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的分類征收和綜合征收怎么區分?
分類征收即分類所得稅制,是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之一,它是指對于納稅人的各類所得,區分所得來源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扣除標準和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繳納稅收的課稅模式。分類制的理論依據是,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采用不同扣除標準和稅率,以使各類所得的稅負輕重有別。 例如,對勞動所得(如工薪)課以較輕的稅,對非勞動所得(如利潤、股息、紅利、租金等)課以較重的稅。
綜合征收,即綜合稅制,也即綜合所得稅制,是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之一,指對于納稅人的各類所得,不論其來源均視為一個所得整體,匯總計算后適用統一的寬免和扣除規定,按照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課稅模式。
個體工商戶的綜合所得指的是?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綜合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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