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職規定(**勞動法辭職規定)
前沿拓展:
勞動法辭職規定
1、如果是工人現在想主動辭職的,應適用《勞動法》:(1)與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2)如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1)(2)兩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曾經約定違約條款,“工人”辭職后還應按約定承擔違約金。(3)有“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中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對單位的違約賠償。2、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后“工人”辭職,應適用《勞動合同法》:(1)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打工過的人都知道,當自己真正厭倦一份工作時,如果還要硬逼著自己去努力工作,那只會讓自己變得更加煩躁和迷茫,煩躁的是一直在做厭倦的事情,迷茫的是不知道哪時候才是個頭,那么這種情況,你會選擇辭職嗎?
有的人認為,這種情況下當然要選擇辭職,因為在繼續這么耗下去,只會浪費自己的時間,而且在這樣的工作狀態下,自己的工作態度和積極性也不會很高,時間久了自然會被領導發現,到時候只會讓自己更難受。
而有的人則表示,雖然他們會消極工作,但絕對不會主動辭職,要走也得是被公司辭退,因為被辭退是有補償可以拿的,所以,即便自己再怎么不喜歡這份工作,也不會輕易的辭職走人,因為主動辭職是一點經濟補償都拿不到的。
那么問題來了,難道只要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就不能獲得經濟補償了嗎?
**是否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員工主動辭職的原因是下面這兩種情況,那么員工就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一、克扣或拖欠工資
實踐中,總是有一些公司會沒有任何理由的拖欠工資,比如勞動合同上規定的是每個月20號發工資,結果硬生生被公司拖了一個禮拜,雖然最終還是拿到了工資,但相信只要工資沒有準時發,誰的內心都不會好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規定了員工主動辭職情況下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其中一條就是公司未能及時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拖欠工資了,那我們就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理由,向公司提出辭職,而這種情況下,我們是能夠拿到經濟補償的!而如公司無理由的克扣工資,那么這種情況下也就等同于是拖欠工資了。
二、未繳社會保險
需要知道的是,依法幫入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新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開始一個月內,公司必須幫入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辦理,那就是不合法。
所如果公司沒有幫我們繳納社會保險的話,那我們同樣可以用“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由于每個地方的規定都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規定,即便公司沒有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也不能主動辭職并向公司索賠,比如在深圳,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發送《催繳函》,而如果公司在收到《催繳函》后,依舊沒有繳納社保,那么此時員工才能提出辭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結論
上面說的兩種情況,是實踐中很多人會碰到的情形,所以這里我們才會重點挑出來講,如果要詳細的了解所有主動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情況的話,那么只需要去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就行了。
當然,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存在什么違法行為,只是員工單純的不喜歡這份工作,那么這種情況下提出的辭職就屬于是“個人原因”了,是不能辭職后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公司自愿支付,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所以希望大家再辭職的時候要注意,什么情況下辭職是能獲得經濟補償的,什么情況下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這點很重要!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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