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兌現個人所得稅(年薪十萬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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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知識03期: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繳稅
每逢過年,對于上班族來說,除了盼著放假休息以外,最“牽腸掛肚”的事莫過于年終獎了吧?作為公司的專業財務,我們需要清晰地知道全年一次性獎金應該如何扣稅。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當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全年工資所得 – 60000 – 個人三險一金 – 專項附加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舉例說明
假如小王的月度工資是5000,年終獎60000,個人三險一金6000元/年。
專項扣除:子女教育1000/月,房貸1000/月,贍養老人2000/月。
全年一次性獎金綜合所得計稅:
全年收入5000*12+年終獎60000=120000;
12萬-6萬(起征點5000*12)-4.8萬(專項扣除)-6千(三險一金)=6000
6000*3%(稅率)=180元
因此小王的年終獎需要繳稅180元。
某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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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10日,2022年以來已經有232家上市公司已經發布或實施了員工持股計劃,遠高于2021年同期的185家,接近于2021年全年的237家。員工持股計劃由于在授予方式及價格規定等方面比較靈活,已經成為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重要方式。
一、關于員工持股計劃
2014年6月20日,**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首次從法規層面上對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實施程序、信息披露以及監管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指導意見》及市場實踐,一般情況下,參與對象為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核心骨干以及董事會認為應納入的其他員工。股票來源:(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2)二級市場購買;(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4)股東自愿贈與;(5)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員工持股計劃與傳統股權激勵計劃有諸多區別,如員工持股計劃激勵范圍更廣,突破了股權激勵計劃的限制,可包括公司監事;從業績考核的規則上看,員工持股計劃靈活度較強。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需要明確公司業績與個人業績,業績考核未達成的情況下無法兌現股權激勵的權益;從兌現權益的時間節奏來看,員工持股計劃規定較為靈活,一般情況下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個月限售期,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而股權激勵則需要包含等待期和分批解鎖/行權/歸屬,從授予到可減持期限通常相對較長。
二、關于員工持股計劃“0元購”
今年以來,有12家A股公司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0元購”?!?元購”是上市公司將從二級市場回購的股票以0元的價格授予員工持股計劃,而被授予的員工可以通過持有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而取得收益。如甲上市公司擬回購約18億元的股票后,以0元價格轉讓給員工持股計劃,參與對象無需出資。參與本員工持股計劃的總人數不超過12000人。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為 48 個月。若公司層面及個人層面業績考核指標均達成,則本員工持股計劃每期對應的標的股票權益均可解鎖。若某一解鎖期對應的業績考核指標未達成,則該解鎖期對應的標的股票權益不得解鎖,由公司以零元價格收回并在履行相應審議披露程序后將相應公司股票予以注銷或用于后期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
“0元購”被市場質疑為上市公司對高管等打著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斂財。天齊鋰業2022年8月31日推出“0元購”原本工持股計劃后,9月7日收到深交所的關注函,要求核實說明“此次員工持股計劃受讓價格的定價方法、依據及其合理性”。天齊鋰業回復稱,“公司本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以0元/股受讓回購股份,有助于公司推動中長期戰略落地,并能有效吸引、留住以及激勵優秀人才,符合公司的經營現狀及未來發展規劃,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受讓價格具有合理性?!?/p>
員工持股計劃本質上是一直股權激勵,但在稅務處理上,對于授予方的上市公司以及被授予方的上市公司員工,目前并沒有直接對應的稅收政策,但結合員工持股計劃的業務實質,筆者建議比照相關股權激勵政策來執行。
如果員工持股計劃以低價甚至0元的價格受讓上市公司回購的股票,對員工持股計劃參與對象來說,該受讓價格與受讓時股票的市場價格之家的差額,屬于參與對象取得的股權激勵性質收入,筆者認為,對參與對象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取得的此項收入,應根據員工持股計劃的業務實質及方式,比照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或股權獎勵進行處理。
三、甲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甲上市公司在員工持股計劃方案中披露,員工持股計劃鎖定期屆滿后,由管理委員會陸續變現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額的比例,分配給持有人。筆者認為,其更類似于參與對象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取得了限制性股票,只不過取得股票的價格為0元。筆者認為,更加符合稅法原理的稅務處理如下:
(1)在員工持股計劃設立時,參與對象不需要納稅;(2)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股票期間,由于股票解鎖均在12個月以后,如果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根據《** 國家**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可免征個人所得稅;(3)在參與對象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取得的股票解禁時,應參照限制性股票的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即以股票過戶日市價與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的算術平均價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4)在員工持股計劃減持股票環節,由于此類股票不屬于《** 國家**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的應稅限售股,對于減持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5)在員工持股計劃分配現金環節,由于參與對象已經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此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6)對于參與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無法適用《** 國家**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進行遞延納稅或延長繳納時間;(7)對于參與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并入綜合所得納稅還是比照財稅〔2018〕164號單獨計稅?筆者認為單獨計稅更合理。
由于員工持股計劃方式比較靈活多變,證券監管部門尚未出臺更加具體的要求,因此目前也沒有對應的稅收政策。建議相關方遇到此類問題,如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款計算方式、上市公司扣除金額及扣除時點等問題有疑問時,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從業務實質把握,正確適用稅收政策,防范稅務風險。
來源姜新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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