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個人繳納公積金是否能夠抵扣個稅和公積金和個稅有關聯**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個人繳納公積金是否能夠抵扣個稅以及公積金和個稅有關聯**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住房公積金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嗎
住房公積金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通常需要以下資料:
3、勞動合同或勞動派遣協議等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6、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房產證明文件。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和提取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計提方式和提取條件應當遵循當地的相關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
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實際繳存金額>稅前準予扣除限額時:
1.單位實際繳存金額大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時,需要將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的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發工資部分不含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部分不涉及稅前扣除,僅需將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
2.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大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時,可以將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的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同時扣減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部分實際允許扣除額=扣除限額,即個人實際繳存金額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僅允許扣減個人部分稅前準予扣除限額。
參考資料:個稅法第七次大修—普法網
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有什么關系 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沒有關系
1、個人所得稅跟社保、公積金都扯不上直接關系,工資超過一定的金額就得繳稅。所以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沒有關系。
2、根據《**國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公積金扣除標準
1、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實際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1、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2、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有什么關系
1、根據《**國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2、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4、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6、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7、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8、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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