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終獎怎么計算個稅(2022年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前沿拓展: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
郵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2021年底,****發布《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公告),備受納稅人關注和期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免于辦理個稅匯繳政策、央企負責人和外籍個人的個稅優惠政策都繼續執行。本文結合有關規定,介紹以下六個問題。
一、五項個稅優惠政策延續的時間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規定及問題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
四、免辦個稅匯繳
五、**企業負責人
六、外籍個人
一、五項個稅優惠政策延續的時間
根據42號和43號公告,不同政策的延續時間,不盡相同。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
《**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164號文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免辦個稅匯繳
《****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公告)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四) **企業負責人
164號文規定的**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外籍個人
164號文規定的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延續一年,到2022年底外,其他四項政策,都是延續兩年,到2023年底。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規定及問題
42號公告延續164號文的規定,164號文又基于其他規定。稅收法規就是個連環套,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把有關法規梳理一下,才能有個清晰的印象。
(一)164號文的規定
根據164號文,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9號文)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換算后的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然,個人也可以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如何選擇?
個人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個稅,還是并入綜合所得一并計算個稅,如何選擇,稅負才更低?
選擇的方向,是爭取可以適用更低的邊際稅率。
但該如何選擇,沒有針對所有人的統一**,需要根據每個人的收入情況、專項附加扣除情況等,分別驗算,才可以得出結論。
對收入較低的個人而言,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是肯定要繳稅的,并入平時的工資薪金一起計算,也許稅負更低。
對收入較高的個人而言,如果工資薪金已經達到45%的邊際稅率,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適用稅率低于45%,單獨計算可能更合適。如果獎金單獨計算,適用稅率也是45%,單獨計算就沒有意義。
(三)一次性獎金政策應注意問題
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盡管不是新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問題,還是值得強調。
1、獎金越多,稅后越少
個人所得稅盡管是邊際稅率,掙的越多,納稅越多,稅后也應越多。但是,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存在技術上的問題,有時可能獎金越多,納稅越多,但稅后收入越少的情況,也就是邊際稅率,可能超過100%。下面舉個例子說明:
張三2021年全年一次性獎金是36000元,如果單獨計算,每月是3000元,適用稅率是3%,速算扣除數是0,應納稅額是:
36000*3%=1080元
如果獎金增加500元,變成36500元,單獨計算時,每月是3041.67元,適用稅率變成10%,速算扣除數是210元,應納稅額是:
36500*10%-210=3440元
多發500元,多繳2360元,稅后獎金由34920元,減少到33060元,這500元的邊際稅率高達472%(2360/500)。
因此,在獎金單獨計算時,要注意避免上述問題,防止“好心辦壞事”。
2、獎金定義與適用次數
根據9號文,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也比較多,本文基于164號文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僅簡單介紹。
(一)股權激勵的類型
根據164號文,股權激勵措施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措施。
1、股票期權的定義
《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以下簡稱35號文)給股票期權下了定義: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2、股票增值權的定義
《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以下簡稱5號文)對股票增值權的定義是: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3、限制性股票的定義
根據5號文,“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二)需要滿足的條件
按照164號文,納稅人適用股權激勵的個稅政策,需要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除上述35號文、5號文外,還應根據各自的情況,滿足《** 國家**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第四條、《**國家**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 簡稱101號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
從35號文的規定看,享受股權激勵的員工,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員工,也可以是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但都必須是本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個稅計算方法
根據164號文,盡管股權激勵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后,再按上述公式計算納稅。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股權激勵的個稅計算方法,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有很大不同,優惠力度沒有一次性獎金大。
四、免辦個稅匯繳
根據94號公告,可免于辦理個稅匯繳的情況,包括兩類:
一是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
二是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上述兩種可以免于辦理匯繳的規定,都是一種減稅措施,因為不用通過匯繳補稅了。
五、**企業負責人
央企負責人其工資薪金的構成與發放方式,有特殊的規定,個稅也有相應的規定。
(一)年度績效與任期獎勵
根據164號文,**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關于**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以下簡稱118號文)規定的,參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執行。
(二)央企名單
118號文列舉了央企名單,當然,央企不斷重組,即使不在名單,但是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管理,也屬于央企。
但是,沒有列入國資委管理的金融企業,能否執行這一政策?嚴格講不行,因為不在名單。如果金融企業的主管稅局不同意執行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建議及時與**溝通,增補名單。
(三)央企負責人
118號文件,規定了央企負責人的范圍,包括:
國有獨資企業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除外)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國資委**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委(**組)**、副**、常委(**組成員)、紀委**(紀檢組長)。
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算不算?嚴格摳字眼,不算。但從道理上講,企業的總工、總經與總會,是一個級別。如果出現分歧,還是積極與總局溝通,使政策更公平合理。
六、外籍個人
針對外籍個人的特殊情況,個稅法規對外籍個人一直有優惠規定。
(一)可以選擇享受
根據164號文,外籍個人如果符合居民企業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或津貼補貼免征個稅的政策。
但不能同時享受,且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可以免稅的津貼、補貼
外籍個人可以免稅的補貼包括《**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國家**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
總之,在當今減稅降費,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原定執行到2021年底的上述政策,又延續了。至于到期后,是否繼續延續,只能到時候再看了。不確定性因素太多,很難做出準確的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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