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的意義-衰竭期礦山開采資源稅是否有優惠
1、衰竭期礦山開采資源稅是否有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
衰竭期礦山開采資源稅是否有優惠?
根據《國家** 國土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 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為什么廣東自然人代開稅票還要叫交資源稅?
稅法規定的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環節中繳納資源稅的。現行資源稅的納稅環節分別是:
(1)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環節在出場(廠)銷售環節;(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用于連續生產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納稅環節在移送使用環節;(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環節在其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環節;(4)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礦產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礦產資源稅納稅義務人開采或者生產并銷售應稅產品,應依據稅法規定,計算和繳納資源稅。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定應繳納的資源稅,借方反映實際交納的資源稅,期未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資源稅,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資源稅。
(1)企業銷售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賬務處理
在會計核算上,企業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 應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等科目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3)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收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4)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鹵水)加工成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自產自用的液體鹽不再征稅。如果納稅人是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資源稅準予抵扣。同時注意,資源稅屬價內稅,對外購液體鹽所含的資源稅稅額,應作為液體鹽的采購成本,不再進行分離;待生產耗用加工固體鹽時計算準予抵扣的資源稅稅額 ,確定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
新資源稅法明年9月實施,水資源稅會增加個人負擔嗎?
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資源稅法》。該法律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確認,水資源稅不會增加個人負擔。
事實上,水資源稅早就在在我國部分地區實施,并沒有增加試點地區的個人負擔。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先從2016年在河北省實施。
2017年12月份,試點擴大到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自治區****等9個省市。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也就是說,特種行業取用水和超計劃用水的稅率比較高。而正常生活用水,稅率和以前一樣沒有什么變化,不會增加用水成本。
水資源稅的目的是倒逼高耗水的企業節水,針對的是高耗水企業,而不是居民。
最后說一句,節約用水,利國利民。
資源稅改革后對于“共伴生礦”如何征收?
根據《** 國家**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第四條規定,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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