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的分類征收和綜合征收怎么區分?
分類征收即分類所得稅制,是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之一,它是指對于納稅人的各類所得,區分所得來源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扣除標準和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繳納稅收的課稅模式。分類制的理論依據是,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采用不同扣除標準和稅率,以使各類所得的稅負輕重有別。 例如,對勞動所得(如工薪)課以較輕的稅,對非勞動所得(如利潤、股息、紅利、租金等)課以較重的稅。
綜合征收,即綜合稅制,也即綜合所得稅制,是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之一,指對于納稅人的各類所得,不論其來源均視為一個所得整體,匯總計算后適用統一的寬免和扣除規定,按照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課稅模式。
個人綜合所得包括哪些?
個人綜合所得包括:(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相關法規: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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