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職權(**公司董事會職權范圍)
前沿拓展:
**公司董事會職權
國資國企改革如何不斷向縱深推進,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推進經理層市場化選聘,完善考核激勵機制,為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準備了條件?
答:
一、開展董事會規范化建設工作
2004年起,**企業開展了董事會試點,推動和規范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工作,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截至2014年,國資委針對董事會建設共出臺了16個指導文件,**企業建設規范董事會企業擴大到50余家,近30家**企業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席位占到半數以上,有5家企業董事會委派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探究職業經理人制度探究職業經理人制度。
二、開展企業董事會選聘、考核高級管理人員試點
2014年新興際華、**節能環保、**醫藥集團、**建筑材料集團4家**企業開展董事會行使高級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職權試點工作,進一步明確國資委與董事會的職責權限,將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董事會自主決策有機結合起來。
三、積極開展市場化選聘高級管理人員
2003年國務院國資委首次面向全球公開招聘7位**企業高管,10年來累計面向全球招聘了120余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探究職業經理人制度文章探究職業經理人制度!。近年來,從副總經理職位到總經理職位,**企業高管人員的招聘呈現出逐漸向“核心人員”靠攏的趨勢。
四、探索加強中層及以下經營管理人員考評管理
**企業普遍實行以經營業績考核占主導的綜合考核評價,積極探索引入360度評價技術、平衡計分卡評價技術和EVA等評價方法,健全經營管理人員的考評體系。如港中旅把戰略目標分解成考核指標,采取360度考評方式,將經營業績、客戶滿意度、會員發展、集中采購、員工滿意度等指標納入考核體系。有的央企在二、**企業試行股權、期權激勵,如中糧集團對下屬子公司實行超額利潤分享制度;對一個即將被淘汰的**企業實行經營管理者期權激勵計劃,三年內企業發展成為**上市公司探究職業經理人制度職業經理人。央企在招聘經營管理人員中,注重運用企業領導人員勝任力模型、評價中心等現代人力資源測評技術。通過在職培訓、網絡學習、成立管理學院、開展校企合作等方式,探索建立持續學習機制,加強經營管理人員培養。
依職權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啟動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的具體體現。民事檢察部門依法履行依職權監督職能,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質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指引各級檢察機關依職權能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實現民事檢察高質量發展,最高****第六檢察廳日前從各地報送的案件中選編了4件民事檢察依職權監督典型案例。現將4件典型案例予以刊發,供各地辦案時參考借鑒。
●應某喜與貴州某醫藥公司等民間借貸**依職權監督案
【關鍵詞】
民間借貸 虛假訴訟 調查核實 能動履職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8日,應某喜與貴州某醫藥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貴州某醫藥公司向應某喜借款270萬元,期限為三個月,借款期限內按借款金額以每月1.4%計算利息;如逾期還款,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計算利息,而且還需從借款之日起按逾期還款額每日千分之三向應某喜支付違約金。黃某榮、楊某利、李某鵠在上述協議上簽字,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同日,應某喜與貴州某醫藥公司、四川某變電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四川某變電公司代應某喜向貴州某醫藥公司支付借款270萬元。2010年12月3日,四川某變電公司出具270萬元的轉賬支票,然后交給貴州某醫藥公司,貴州某醫藥公司簽收后出具收到借款確認書。四川某變電公司在**銀行某支行的相關賬戶交易記錄顯示,該賬戶于2010年12月6日發生一筆支出業務,金額為270萬元。借款到期后,貴州某醫藥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黃某榮、楊某利、李某鵠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應某喜遂向重慶市第三中級****提**訟。重慶市第三中級****經審理,判決貴州某醫藥公司向應某喜償還借款270萬元及相應利息,并判決黃某榮、楊某利、李某鵠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貴州某醫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提出上訴,請求駁回應某喜的全部訴訟請求。重慶市高級****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職權監督情況】
貴州省遵義市**局紅花崗分局在偵辦貴州某醫藥公司內部員工內外勾結職務侵占一案過程中,發現相關事實與**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存在矛盾,于2014年3月4日就應某喜等人涉嫌**情況向檢察機關進行了通報。因涉及虛假訴訟,重慶市****依職權對本案進行審查后,向最高****提請抗訴。最高****審查后,認為本案涉及虛假訴訟,依法向最高****提出抗訴。最高****指令重慶市高級****再審本案。重慶市高級****經審理,依法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并駁回應某喜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最高****在依職權辦理該案的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查閱原審案卷及調取相關款項的往來情況,查實了本案涉及虛假訴訟的相關情況,這是本案抗訴成功的關鍵所在。
一是通過調查核實查明應某喜與貴州某醫藥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據**機關對應某喜及劉某剛的詢問材料及應某喜自愿放棄執行申請書等證據證實,應某喜本人并沒有與貴州某醫藥公司協商借款事宜,也沒有參與實施行為,而僅僅是根據劉某剛的委托在協議文本上簽署了自己的名字(應某喜系劉某剛的姐夫)。
二是通過調查核實查明劉某剛與貴州某醫藥公司之間亦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劉某剛系與貴州某醫藥公司的黃某榮將另案中400萬元真實借款的利息、逾期貸款利息和違約金,共計270萬元變更為借貸關系,所謂借貸意思表示并不真實。事實上,此借條的目的是為了固定雙方所約定的遠遠超過國家所允許的利率和違約金的款項,為了掩蓋劉某剛**的非法利益。
三是通過調查核實查明四川某變電公司并未代為履行涉案借款協議。經**機關查實,四川某變電公司在簽訂該代付借款協議前已被工商局注銷,其主體資格歸于消滅,且該公司并未在**銀行某支行開立過銀行賬戶。以該公司名義在**銀行某支行開設賬戶并開出270萬元轉賬支票系應某喜、劉某剛等人冒用,且根據重慶某電器廠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洪的陳述,開出涉案轉賬支票270萬元所需的款項系由其所支出。
四是通過調查核實查明貴州某醫藥公司并未實際收到應某喜、劉某剛履行270萬元“借款”的轉賬支票,也未從中實際獲益。綜觀全部履行環節,270萬元的轉賬支票系在加蓋了虛假的貴州某醫藥公司財務專用章后將支票背書轉讓給重慶某電器廠,使該270萬元的轉賬支票順利地回到了劉某剛和實際出資人劉某洪所控制的私人企業,其真實目的是使劉某剛取得借以向貴州某醫藥公司主張270萬元“借款”的虛假證據。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是依法能動履職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強民事訴訟精準監督的重要保障。根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因履行民事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在民事判決可能存在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情形,僅通過閱卷及審查現有材料難以認定的,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本案中,檢察機關能動履職,通過采取向**機關和金融機構查詢、調取相關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和案外人等調查措施,查明應某喜與貴州某醫藥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劉某剛與貴州某醫藥公司之間亦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四川某變電公司并未代為履行涉案借款協議,貴州某醫藥公司并未實際收到應某喜、劉某剛履行270萬元“借款”的轉賬支票等事實,使相關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有效證明了應某喜、劉某剛等人單方進行虛假訴訟,掩蓋**非法利益的有關情況,實現了精準監督的目標。
●張某與某實業公司民間借貸**依職權監督案
【關鍵詞】
民間借貸 虛假訴訟 規避執行 跟進監督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原大同市某運輸公司(國有)決定企業改制,分設成立了某實業公司。某實業公司注冊資本409.6萬元,其**有股104萬元、職工股305.6萬元。2003年8月,某實業公司出資新建玻璃生產車間,承建單位為某建筑公司,工程于2003年10月開始施工。2004年4月,某實業公司將該玻璃生產車間注冊為某玻璃廠。2004年7月,玻璃生產車間竣工,工程總造價為889萬余元,某實業公司尚欠某建筑公司561萬余元未給付。2006年7月,某玻璃廠因虧損與張某合作,張某注資300萬元,某實業公司以設備作價200萬元。2006年9月6日,張某將某玻璃廠重新注冊為某玻璃公司。2007年6月13日,某實業公司因經營不善,經股東會研究決定將職工股以405.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某,股權轉讓后,張某有權處置某實業公司的資產,并根據受讓股份承擔某實業公司的債權債務。協議達成后,張某即行使某實業公司的經營決策權。2008年4月10日,張某擔任某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高某(張某姐夫)。2009年12月16日,某建筑公司與某實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經**終審判決,某實業公司給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本息688萬余元。2009年12月29日,張某以與某實業公司存在民間借貸**為由申請訴前保全。大同市礦區****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裁定,對某實業公司在銀行的存款480萬元或相當財產依法凍結、查封,并隨即查封某實業公司名下的兩宗土地使用權。其后某建筑公司向大同市中級****申請強制執行,該兩宗土地使用權被該院輪候查封。2010年1月4日,張某弟弟以原價200萬購買了某實業公司在某玻璃公司的股份,公司股東變更為張某兄弟二人。
2010年2月9日,張某將某實業公司訴至大同市礦區****,稱2007年7月至12月間,某實業公司共12次向其借款,借款金額合計480萬元,口頭約定月息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要求某實業公司償還其借款本息;同年2月26日,張某再次將某實業公司訴至大同市礦區****,稱2007年7月起,某實業公司共4次向其借款,借款金額合計495萬元,口頭約定月息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要求某實業公司償還其借款本息。某實業公司在庭審中對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無異議并同意還款。經**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某實業公司分別確認欠張某借款本金480萬元及利息322萬余元;本金495萬元及利息252萬余元,并均同意10日內還款。礦區****于2010年4月20日分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協議效力。2010年5月21日,張某向礦區****申請執行上述兩民事調解書。2010年7月12日,礦區****將兩案裁定合并執行。張某以該債權作為投資入股某玻璃公司為由提出執行人變更申請,礦區****裁定將申請執行人張某變更為某玻璃公司。2010年7月27日,礦區****作出執行裁定:將某實業公司名下的兩宗土地使用權以2007年5月21日山西某地產評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土地估價1007萬余元用以抵償部分債務。因某實業公司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法變更至某玻璃公司名下,且該土地使用權被輪候查封,2013年5月28日,張某遂以用該土地及土地上的房產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償還欠某玻璃公司的債務為由,申請礦區****對兩宗土地使用權解封。2013年9月16日,礦區****向大同市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國土局為某實業公司辦理行使他項權的各種相關事宜。2013年10月21日,礦區****向大同市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對該兩宗土地的查封。張某以其名下的某汽車銷售公司的名義,用上述兩宗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
【依職權監督情況】
某建筑公司在申請執行某實業公司時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認為張某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向大同市云岡區****進行舉報。云岡區****認為本案涉嫌虛假訴訟,遂依職權予以受理,并由山西省****掛牌督辦。檢察機關經過近一年的調查取證,共計調取**案卷20余冊,五大銀行10家分行26個賬戶流水憑證,5家公司工商信息、企業檔案及納稅信息,詢問相關證人15人,查明:1.張某為某實業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某實業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某的銀行賬戶中無借款資金流入記錄。3.張某主張的涉案借款975萬元共16筆借款全部轉入張某控制的4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賬目中也無轉入記錄,某實業公司自認的借款并未用于該公司生產經營。4.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高某,系掛名法人,且系張某親姐夫。公司財務人員對于借款來源、支付方式、借款流向表述不一。
2019年11月21日,云岡區****向云岡區****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對該兩案進行再審。主要理由:1.調解書認定的張某與某實業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兩起民間借貸**案件中,張某僅憑收款收據和現金日記賬提**訟,對資金來源和借款用途均未提供證據。某實業公司委托**人對借款來源及用途均不知情。兩起借貸當事人相同,庭審無對抗性,某實業公司對張某主張的事實、證據及訴訟請求全部認可,陳述高度一致,快速達成調解協議。2.張某將退還職工集資款作為借款涉嫌虛構債權債務。某實業公司決定將職工股轉讓給張某時,以償還職工集資款534.76萬元及利息為先決條件。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后,張某有權處置某實業公司資產,并根據受讓股份承擔該公司的債權債務,故上述集資款應由張某承擔。張某在本案中主張借款用于退還職工集資款200余萬元,將本應由其個人償還的債務又作為某實業公司支付的高額利息向其借款后予以償還,并經過訴訟成為某實業公司債權人,屬于虛構債權債務。3.張某虛假訴訟的目的在于規避債務執行,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損害了案外人合法權益。張某通過虛假訴訟并搶先申請訴訟保全,迅速達成調解協議并執行,導致**作出錯誤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裁定書,后續強制執行措施導致某實業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害了其他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4.審判人員違反級別管轄規定受理案件,未嚴格審查相關證據、未查明案件事實進行調解。兩起借貸當事人相同,本金975萬是分16筆給付,間隔時間緊密,本息合計1500余萬元。依據當時山西省****案件級別管轄規定,基層****受理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本案明顯系張某為規避級別管轄而拆分**。
2019年12月16日,云岡區****認為本案調解書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再審檢察建議函復不予受理。云岡區****審查認為,《最高****關于適用〈中華****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13規定,****依法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或者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應予受理。**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違反了上述規定,于同年12月20日再次發出檢察建議,要求**予以糾正。云岡區****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立案,并于2020年5月25日分別作出民事決定書,認為該兩案民事調解書不符合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決定不予采納檢察建議。2020年6月5日,云岡區****決定跟進監督,提請大同市****抗訴。2020年7月1日,大同市****向大同市中級****提出抗訴。
2020年8月4日,大同市中級****指令大同市云州區****再審。2020年12月30日,云州區****分別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原一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因其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上訴費,2021年3月23日,大同市中級****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再審判決生效后,檢察機關就該案執行回轉問題發出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就審判人員**違規線索移送紀委、監委;就執行人員涉嫌**、枉法裁判移送刑執部門;就案件當事人張某涉嫌騙取貸款罪、銀行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國資經營公司相關人員涉嫌**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線索移送紀委監委和**機關。案涉立案、審判、執行環節的4名審判人員被紀委監委責令作出書面檢查;4名審判人員被紀委監委立案調查;執行法官涉嫌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張某與執行法官涉嫌行賄罪、**罪被紀委監委一并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跟進監督是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重要情形,也是增強民事檢察監督剛性的必要措施。《****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再次監督或者提請上級****監督:(一)****審理民事抗訴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有明顯錯誤的;(二)****對檢察建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的;(三)****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錯誤的。”本案中,張某通過虛假訴訟并搶先申請訴訟保全,迅速達成調解協議并執行,導致**作出錯誤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裁定書,后續強制執行措施導致某實業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害了其他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在云岡區****第一次采取監督措施后,云岡區****認為本案調解書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再審檢察建議函復不予受理。云岡區****再次監督,但云岡區****審理后仍決定不予采納檢察建議。云岡區****提請大同市****抗訴,大同市****向大同市中級****提出抗訴,后經**審理終獲改判。檢察機關通過跟進監督既使虛假訴訟案件得以糾正,又在跟進監督中彰顯了民事檢察的監督剛性,實現了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裴某飛與蘇某翠民間借貸**依職權監督案
【關鍵詞】
民間借貸 虛假訴訟 逃稅 依職權監督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4日,裴某飛向陜西省府谷縣****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蘇某翠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為證明借款事實,裴某飛向**提交了蘇某翠出具的借條一張,載明2013年4月2日,蘇某翠向裴某飛借款50萬元,約定月利率2分。經裴某飛申請,府谷縣****對登記在蘇某翠名下的位于陜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區芙蓉西路曲江公館某房產予以查封。2018年3月16日,裴某飛、蘇某翠達成調解協議:蘇某翠自愿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前償還裴某飛借款本金50萬元,于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前償還裴某飛利息54萬元。府谷縣****作出民事調解書對上述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2018年3月20日,裴某飛以蘇某翠未能自動履行償還義務為由,向府谷縣****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3月27日,府谷縣****主持執行和解,蘇某翠自愿將其名下的曲江公館某房產出賣給第三人付某,用以償還裴某飛的借款本息共計104萬元。2018年3月28日,府谷縣****作出執行裁定:1.解除蘇某翠名下曲江公館某房產的查封;2.將蘇某翠所有的該套房產過戶至付某名下,原房產證作廢;3.買受人付某可持本裁定書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2018年3月28日,府谷縣****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裁定將案件終結。
【依職權監督情況】
2019年9月,府谷縣****在開展虛假訴訟專項監督行動中,排查梳理到本案,發現本案存在以下疑點:1.**審理、執行異常。該案從審理到執行完畢只用了24天,審執期限明顯異常;被查封的房屋未進行評估拍賣,而是直接裁定過戶,執行裁定書中也未載明房產的面積大小、過戶價格等詳細信息。2.訴訟無對抗性。蘇某翠對裴某飛主張的事實、證據及訴訟請求全部同意,且迅速達成調解協議。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可能涉嫌虛假訴訟,且審執人員可能存在違法情形,遂決定依職權立案。
檢察機關依法向**調閱了本案審判、執行卷宗;赴銀行查詢當事人的賬戶交易明細;赴房產交易中心和稅務部門查詢涉案房屋歷次交易金額和繳稅情況;詢問了裴某飛、蘇某翠等相關人員,最終查明以下事實:當事人自述的借款時間內雙方并無轉賬匯款記錄,涉案房屋系蘇某翠于2014年9月16日以364.0321萬元購買,后蘇某翠以698萬元價格將涉案房屋出賣給付某,蘇某翠應繳納的稅額約為69.6萬元,為逃避交易稅費,蘇某翠和裴某飛在中介人員邊某、白某明的介紹斡旋下,虛構借貸關系提起本案訴訟。審理本案的審判法官柴某、執行法官郝某舉與邊某系同學關系,在邊某的說情撮合下,府谷縣****最終以19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裁定過戶給付某。蘇某翠實際繳稅額5.7萬元。柴某、郝某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60余萬元,涉嫌職務**。
府谷縣****于2019年11月18日向府谷縣****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主要監督理由:一審調解認定本案裴某飛向蘇某翠借款50萬元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當予以再審。府谷縣****于2019年11月19日向府谷縣****發出檢察建議書,提出以下建議:第一,建議府谷縣****依法糾正錯誤,撤銷執行裁定,責令當事人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補繳稅款,挽回國家經濟損失;第二,建議府谷縣****依法查清本案案情,查明是否有法官參與本案執行裁定稅費偷逃問題,若有則按法律規定辦理;第三,建議府谷縣****對審理、執行過的同類民事案件進行專項自查自糾,查明是否有類似虛假案例存在。
2020年7月21日,府谷縣****作出再審民事判決,認為本案屬于虛假訴訟,遂判決撤銷原一審民事調解書,駁回裴某飛的訴訟請求。2020年8月6日,府谷縣****裁定撤回本案的執行裁定;責令當事人補繳稅額及滯納金共計90萬余元。**機關依法對本案涉嫌虛假訴訟**人員立案偵查,并由神木市**向神木市****提起公訴。2020年11月12日,神木市****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本案訴訟參與人裴某飛、蘇某翠與中介人白某明、邊某犯虛假訴訟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榆林市中級****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檢察機關依法對柴某、郝某舉涉嫌司法工作人員職務**問題立案偵查。2020年7月13日,神木市****對審判法官柴某以涉嫌**罪、執行法官郝某舉以涉嫌**罪向神木市****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虛假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重要情形,也是推動民事檢察提質增效的重要途徑。根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等妨害司法秩序行為的,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實踐中,虛假訴訟案件在受理、審查、開庭、調解或判決直至執行等環節中,往往存在程序、證據、事實等多方面的異常情況,這些異常情況通常表現在訴訟期限短、證據單一、庭審無對抗性、雙方當事人陳述高度一致、調解結案居多、進入執行程序快、當事人選擇以執行和解結案等方面。檢察機關在進行虛假訴訟監督時,要善于發現案件中存在的疑點和漏洞,開展必要的調查核實,以查明案件真相,維**律公正權威。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發現蘇某翠在出售房屋時,為達到逃稅的目的,與裴某飛、中介人員及審判與執行法官共同制造了虛假訴訟,嚴重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應當依法予以監督糾正。同時,檢察機關在虛假訴訟監督過程中要注重加強一案多查,通過對生效裁判結果、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的多方位、全流程監督,實現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對事監督與對人監督及公權監督與私權救濟的有機結合,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事檢察監督效能。
●彭某楓系列民間借貸**依職權監督案
【關鍵詞】
民間借貸 虛假訴訟 數字檢察 依職權監督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程某君先后糾集彭某楓等10余名社會閑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以其經營的典當行和二手車行為據點,在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及周邊地區從事**業務,通常月利率達到30%,付款時預扣首月利息,并要求借款人出具虛增借款金額的借條。在欠款人無力歸還本息的情況下,程某君等人通過使用暴力脅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擾他人等手段催收非法債務。在催收無效的情況下,程某君主要指派彭某楓出面提起民事訴訟,隱瞞借款真實情況,獲取非法利益。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間,彭某楓陸續向上虞區******呂某均、馬某軍、馬某煥等70余名借款人員,上虞區****作出相應生效裁判60余件,涉案金額合計310余萬元。
【依職權監督情況】
2018年5月,紹興市****利用“民事裁判文書智慧監督系統”對近3年30萬余份裁判文書進行檢索,以同一原告、證據格式化、缺席判決、民間借貸的要素進行數量排序,梳理全市民間借貸**案件,發現以彭某楓名義提**訟的頻率畸高,遂對其名下72件民事裁判文書進行二次分析研判,發現這批案件普遍存在訴訟標的額不大(件均5.433萬元)、借條格式化(統一格式、出借人名字空白、無利息約定、無支付憑證)、被告缺席判決等模式化特征,懷疑存在虛假訴訟行為,遂決定依職權立案,并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數據碰撞,判定主體。通過對原告的人員關系、社保繳納、資金流向等信息進行檢索和大數據分析,發現彭某楓年僅25歲,系外地來虞無業人員,借款人支付和**執行到位的“本息”并非最終全部流入其銀行賬戶,初步判斷彭某楓不是資金所有人,存在與程某君等人一起高息放貸的可能。二是深入查詢,厘清脈絡。通過向**機關查詢涉彭某楓刑事前科及警情舉報信息,按人員出現頻次和出警原因排序篩查,發現彭某楓、程某君等人不僅具有刑事**前科,且多次被舉報敲詐勒索,而起因均為非法討債。通過大數據有選擇性地尋找借款人做詢問筆錄,發現普遍存在虛增借條金額、隱瞞部分還款**、暴力討債等情形,不少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甚至達到實際借款金額的3倍。三是引導偵查,取證固證。經初步分析,認為彭某楓涉嫌“套路貸”黑惡勢力**,將初查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機關偵查,并同步告知刑檢部門立案監督。經與刑檢部門配合,一起引導**機關偵查,補充完善民事監督相關證據。
2018年9月到2019年12月期間,紹興市****、上虞區****決定對彭某楓系列虛假訴訟監督案中的61件案件進行監督,其中抗訴10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51件。主要理由:程某君等人通過扣除首期利息、手續費,要求借款人出具出借人欄空白、虛增借款金額的借條等形式進行高利放貸,如借款人逾期不還,經暴力催收無果后,由彭某楓持虛增借款金額借條**,并在訴訟中隱瞞還款情況,騙取生效裁判,相關訴訟構成虛假訴訟,依法應當予以再審。經審理,紹興市中級****對包含彭某楓訴呂某均在內的10件抗訴案件均予以改判;上虞區****對51件再審檢察建議均予以采納,進行改判。
【典型意義】
數字檢察是破解民事監督案件線索發現難的有效方式,也為民事檢察部門能動開展依職權監督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大數據時代,實現民事檢察工作的創新發展,迫切需要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全面整合法檢法律數據資源,進行加工、關聯和分析,構建以案件為核心的民事檢察數據庫,并利用技術手段促進民事檢察辦案的全流程、動態化監督。通過智慧借助,檢察機關可以運用大數據精準分析和推送風險案件,有效提升民事監督案件線索發現的幾率與效率。本案中,相關系統從裁判文書基本信息分析,基礎數據以原告、被告、案由、**人為要素,并對這類借貸類案件的特性進行分析,進一步歸納出同一原告、密集**、公告送達、證據格式化、缺席判決等要素點,然后通過數據排序,經列表形式推送了一批原告(訴訟**人)集中度高、手段雷同的案件。對發現的案件線索,再采用匯總分析、關聯查詢、信息驗證等審查方式深入進行分析研判,極大地提高了監督的精準度。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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