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要交個人所得稅嗎:發放的福利費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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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研究——哪些員工福利費可以不交個稅
一、福利費免征個稅的稅源依據:
第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十四條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國家**《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第二、實務中常見的免征個稅的福利費
第一、培訓費。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五)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需強調指出的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
第二、實報實銷的通訊費。京地稅個[2002]116號規定,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特別指出,上述規定,是有個前提的,那就是通訊工具,應為公司的資產,且通訊費的**抬頭應為企業,當然在企業實務中,員工自購通訊工具,話費**抬頭為公司,算是打擦邊球行為。存在風險有兩個,如何區分是企業用,還是個人用,如無法區分,則企業所得稅前如何界定屬企業的支出存在困難,員工需承擔的部分計入個應納稅額同樣存在困難,都可能讓稅務機關讓我們補稅。
三、需要交納個稅的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及稅源依據
根據155號文規定,取得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4、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上述所列福利費需交全稅
5、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研究結論:
讓員工得到真正的實惠,而又能做到在稅前得到全額扣除,才是研究本問題的真正的現實意義,本人認為,需按幾個主個主要的原則來進行
第一、用好三項經費,盡量不用用現金發放為基礎,目前福利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的比例達到了14%、8%、2%,如果我們將福利費支出不能具體分割到個人,是可以不交稅的,如中秋放月餅,改成大家在食堂吃而不是人人領,給員工發獎金,變成發放自學成材的獎金計入職工教育經費等等。
第二、采用集體福利,而非個人福利是重要手段,用企業的名義為員工購租車輛租住房等,如果在租房時,企業留一個會議室,活動室,則個稅不用交了,則里面購置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可以扣除,且內部添置的固定設施也是可以扣除進項稅額的,對企業能取到兩方面的效益。
第三、合同的簽訂很重要,也就是在簽合同時,一定需加入經營的要素,這樣才能符合稅法的相關要求。
第四、企業內部的制度建設很重要,也就是一定要有一個**作的制度,讓享受集體福利對事而非對人,也就是說,具備一定條件就能享受,而不是指定特定人。
是不是所有福利費補貼都免繳個人所得稅
并非所有福利費補貼都免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補貼,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而下列福利費補貼不屬于免稅的范圍: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單位內人人有份的福利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各種支出。因此,該單位所發“人人有份”的職工福利費補貼屬于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福利費的個稅風險分析
1、如果是貨幣性補貼,應區分兩種情況判斷:
——按照2015年34號公告歸屬于工資薪金的,按照工資薪金的規則合并繳納個稅;
——不屬于工資薪金的福利性質補貼,大約有八種,除符合條件的誤餐補助、差旅費補助、生活補助費及一定范圍內的交通補助和通訊補助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貨幣補貼均應并入當期工資繳納個稅。
2、如果是發放實物,無論是個別人的獎勵計入工資薪金還是人人有份計入職工福利費,按照稅法規定均應繳納個稅。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集體福利性消費通常不需要并入員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現在的**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是不是所有福利費補貼都免繳個人所得稅?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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