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平均工資)
前沿拓展: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按照《中華來自****勞動合同貴析鮮強媽歲雖重市唱法》規定辭退補償金發放日期是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內。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賠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官掉住迫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辭退前未提前一個季月組胞驗術急問月通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熱松席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再那親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全單與反亮議束燃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青錯難架趙堅導架阿陽根,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屬于以上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你責機斤別支付經濟補償金,并額外支付古因胡沖書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用人境便果調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良完全啊企隊沿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傷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美訓勝義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完表委力他受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最近臨近年底,由于**影響,員工離職賠償相關的問題又成了HR們關心的熱點,離職補償金應該怎么算?
魚小保這次根據《中華****勞動法》、《中華****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整理了一下表格,供各位HR參考:
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補償金和賠償金有差別
單位把我辭退了,是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別?
一、支付情形不同
#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期滿解除等情形),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魚小保劃重點: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存在!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支付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補償年限。
#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賠償金計算方式各地區大不同
大家都知道,根據《中華****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所涉及的勞動者月工資應以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
這里提及的”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實務**作中應以哪個數據為準,各地是否會有差異?
對此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中華****勞動合同法釋義》以及相關行政法律、司法解釋、各地法規中也無具體明確的規定或說明。
帶著疑問與好奇心,魚小保根據各地統計局與人社局發布的相關文件、數據為基礎,以2014-2020期間全國各地中院針對此問題的觀點進行了系統的類案檢索,最后針對大數據檢索情況進行反推分析梳理,得出了當前各地常用的六種做法,其中第六種做法也就是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目前的主流做法,現將全國42個地區的做法闡述如下:
國家層面規定:以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相關依據:《中華****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但具體地區的實**依據各不相同。
第1種做法:以上年度法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北京。
第2種做法:以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上海、**。
第3種做法:以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成都。
第4種做法: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南京、合肥、武漢、長春、沈陽、大連。
第5種做法: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石家莊、蘭州
第6種做法: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典型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惠州、重慶、蘇州、杭州、寧波、太原、濟南、青島、南寧、長沙、西安、海口、南昌、天津、福州、廈門、鄭州、貴陽、呼和浩特、哈爾濱、昆明、**、西寧、銀川(共30個地區)
試用期、三期等不同員工的離職管理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管理
1、試用期通過當天,告知被辭退,是否可申請賠償金?
當天應包含在試用期內,企業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是法定原因,個人可以主張賠償。
2、試用期前3天,試用期不合格的,公司不支付工資可以嗎?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正常出勤打卡,并提供勞動的,應當支付3天的工資。
3、員工試用期間,無不勝任證據,公司單方面解除,經濟補償應該給N還是1?有待通知金嗎?
試用期間可以按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如果企業單方解除,建議按照協商一致的方式,法定經濟補償支付N,沒有待通知金,為增加協商成功率,可考慮+1。
二、三期女員工離職&辭退
1、哺乳期后辭退,計算經濟補償金時,產假期間未發工資,只發了生育津貼,產假的這幾個月如何平均?是否計入經濟補償金平均工資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企業可以與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基數的方法,以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作為補償基數,生育津貼等同于產假工資,計算時應當正常計入,將12個月應發工資加總平均。
2、公司解除哺乳期員工的勞動合同,補償金一般是怎么來算的?
如果按照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除此之外,為增加協商一致的成功率,可以將哺乳期時間折算成補償金,同時可多支付一個月。三期員工協商一致解除要合法合規。
3、哺乳期回公司想給員工轉到另外一個崗位,怎么**作?
可以協商一致,調崗有三點要注意:
(1)與原崗位具有相關性,女職工能夠勝任;
(2)相較原崗位待遇水平沒有明顯下降;
(3)調崗不具有侮辱性。
4、單位因為三期女員工請假條作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因為理由不充分,屬于違法解除?除了2倍賠償之后,那后期的孕期和產期哺乳期的津貼是否需要賠償?
如果企業被認定違法解除,員工有兩個選擇,一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可以申請支付賠償金,除了賠償金外,沒有其他賠償。
法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5、產假時候的社保個人部分,是要員工自己先付還是公司代付?
產假期間個人社保費部分,可由公司先行墊付,當支付生育津貼時可一次性補扣。
來源:51社保
拓展知識: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uuuxu.com/20221125500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