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補償個稅怎么計算(辭退補償個稅計算舉例)
前沿拓展:
在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不僅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常常發生爭議,在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之后,也會發生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返還該部分稅款的情況。那么,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案情概要】
胡實自2007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8日就職于卓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2月28日,該公司依法終止了與其的勞動關系,一次性給付經濟補償金88 780.64元。2017年4月18日,卓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望公司)為胡實向科技園稅務所申報個人所得稅25 839.36元。
胡實不服該征稅行為,向豐臺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豐臺地稅局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豐地稅復字〔2017〕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上述征稅行為。
胡實不服上述行政行為,訴至一審**稱88780.64元是一次性補償收入,對此征收個人所得稅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撤銷被訴征稅行為,撤銷被訴復議決定書。
一審**經審理認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及財稅〔2001〕157號《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57號文),上述補償金不屬于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卓望公司代扣代繳稅款25 839.36 元,并無不當。被訴征稅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一審**判決駁回胡實的訴訟請求。
胡實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胡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爭議焦點】
胡實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案例評析】
無論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均未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因此,勞動者因終止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不能適用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版)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個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版)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胡實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基于其與卓望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收入所得,將其確定為工資、薪金項目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版)第四條做了明確的規定,胡實所取得經濟補償金不屬于該條規定的減免稅收入范圍。**、國家**制發的[2001]157號文中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胡實取得經濟補償金為因終止勞動合同所取得經濟補償金收入,不符合前述文件中規定的免征稅收入范圍。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勞動合同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合同的終止不同于勞動合同的解除,雖然兩者都是使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消滅,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勞動合同到期或者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條件出現,或者是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消滅,是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履行完畢后的自然的結果;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提前中斷勞動合同履行或者其中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單方面中斷勞動合同的履行,是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在履行中發生法律規定的事實而中斷勞動關系的情形。
即便是根據[2001]157號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也只是享受稅收優惠,并不是完全免稅。2019年1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2001]157號文被廢止。《****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進行了修改,但是仍然只是實現稅收優惠,而不是免稅。
陳松祥律師,湖南天地人律所合伙人、稅務師,為企業和個人客戶提供綜合性、一體化、專業高效的法律、稅務規劃服務。
拓展知識:
辭退補償個稅怎么計算
辭退補償金要交個稅嗎
辭退補償個稅怎么計算
1、**、國家**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具體依據是《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根據此《通知》的規定,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按相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上稅部分的計算方法依據《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超過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應繳稅數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本回答被網友采納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uuuxu.com/20221120498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