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蘭鵬富)
前沿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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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的《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并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臺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還沒有明確。內蒙古自治區**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養老金增加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起補發的。
2019年赤峰市巴林左旗引進在編人員100名公告
為進一步充實巴林左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力量,積極有序開展引進人才工作,優化機關干部隊伍建設,更好地服務于全旗經濟社會發展,根據《2019年赤峰市巴林左旗引進在編人員實施方案》安排,擬引進巴林左旗外在編在崗人員,具體事宜公告如下:
一、引進范圍及名額
巴林左旗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公務員(參公人員)、全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共引進100名,其中公務員(含參公人員)50名、事業人員50名(其中中小學教師30名)。
二、引進原則
1、遵循“公平、透明、擇優”原則;
2、遵循雙向選擇原則;
3、遵循層級基本對等、工作單位基本對應原則。
三、引進條件
(一)擬引進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愛崗敬業、業績突出;
2、引進人員應為巴林左旗外,在編在崗人員。引進人員應當具有擬調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凡有行業資格準入要求的,必須具備資格準入條件;
3、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4、具有在編2年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歷。
(二)擬引進的公務員(含參公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進行公務員登記;
(2)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1979年8月及以后出生)。
(三)擬引進的事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全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已被聘用的人員;
(2)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下(1984年8月及以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列入引進范圍:
1、近三年年度考核有稱職以下或合格以下等次的;
2、受**紀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
3、因違法**正被調查處理的;
4、政策規定不符合調動條件的。
(五)引進人員多于引進崗位時,采取競崗方式擇優引進。
四、引進程序
(一)提交申請1、申報方式及內容
申請人為公務員(含參公人員)的向旗委組織部和旗委編辦提交申請;申請人為事業人員的向旗委編辦和旗人社局提交申請;
申請人須同時攜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錄用審批表(復印件)、在編人員證明及符合報名條件的其他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報名地點巴林左旗委組織部(巴林左旗**政綜合樓2008室),聯系電話:0476-7861433;巴林左旗委編辦(巴林左旗**政綜合樓4016室),聯系電話:0476-7862543;巴林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巴林左旗人社局辦公樓409室),聯系電話:0476-7869027。3、截止時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至2019年8月27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節假日除外)。(二)資格審核
由旗委組織部、旗人社局負責組織對擬引進人員進行資格審核。
(三)確定引進人員
審核通過的人員,由旗委組織部、旗委編辦、旗人社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經旗委編委會會議研究確定后辦理引進人員相關手續。
咨詢電話:0476-7862543
本公告由巴林左旗委組織部、旗委編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巴林左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
2019年8月19日
來源: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 包頭日報
編輯:董柏杰 李珍
校對:包小婷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內蒙古日報》官方微信
拓展知識:
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鏈接如下:
www. nm12333.cn/ecdomain/framework/nmrsw/index.jsp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推進人才戰略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人力
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區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自治區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
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
訂各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
(四)擬訂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
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
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
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落實意見。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實施意
見,擬訂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辦法,負責高
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落實部分
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辦法,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
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自治區**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
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
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落實國家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負責全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在自治區工
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區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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