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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提交2015年度報告的通告
穗工商管〔2015〕257號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和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提交2015年度報告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經本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請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錄廣州紅盾信息網(網址:http://www.gzaic.gov.cn)“年度報告和公示信息填報”欄目,按照《廣州市工商局關于提交2015年度報告和企業公示信息指引》要求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通過登陸廣州紅盾信息網或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選擇紙質報送的個體工商戶,向轄區工商所申領表格,填寫后提交給該工商所。
二、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通過廣州工商紅盾信息網報送的年度報告信息,將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http://gsxt.gdgs.gov.cn/)和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網址:http://cri.gz.gov.cn;http://www.gzonline.gov.cn/cri)向社會公示。
三、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本市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存在虛假,可以向本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五、本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定期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自行公示或申報的年報信息、及時信息進行抽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本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公示。
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報送或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年報信息、及時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本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理,同時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向社會公示。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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