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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后工資計算(稅后工資計算方法)

前沿拓展:

稅后工資計算

假設你稅前工資是6000,需要扣除的公積金是300,社保費用是400,那么,你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75(個人所得稅
=(工資

三險一金

個稅起征點)x
稅率

速算扣除數(shù),你這就是=(6000-300-400)-3500)*10%-105=75),那么最后稅后打到你工資卡的就是6000-300-400-75=5225.
其實意思就是,三險一金是可以稅前扣除的(五險中的工傷、生育保險個人無需繳納),而個稅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直接參考下表套用即可。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shù)(元)
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
3%
0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元
45%
13505
2.就是用這個公式稅后工資=稅前工資-公積金-社保-個人所得稅
=稅前工資-公積金-社保-((工資

三險一金

個稅起征點)x
稅率

速算扣除數(shù))
你將各個數(shù)據(jù)帶入,就可以算出想要的結果了。


稅后工資計算(稅后工資計算方法)

新個稅后,關于工資薪金的扣除,有減除費用(5000/月),有專項扣除(社保、公積金等),有專項附加扣除,還有其他扣除。這些“扣除”在工資薪金個稅預扣預繳時,均按照任職受雇實際月份數(shù)計算。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可以通過辦理匯算清繳,減除費用六萬元和扣除年度內按規(guī)定可扣除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如果總局答疑與后續(xù)實際執(zhí)行一致的話,就會出現(xiàn)“工作一個月扣除12個月”的情況。

關于新個稅的計算,筆者此前寫過幾篇文章,有《居民個人新個稅計算案例》、《圖表解析新個稅計算》、《年終獎個稅案例解析》。其中主要是對一般情形下個稅計算進行了分析。可是實務中各種還有很多特殊情況,比如本文寫的年度更換工作這種情況,涉及到的個稅計算在此前文章就沒有涉及。為什么要單獨將年度更換工作的工資薪金個稅單獨拿出來呢?因為主要是涉及到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在更換工作時如何處理的問題。所以以下主要是從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兩個方面來分析下,更換工作工資薪金個稅的計算。注意,因為本文是基于目前的個稅政策來談的,不排除后續(xù)新政策對目前問題做出新的規(guī)定。如后續(xù)政策有變化,請以最新財稅政策為準。相對筆者之前所寫個稅計算案例文章,現(xiàn)有政策非常明確,個稅計算案例安全沒有問題。此篇因為政策的模糊性,存在探討空間。敬請方家指正。

一:減除費用的問題

政策:

預扣預繳時:《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公告2018年第61號)“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計算。

匯算清繳時:新個稅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線答疑:第二期“落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讓納稅人及時盡享改革紅利”在線訪談。

員工2019.6月剛畢業(yè),在公司工作了5個月,基本扣除費用是扣除6萬嗎?那專項附加、專項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還是5個月的?[ 2019-01-09 11:00 ]

[國家**所得稅司副司長 張峰] :扣繳單位在為員工辦理預扣預繳時,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職受雇實際月份數(shù)計算。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可以通過辦理匯算清繳,減除費用六萬元和扣除年度內按規(guī)定可扣除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019-01-09 11:00 ]

按照目前現(xiàn)有的政策來看,工資薪金個稅減除費用,預扣預繳時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計算。也就是換工作時,每個公司都是以某個員工在本公司任職受雇月份開始計算,和員工之前任職受雇沒有關系。而年度匯算清繳時,減除費用都是60000元。也就是就算某個人只工作一個月,其年度匯算清繳時,也是減除60000元。

比如王二1-11月待業(yè),每月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為3500元。12月入職乙公司,每月應發(fā)工資25000元,每月社保個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積金個人支付部分1250元,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無其他扣除和減免情況。

12月預扣預繳個稅,應納稅所得=25000-2625-1250-5000-3500=12625元。應納稅額=12625*3%=378.75元。

年度匯算個稅為,25000-2625-1250-3500*12-60000=-80875元,不需要繳納個稅,可以申請退稅378.75元。

按此計算,也就是王二只要工資不高于105875元,都不需要繳納額個稅。預扣預繳的個稅都可以申請退稅。如果王二1-11月自行繳納了社保,則這部分個人繳納部分也可以在匯算清繳個稅扣除。 如果后續(xù)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沒有其他規(guī)定,按照目前的理解,以筆者的算法應該是沒錯的。但是如果后續(xù)對此有新的規(guī)定,則按照后續(xù)的個稅匯算清繳個稅政策**作。(以下案例都是以目前政策來討論,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

1:年度中間開始工作時累計預扣法個稅計算

案例1:王二1-10月待業(yè),11月入職乙公司,每月應發(fā)工資25000元,每月社保個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積金個人支付部分1250元,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無其他扣除和減免情況。(此例題也可以描述為王二19年7月畢業(yè),11月入職乙公司)

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計算:

11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25000-2625-1250-5000-3500=12625元

應納稅額=12625*3%=378.75元

12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25000*2-2625*2-1250*2-5000*2-3500*2=25250元

應納個稅=25250*3%=757.5,11月已經(jīng)預扣預繳個稅378.75,12月預扣預繳個稅378.75元。

在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合計為757.5元

稅后工資計算(稅后工資計算方法)

年度匯算個稅:

收入=25000*2=50000元

扣除=(2625+1250)*2+3500*12+60000=109750元

(按照總局在線答疑,社保公積金等也可以按照12月扣除,但是一定是繳納了社保和公積金,否則憑什么扣。如本例王二1-10月待業(yè)未繳納社保,肯定只能按照任職受雇計算。專項附加扣除,假設王二每月符合條件的金額為3500元,符合稅法規(guī)定條件,則按照12月計算。減除費用按照6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00-109750=-59750元

應納個稅=0 已經(jīng)預扣預繳個稅為757.5元,則年度匯算可以申請退稅757.5元。

通過以上計算,我們發(fā)現(xiàn)年度中間開始工作,年度匯算清繳時。不考慮社保公積金,年度應發(fā)工資小于(60000+12個月專項附加扣除總和),如前期每月預扣預繳了個稅,年度匯算一定涉及退稅事項。

如果此例按照以前個稅計算模式(社保、公積金,減除費用按照任職受雇月份計算,專項附加也如此的話),那么以案例1數(shù)據(jù),計算王二年度匯算應繳納多少個稅呢?

年度匯算個稅

收入=25000*2=50000元

扣除=(2625+1250)*2+3500*2+5000*2=24750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00-24750=25250元

應納個稅=25250*3%=757.5元。

也就是說如果減除費用5000元,和專項附加扣除費用,按照任職受雇月份計算的話,案例一數(shù)據(jù)則需要繳納個稅。而按照個稅新規(guī)則不需要繳納個稅,預扣預繳的個稅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申請退稅。

2:年度中間開始工作時,且涉及勞務費累計預扣法個稅計算

案例2:王二1-6月待業(yè),辦理了單位參保轉個人繳費,每月繳納社保1000元,未繳納公積金。7-10月**工作,每月取得勞務費5000元。7-10月王二辦理了單位參保轉個人繳費,每月繳納社保1000元,未繳納公積金。11月入職乙公司,每月應發(fā)工資38095元,每月社保個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積金個人支付部分1250元,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無其他扣除和減免情況。

每月預扣預繳個稅計算:

1-6月待業(yè)無預扣預繳個稅

7-10月每月預扣預繳個稅為 5000*(1-20%)*20%=800元,7-10月共預扣預繳個稅3200元。

11-12月預扣預繳個稅

11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38095-2625-1250-5000-3500=25720元

應納稅額=25720*3%=771.6元

12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38095*2-2625*2-1250*2-5000*2-3500*2=51440元

應納個稅=51440*10%-2520=2624,11月已經(jīng)預扣預繳個稅771.6,12月預扣預繳個稅1852.4元。

在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合計為5824元(3200+2624)

年度匯算個稅:

工資收入額=38095*2=76190 元

勞務收入額=5000*4*(1-20%)=16000元

扣除=1000*6+1000*4+2625*2+1250*2+3500*12+60000=119750

應納稅所得額=76190+16000-119750=-27560元。應納個稅0元。王二已經(jīng)預扣預繳個稅5824元,可以申請退稅5824元。

備注:1-10月王二辦理了單位參保轉個人繳費,每月繳納社保1000元。此點存在爭議的問題就是,個人繳納社保每月1000元,10個月10000元,按照總局答疑口徑是能在個稅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的。但是具體個人繳納社保扣除標準如何規(guī)定?這一點現(xiàn)有政策存在模糊。

3:年度中間更換工作累計預扣法個稅計算

案例3:王二1-6月在甲公司任職,每月應發(fā)工資20000元,每月社保個人支付部分1050元,每月公積金個人支付部分1000元,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無其他扣除和減免情況。7-10月待業(yè),專項加扣除正常3500元,未繳納社保和公積金。11月入職乙公司,每月應發(fā)工資25000元,每月社保個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積金個人支付部分1250元,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無其他扣除和減免情況。

甲公司預扣預繳個稅:

1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20000-1050-1000-5000-3500=9450元

應納個稅=9450*3%=283.5元

2月預扣預繳個稅

9450*2*3%=567元,一月預扣預繳283.5元,本月應納個稅283.5

3月預扣預繳個稅

9450*3*3%=850.5元,一月和二月預扣預繳個稅283.5*2=567,三月應納個稅=283元

4月預扣預繳個稅

9450*4*10%-2520=1260元,1-3月預扣預繳個稅850.5,本月應納個稅為409.5元

5月預扣預繳個稅

9450*5*10%-2520=2205元,1-4月預扣預繳個稅1260,本月應納個稅為945元

6月預扣預繳個稅

9450*6*10%-2520=3150元,1-5月預扣預繳個稅2205,本月應納個稅為945元。

在甲公司預扣預繳個稅合計為 3150元。

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計算:

11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25000-2625-1250-5000-3500=12625元

應納稅額=12625*3%=378.75元

12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25000*2-2625*2-1250*2-5000*2-3500*2=25250元

應納個稅=25250*3%=757.5,11月已經(jīng)預扣預繳個稅378.75,12月預扣預繳個稅378.75元。

在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合計為757.5元

備注:預扣預繳時甲乙公司分別自己算自己的,也就是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按照在甲乙公司任職受雇月份計算。王二年度匯算清繳時,在按照12月進行申報。

年度匯算個稅:

收入=20000*6+25000*2=170000元

扣除=(1050+1000)*6+(2625+1250)*2+3500*12+60000=122050

注意:社保、公積金扣除,按照總局答疑也是可以按照12月計算,但是問題是社保、公積金是繳納了的,如本例王二7-10月待業(yè)在家,也沒有繳納社保,肯定只能按照在甲乙公司實際繳納且由個人負擔部分數(shù)據(jù)計算。專項附加扣按12個月計算,減除費用按照60000元計算。而不是按照每月5000*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此處一定要注意。

應納稅所得=170000-122050=47950元

應納個稅=61950*10%-2520=2275元。

在甲乙公司合計預扣預繳個稅為 3150+757.5=3907.5元。年度計算應納稅為2275元。則可以申請退稅1632.5元(3907.5-2275)

二:專項附加扣除的問題

政策:《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試行)》(國家**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jù)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第七條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huán)節(jié)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fā)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在線答疑:第二期“落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讓納稅人及時盡享改革紅利”在線訪談。

員工2019.6月剛畢業(yè),在公司工作了5個月,基本扣除費用是扣除6萬嗎?那專項附加、專項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還是5個月的?[ 2019-01-09 11:00 ]

[國家**所得稅司副司長 張峰] :扣繳單位在為員工辦理預扣預繳時,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職受雇實際月份數(shù)計算。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可以通過辦理匯算清繳,減除費用六萬元和扣除年度內按規(guī)定可扣除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019-01-09 11:00 ]

根據(jù)上面政策,對于年度更換工作時,專項附加扣除如何享受。政策規(guī)定是 “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huán)節(jié)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fā)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關于這個條文的理解,千萬不能理解為在甲任職受雇單位沒有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剩余月份可以在乙任職受雇單位享受。在每一個任職受雇單位,沒有及時享受,可以在其任職受雇剩余月份補充扣除。如果在甲單位未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按照總局在線答疑,專項附加扣除是按照12月扣除的。也就是只要有個人綜合所得,不管是一個月還是幾個月,都可以按照12月進行扣除。而不是根據(jù)任職受雇月份進行扣除。如果筆者這么理解沒錯的話,如果總局的這個答疑日后在稅局也是這么執(zhí)行的話。對納稅人來講算是又一個利好吧。

案例4:王二1-6月在甲公司任職,每月應發(fā)工資20000元,每月社保個人支付部分1050元,每月公積金個人支付部分1000元,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無其他扣除和減免情況。7-10月待業(yè),未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每月符合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2000元。11月入職乙公司,每月應發(fā)工資25000元,每月社保個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積金個人支付部分1250元,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無其他扣除和減免情況。

預扣預繳個稅

1-6月在甲公司預扣預繳個稅,具體計算見案例3。

7-10月無需預扣預繳個稅

11-12月在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具體計算見案例3。

年度匯算個稅:

收入=20000*6+25000*2=170000元

扣除=(1050+1000)*6+(2625+1250)*2+3500*6+2000*4+3500*2+60000=116050元

注意:社保、公積金扣除,按照總局答疑也是可以按照12月計算,但是問題是社保、公積金是繳納了的,如本例王二7-10月待業(yè)在家,也沒有繳納社保,肯定只能按照在甲乙公司實際繳納且由個人負擔部分數(shù)據(jù)計算。專項附加扣按12個月計算,此例1-6月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7-10月每月2000元,11-12月每月3500元,年度匯算時需要加總申報,減除費用按照60000元計算。而不是按照每月5000*任職受雇月份數(shù),此處一定要注意。

應納稅所得=170000-116050=53950元

應納個稅=53950*10%-2520=2875元。

在甲乙公司合計預扣預繳個稅為 3150+757.5=3907.5元。年度計算應納稅為2875元。則可以申請退稅1032.5元(3907.5-2875)

假設1:王二入職乙公司,11月沒有填寫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12月補充填列申報,也可以在個稅匯算清繳申報專項附加扣除。

淺析:

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

11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25000-2625-1250-5000=16125元

應納稅額=16125*3%=483.75元

12月預扣預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25000*2-2625*2-1250*2-5000*2-3500*2=25250元

應納個稅=25250*3%=757.5,11月已經(jīng)預扣預繳個稅483.75,12月預扣預繳個稅273.75元。

在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合計為757.5元

假設2:王二入職甲公司,未填寫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乙公司填報嗎?

淺析:根據(jù)《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試行)》(國家**公告2018年第60號),“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huán)節(jié)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fā)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也就是說在甲企業(yè)沒有填列或者填列錯誤的專項附加扣除,只能在個稅匯算清繳時補充填列專項附加扣除。

假設3:王二年度內,王二7-10月待業(yè),一共任職受雇月份為8個月。但是按照總局答疑,專項附加扣除可以按照12月計算。假設上例改為王二在甲公司1-6月每月專項附加扣除為2500元,在甲乙公司每月11-12月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3500元。那么7-10月,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按3500*12來,還是2500*12來?

淺析:根據(jù)答疑王二年度個稅匯算時可以減除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為12個月的專項附加扣除,前提之一就是有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專項附加扣除,而且年度匯算時也申報了,比如上例王二雖然1-6月在甲公司預扣預繳個稅時填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11-12在乙公司預扣預繳個稅時填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但是7-10月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則需要年度匯算時提供,否則無法享受。且如本例王二7-10月實際符合專項附加扣除的金額是每月2000元,則按照2000元計算。

假設4:王二假設在甲公司(屬于A省某市),1-6月每月申報專項附加扣除,11-12月任職某乙公司(屬于B省某市),專項附加扣除每月如實申報,個稅申報正常。

淺析:此時王二在甲公司預扣預繳個稅時,肯定多繳納個稅了。那么如果王二在乙公司(屬于B省某市)申請退稅,問題來了。在A地區(qū)多繳納個稅了,在B地區(qū)退稅?還是說回到A地區(qū)退稅?A與B地區(qū)是否有稅源管轄問題? 或者情況相反,在A地區(qū)預扣預繳多申報了,導致在A地區(qū)預扣預繳個稅了,實際年度匯算清繳個稅發(fā)現(xiàn)少交個稅,那么涉及需要補稅時,同樣存在一樣的問題。

假設5: 假設王二以后年度,被稅局檢查個稅。發(fā)現(xiàn)王二在甲公司(屬于A省某市),假設2月份,預扣預繳個稅的專項附加扣除數(shù)據(jù),存在填報不符合規(guī)定的問題。3-6月也沒有及時調整,且年度所得稅匯算也沒有調整。那么稅局需要對王二按照檢查后的數(shù)據(jù)進行重新申報個稅。

淺析:那么問題來了,王二在甲公司(屬于A省某市),2月份少預扣預繳個稅,此問題也導致年度匯算也少申報個稅。那么王二是只需要調整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補交個稅? 那么重新申報個稅以任職受雇所在地(假設被檢查時,王二已經(jīng)任職受雇為丙公司,C省某市)?是納稅人日常工作地?還是戶籍所在地?還是當時匯算清繳地(如本例王二在乙公司進行的個稅匯算清繳)? 如果還涉及需要調整預扣預繳個稅申報數(shù)據(jù),按照以前稅法規(guī)定,只需要按照檢查后數(shù)據(jù),重新申報2月個稅申報表。但是新個稅有個累計預扣預交個稅,可能存在2月數(shù)據(jù)錯誤,導致王二3-6月預扣預繳個稅申報數(shù)據(jù)都會發(fā)生變化。那么是否意味著2月數(shù)據(jù)錯誤,2-6月預扣預繳申報表也需要重新填報呢? 有人說了,“不要想這么復雜,實際**作會很簡單,估計只需要調整年度匯算清繳數(shù)據(jù)就可以”,那么如果是這樣,是否由納稅人會利用資金問題,預扣預繳個稅時不繳納個稅,然后都放到次年3-6月來計算補稅? 以上這些問題,都是現(xiàn)有政策模糊的地方,也是大家可以一起探討的地方。而且后續(xù)肯定會專門**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文件,現(xiàn)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也只是知識層面的探討。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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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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