作,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管理。

省屬駐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其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工作,實行市級集中經辦管理。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我市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2019年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有關問題的處理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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