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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491民初10595號

原告:馬寧寧,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北京蕓萊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主管,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

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淘天地商務大廈1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慧。

原告馬寧寧與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以下簡稱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網絡購物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寧寧,被告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的法定代表人王文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寧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原告貨款1899元;2.責令被告按食品安全法賠償10倍貨款1899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2019年8月22日在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開設的淘寶店鋪-小泰燕購買了“泰國燕窩**野生屋燕手工極輕毛雨季天然燕盞孕婦滋補樓上100g”,總金額1899元,被告在第二天將上述泰國燕窩由杭州經圓通快遞[單號為:YT4046064170077]發給原告。原告在收到貨物后,發現該泰國燕窩產品沒有中文標簽,對該燕窩的安全性有了懷疑。經查詢,因在進口的泰國燕窩中檢測出亞硝酸鈉嚴重超標,我國曾一度禁止泰國燕窩進口,目前僅準許符合《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泰國燕窩產品進口,以規避食品安全風險。且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顯示,燕窩產品被納入注冊實施目錄,只有獲得注冊的境外燕窩加工企業的燕窩產品才可以進口到**,任何國家地區未注冊企業的燕窩產品不得進口。于是原告按《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要求被告提供該泰國燕窩加工企業的注冊信息、原產地證明、獸醫證明、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及海關通關文書,被告未能提供。而且該燕窩包裝上無中文標簽,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內外包裝亦沒有按照《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注明燕窩名稱及注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及注冊號、儲存條件及生產日期等信息。因此,該燕窩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提**訟。

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辯稱:2019年8月22日原告馬寧寧(淘寶id桑晴欲語)在被告開設的淘寶店鋪“小泰燕”拍下了“泰國燕窩**野生屋燕手工極輕毛天然燕盞孕婦滋補樓上100g”一盒,總金額為1899元。被告于次日8月23日發出后,原告于8月25日收到,8月26日旺旺索要中文標簽等信息。被告回復對方產品為**的泰國燕窩,產品質量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覺得不合心意可支持退款退貨,隨即被告拒絕退貨。8月28日表示訴求是“退貨退款,并要求要5倍賠償,否則披露商家信息,走上訴流程要求十倍賠償。”隨后,被告將原告淘寶賬戶上報于淘寶職業索賠聯合治理平臺,平臺判定該筆訂單為異常索賠,并對賬號“桑晴欲語”**等。綜上所訴,被告認為:《食品安全法》保護的主體是消費者,條件是在受到損害后。從《中華****消費者權益保**》可知消費者的定義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所以被告主張原告并非消費者,其交易的動機和結果并不是出于生活消費,在被告提出可退貨退款的條件下原告拒絕退貨,進而要求賠償;且產品并沒有使用,對原告沒有產生損害。另外,淘寶職業索賠聯合治理平臺對該筆交易判定為異常索賠,并對原告淘寶賬戶監管**。該筆訂單為**合同,被告店鋪為平臺認證的全球購買手店鋪,且在店鋪首頁置頂、產品詳文都已告知是為買家**產品,原告拍下時即為認可和知曉。詳情介紹已注明買家可選擇從泰國直郵,或選擇國內現貨分裝郵寄,國內現貨均由親朋好友從泰國帶回。因原告在下單時強調要隔天發貨,所以為滿足原告的需求,被告于次日國內現貨打包郵寄。被告所**的燕窩,均來源于泰國注冊的燕窩加工廠的合格燕窩,有采購憑證、鏈路信息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依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22日,馬寧寧從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開設的淘寶店鋪“小泰燕”中購買了名稱為“泰國燕窩**野生屋燕手工極輕毛天然燕盞孕婦滋補樓上100g”的燕窩一盒,價格為1899元,2019年8月23日被告從杭州發貨,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收到涉案產品。

原告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提供涉案產品拍圖,證據顯示涉案產品為有透明塑封皮的紅色金屬盒子,金屬盒上印有中泰雙語的“小泰燕泰國**燕窩”字樣,此外未見其他標識。

原告提交產品頁面中“產品參數”顯示,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廠名小泰燕燕窩工廠,廠址泰國春武里府,廠家**00660990690028等信息。產品頁面詳情中,寶貝介紹為,規格:6A天然原盞,產地:泰國,凈重:100克,保質期:365天,附有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標注“國內倉庫在江西贛州”。產品頁面詳情載有包裝照片,內部為燕窩并有塑料包裝,上印有金色燕窩、天然**字樣,外包裝為金屬包裝,上印有小泰燕及泰文字樣。產品頁面最末端注明,海外產品若無質量問題,不退不換。

原告提供旺旺聊天記錄,證明曾向被告索要涉案產品加工企業的注冊信息、原產地證明、獸醫證明、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及海關通關文書等資料時,被告稱“燕窩都是我自己聯系泰國燕窩加工拿貨的,所以是我自己的同名品牌小泰燕”“對燕窩不放心可以退回給我”。

被告提交店鋪頁面截圖,主張自己店鋪為全球購買手店鋪,并提交了泰文資料、4月2日SUNXIAORONG去曼谷的機票、購買記錄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為泰國購買的燕窩。被告提交淘寶職業索賠聯合治理平臺截圖,平臺判定該筆訂單為異常索賠,被告主張原告并非消費者。

另查,《關于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質檢總局2017年第66號)中規定:四、輸華燕窩產品檢疫審批要求:每一批次的進口燕窩產品(經深加工的燕窩制品除外)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五、輸華燕窩產品證書要求:泰國**主管部門應當對輸華燕窩產品出具原產地證書、獸醫(衛生)證書,證明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六、輸華燕窩產品標識要求:泰國輸華燕窩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應當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稱及注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等信息,有關產品信息的標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

以上事實,有訂單詳情、涉案產品照片和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馬寧寧從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購買涉案產品,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應向馬寧寧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標準的產品。

根據《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作為銷售者,未按照上述規定為涉案商品附隨中文標簽及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致使雙方簽訂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對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訴求予以支持,與此同時,原告應當返還所購買產品。

依據《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被告作為經銷商,對其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根據網上交易圖片、被告提交的4月2日案外人的機票及泰國購買記錄等在案證據所顯示的內容,無法證明與涉案產品相關,根據物流詳情和被告答辯意見,涉案產品為國內現貨銷售,原告與被告的交易并不符合**關系的特征,而應認定為對現貨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關系。故被告應對其銷售的產品提交進貨憑證、檢疫審批、《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等憑證,但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相應證據,無法證明其進貨渠道合法,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售食品質量合格,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899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消費者是相對于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購買商品者只要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購買,就應認定為消費者,鑒于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既未舉證證明馬寧寧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購買涉案商品,亦未能證明馬寧寧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故被告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關于原告馬寧寧不屬于應當依法保護的消費者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馬寧寧購物款1899元,原告馬寧寧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泰國燕窩**野生屋燕手工極輕毛雨季天然燕盞孕婦滋補樓上100g”1件,如未能返還,按原價抵扣貨款;

二、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馬寧寧支付賠償款18990元;

三、駁回原告馬寧寧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元,由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交納上訴費用,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上訴期屆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顏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書 記 員  王越屏

二審

北京市第四中級****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04民終3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淘天地商務大廈1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慧。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寧寧,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

上訴人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以下簡稱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因與被上訴人馬寧寧網絡購物合同**一案,不服北京互聯網**(2020)京0491民初105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由審判員張巖獨任開庭審理。上訴人(原審被告)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的法定代表人王文慧,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寧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2020)京0491民初1059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馬寧寧一審訴訟請求;2.判令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馬寧寧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根據《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傷害”。涉案產品系境外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無中文標簽并不直接影響食品安全,二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消費者依據《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針對的是已經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生產或者經營行為。因此,該懲罰性賠償條款是針對食品安全的實質標準,而非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準。具體到本案中,馬寧寧沒有拆封產品,涉案產品對其身體未造成影響。馬寧寧沒有提交法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也沒有提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關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意見,更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或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傷害”的情形。故馬寧寧要求十倍價款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即使產品存在瑕疵,也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關于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中規定泰國燕窩已于2017年8月25日獲得準入。因此,泰國燕窩并非禁止進口的產品,與亞硝酸鈉超標沒有必然聯系。雖然目前僅允許符合《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泰國燕窩產品進口,但并不能因此下結論,不在白名單之列的泰國企業生產的產品就必然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或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傷害”的情形。商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由相關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認定。

馬寧寧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的上訴請求。第一,最高****之前有類似的案件,十倍賠償不以人身權益受損為前提,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的理由不成立。第二,涉案產品不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的規定。第三,進口食品應當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而不是自己檢驗,檢疫上的包裝和馬寧寧收到的包裝不一樣。第四,馬寧寧收到的燕窩是從杭州發貨,不屬于**。

馬寧寧向一審****請求:1.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退還馬寧寧貨款1899元;2.責令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按《中華****食品安全法》賠償十倍貨款18990元。

一審**認定事實:2019年8月22日,馬寧寧從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開設的淘寶店鋪“小泰燕”中購買了名稱為“泰國燕窩**野生屋燕手工極輕毛天然燕盞孕婦滋補樓上100g”的燕窩一盒,價格為1899元,2019年8月23日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從杭州發貨,馬寧寧于2019年8月25日收到涉案產品。

馬寧寧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提供涉案產品拍圖,證據顯示涉案產品為有透明塑封皮的紅色金屬盒子,金屬盒上印有中泰雙語的“小泰燕泰國**燕窩”字樣,此外未見其他標識。

馬寧寧提交產品頁面中“產品參數”顯示,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廠名小泰燕燕窩工廠,廠址泰國春武里府,廠家**00660990690028等信息。產品頁面詳情中,寶貝介紹為,規格:6A天然原盞,產地:泰國,凈重:100克,保質期:365天,附有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標注“國內倉庫在江西贛州”。產品頁面詳情載有包裝照片,內部為燕窩并有塑料包裝,上印有金色燕窩、天然**字樣,外包裝為金屬包裝,上印有小泰燕及泰文字樣。產品頁面最末端注明,海外產品若無質量問題,不退不換。

馬寧寧提供旺旺聊天記錄,證明曾向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索要涉案產品加工企業的注冊信息、原產地證明、獸醫證明、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及海關通關文書等資料時,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稱“燕窩都是我自己聯系泰國燕窩加工拿貨的,所以是我自己的同名品牌小泰燕”“對燕窩不放心可以退回給我”。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提交店鋪頁面截圖,主張自己店鋪為全球購買手店鋪,并提交了泰文資料、4月2日SUNXIAORONG去曼谷的機票、購買記錄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為泰國購買的燕窩。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提交淘寶職業索賠聯合治理平臺截圖,平臺判定該筆訂單為異常索賠,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主張馬寧寧并非消費者。

另查,《關于進口泰國燕窩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質檢總局2017年第66號)中規定:四、輸華燕窩產品檢疫審批要求:每一批次的進口燕窩產品(經深加工的燕窩制品除外)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五、輸華燕窩產品證書要求:泰國**主管部門應當對輸華燕窩產品出具原產地證書、獸醫(衛生)證書,證明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六、輸華燕窩產品標識要求:泰國輸華燕窩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應當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稱及注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等信息,有關產品信息的標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

一審**認為,馬寧寧從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購買涉案產品,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應向馬寧寧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標準的產品。根據《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作為銷售者,未按照上述規定為涉案商品附隨中文標簽及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致使雙方簽訂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對馬寧寧要求退還貨款的訴求予以支持,與此同時,馬寧寧應當返還所購買產品。

依據《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作為經銷商,對其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根據網上交易圖片,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提交的4月2日案外人的機票及泰國購買記錄等在案證據所顯示的內容,無法證明與涉案產品相關。根據物流詳情和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答辯意見,涉案產品為國內現貨銷售,馬寧寧與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的交易并不符合**關系的特征,而應認定為對現貨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關系。故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應對其銷售的產品提交進貨憑證、檢疫審批、《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等憑證,但本案中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未能提交相應證據,無法證明其進貨渠道合法,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售食品質量合格,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對于馬寧寧主張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899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予以支持。

消費者是相對于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購買商品者只要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購買,就應認定為消費者。鑒于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既未舉證證明馬寧寧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購買涉案商品,亦未能證明馬寧寧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故被告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關于原告馬寧寧不屬于應當依法保護的消費者的意見,一審**不予采信。判決如下: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馬寧寧購物款1899元,馬寧寧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泰國燕窩**野生屋燕手工極輕毛雨季天然燕盞孕婦滋補樓上100g”1件,如未能返還,按原價抵扣貨款;二、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馬寧寧支付賠償款18990元;三、駁回馬寧寧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1元,由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雙方訴辯情況,本案爭議焦點:1.一審關于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認定是否正確;2.馬寧寧是否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最高****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實施)第六條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應對其銷售的產品提交進貨憑證、檢疫審批、《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等憑證,但本案中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未能提交相應證據,無法證明其進貨渠道合法,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售食品質量合格,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主張馬寧寧未食用涉案產品,未對其人身造成損害或者影響,不應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根據《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高****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實施)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懲罰性賠償條款并非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或者實際需要填補的損失基礎上。故此,一審**認定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判令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主張馬寧寧不是以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其不屬于消費者。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對該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提交的淘寶職業索賠聯合治理平臺截圖等證據僅說明淘寶平臺針對本案所涉商品訂單判定為異常索賠,不能證明馬寧寧并非以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故,本院對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2.00元,由杭州市江干區小泰燕食品綜合商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張 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張 偉

書 記 員  高晶晶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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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手機上打開支付寶后,在首頁界面點擊搜索欄。

2、在搜索界面輸入我的快遞,然后點擊“搜索”。

3、進入搜索結果界面后,點擊“我的快遞”。

4、進入我的快遞界面后,點擊頂部的查詢單號。

5、進入查詢單號界面后,輸入YT開頭的圓通單號并點擊“查詢”。

6、查詢成功后,界面就會顯示圓通快遞信息了。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小編,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uuuxu.com/20220918472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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