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公司法最新修正版2022)
前沿拓展:
公司法最新
法律分析:我國新公司法是從2013年12月28日通過的,并且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的亮點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一: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這意味著,公司設立向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開,注冊資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不受注冊比本多少的影響自主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二: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這一點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不再執行,除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繳足。
法律依據:《中華****公司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來源:法務之家
轉自:法務之家
特別提示:凡本號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本文不對理論及學派作出討論或者建議,僅對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未解決的現行《公司法》中的實務問題以及修訂草案中明顯與現行其他法律或者實務沖突的方面予以探討,希望對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立法有所裨益。齊精智律師提示一部《公司法》實際上是法律、工商、財務、稅務的綜合體,僅僅在法律層面上很難完美解決公司法實務問題。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現行2018年版《公司法》對非上市、非新三板掛牌的普通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無法工商變更登記的問題,2021年《公司法》修訂草案仍然沒有解決。
1、現行《公司法》規定下,非上市、非新三板掛牌的普通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無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1)工商登記部門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不支持股份公司股份轉讓后工商登記,即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變更無法在工商機關完成變更登記。
2016年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依據上述規定,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所引發的工商變更登記不屬于工商機關的職權范圍。
2、股份公司轉讓股份所引發的股份工商變更登記也不屬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范疇。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3、國務院至今未規定非上市、非新三板掛牌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應當在哪里進行。
現行的2018年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的169條對此沒有任何修訂。
在現行的司法實踐中,非上市、非新三板掛牌的股份公司的股東直接以協議方式轉讓股份的,**一般認為合法有效并不以違反《公司法》第138條的規定為由,判決無效。但股份公司無法將受讓股份變更登記到工商檔案中,給日常經營和交易安全都造成非常嚴重的隱患。
非常遺憾,本次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并未解決此問題。
二、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第25條規定公司章程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但依據第34條規定公司章程需要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章程的公示能否對抗善意相對人?
1、2016年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2021年全國人大修訂草案版《公司法》關于“公司登記事項的內容”,均不包括公司章程,不屬于法定公司登記事項,依法不用公示。
2016年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第25條公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注冊資本;
(四)經營范圍;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http://www.gsxt.gov.cn/)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包括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事項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司章程屬于企業信息,依據《公司法》即使公示也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這里就產生了個很奇怪的邏輯悖論,公司章程已經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任何人都能看到。但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又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的內容”,依法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即使第三人看到后,依法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第62條第二款:“公司章程對董事會權力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也直接證明本人的理解,即公司章程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即使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也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但邏輯上的悖論,善意相對人看到后,也不能對抗?
三、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規定的認繳出資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的條件與公司破產條件非常類似,實踐中容易造成混淆。
1、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第48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經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2、《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目前,實踐中公司債權人在訴訟中要求**認繳出資未屆滿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作為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程序,可以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后債務為由,追加公司認繳出資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四、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第35條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情況應當公示,但該公示內容屬于企業自行上傳的企業信息公示范疇,真實性有限,容易被不法企業利用。
自從2014年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改革后,公司注冊資本是否實繳已經不是公司登記事項。而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該信息是由企業自行上傳至系統,工商部門對上述信息事前并不做審查,只是事后如果企業自行發現可以自行糾正,或者其他主體舉報至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依法責令企業改正。
但是由于(http://www.gsxt.gov.cn/)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作為**官方網站,其信用背書作用非常強大,而且一般非專業公司法律師以外的主體很難區分,在同一家**網站上,竟然有些信息是企業自行提交的,而且工商部門事前根本不審查,極容易被不發企業利用,不當消耗**信用。
五、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規定資本公積金又可以有條件的彌補虧損了。
1994年《公司法》允許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2005年《公司法》不允許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2021年《公司法》有條件允許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
1、1994年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2、1999年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3、2004年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4、2005年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積金的用途及限制】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5、2021年全國人大《公司法》修訂草案第210條:“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人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彌補虧損有利于上市公司資本市場,唯一值得吐槽的是,同一問題法律規定在幾年時間中,多次變化,穩定性不高,容易引起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綜上,《公司法》實際上是法律、工商、財務、稅務的綜合體,僅僅在法律層面上很難完美解決公司法實務問題。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uuuxu.com/20220816465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