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自然人獨資和個人獨資的區別)
前沿拓展:
自然人獨資
法律分析: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法人。自然人獨資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于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前言:當事人總有幾個問題頻率之高,令人頭皮發麻,如題就是其中一個經典問題。注冊資本制下,原則上公司的債務與股東無關,但也有一些情形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如抽逃出資、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等。而作為實務中容易適用情形“一人公司”了,筆者就此進行探討。
一、一人公司與自然人獨資企業
一人公司
自然人獨資企業
定義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自然人獨資企業是指根據《中華****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依照本法在**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責任承擔范圍和程度
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以其股東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納稅義務
一人公司以及其股東需要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獨資企業僅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權基礎以及舉證責任
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印發<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10條規定“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意思和**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中華****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舉證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需要主張人舉證證明該公司未有**意思以及**財產
舉證倒置,由一人股東承擔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證明責任。
三、具體證據舉例及反駁思路
證明內容
具體證據/思路
指導案號
證明一人公司財產未混同
**規范的財務制度
審計報告、財務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納稅證明等
(2019)浙民申1697號案件
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
公司名義的土地、房產、車輛
(2016)最高法民申1631號
反駁一人公司財產未混同
審計報告出現明顯瑕疵
公開查詢到的債務也未列入審計報告
(2020)最高法民終1240號
審計報告年份不連續
存在幾年一審、隔年審計等非一年一審的情形
(2020)最高法民申4095號
四、一人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規則
具體規則
指導案號
一人公司增加股東的,如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財產**的,其原股東對一人公司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20)最高法民申7075號
普通公司減少股東至一人公司的,如如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財產**的,一人公司股東對變更前后的債務均承擔連帶責任。
(2020)最高法民申6028號
普通公司股東系夫妻雙方,參照適用一人公司的責任承擔規則。
(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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