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原單位惡意不轉出社保(離職后原單位惡意不轉出社保怎么索賠)
前沿拓展:
離職后原單位惡意不轉出社保
你可注屬洋集布收月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不過他不轉社保關系你完全不用擔心,因為社保條例明文規定,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該及時辦理社保終止轉出手軸責季作隨僅很春核率省續,如果既不交納,又不辦理轉結的,最后辦理的時候要補交齊這段期間的社保費用,所以你不會吃虧,但是還是盡快找勞動仲裁部門解決此事。
離職證明是指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表明其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這張寥寥數十字的一紙證明,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覷,因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引發的爭議也層出不窮。那么,開不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可以“任性為之”,說不開就不開的嗎?如果用人單位真的沒有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會面臨哪些風險呢?
案情簡介
魏某2017年10月20日入職西安某公司公司,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因魏某拒簽勞動合同,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終止與魏某的勞動關系。魏某離職后,索要離職證明,但公司未予出具,致魏某欲入職兩家公司,因無原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而未能入職。
經仲裁,魏某于2020年6月獲取了離職證明,于次月入職新公司。魏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其因未開具離職證明的經濟損失66000元等。仲裁裁決駁回魏某該請求。魏某不服,訴至**。
**判決
一審**判決:一、西安某公司向魏某退還代扣社保個人部分2496.8元;二、駁回魏某其他訴訟請求。魏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西安中院,請求判決公司向其支付因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經濟損失66000元等。西安中院二審判決:公司支付魏某因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經濟損失18000元。
王峰
西安中院行政庭
四級高級法官
法官說法
《中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同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不履行該附隨義務,勢必對勞動者的再就業產生不利影響,若勞動者有充分證明證據因確實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致其錯失新的就業機會,原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西安某公司與魏某的勞動關系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魏某分別于2021年10月6日、10月11日向西安某公司經理賈某索要離職證明,但未予獲得。2021年10月、2022年3月其分別應聘兩家新單位,兩家新單位均給魏某出具了入職通知,并告知魏某持原單位離職證明辦理入職手續,因魏某無法提交原單位離職證明,致兩次入職失敗。
魏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西安某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仲裁委支持了魏某請求。西安某公司遂于2022年6月給魏某出具了離職證明、辦理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魏某于2022年7月入職新單位。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因西安某公司不及時處理離職證明,致魏某錯失兩次入職新單位的機會,西安某公司的行為給魏某造成了實際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魏某要求按照在新公司的薪資標準11000元計算損失數額,但畢竟魏某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間未實際入職,若按照其入職新單位的薪資標準確定其損失數額,不符合按勞取酬的基本原則,故按照魏某未入職的時間、西安某公司未開證明的過錯等因素,參照魏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酌情確定損失數額為18000元。
END
審核:賀雪麗
責編:王瑩
西安中院新媒體中心出品
拓展知識:
離職后原單位惡意不轉出社保
單位不給轉出社保的,員工可以攜帶與單位的相關勞動關系證明到單位工商登記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辦理。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離職后原單位惡意不轉出社保
辭職后原單位不給辦社會保險轉移,我該怎么辦理手續?
這位如果原單位不給你辦理,你直接找社保,社保就會想辦法給你辦理轉移了。
本回答被網友采納
離職后原單位惡意不轉出社保
辭職以后原單位不給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的話,那么可以自己拿離職單,然后身份證進行去到社保局辦理 。
離職后原單位惡意不轉出社保
如果辭職后原單位要不給你辦理這種社會保險轉移的話,那么你也應該去原單位好好的咨詢一下,因為已經被解聘了,必須有這個才會把你的關系轉到其他地方。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uuuxu.com/20221124500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