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經濟賠償金個稅計算)
前沿拓展:
2022年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是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硫米稱物輪我證**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讓李從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在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補償按照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補償金計算基數) × 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
那么對于在離職前12個月內,領取過生育津貼的女職工而言,補償金計算基數是按照女職工的實際工資標準計算?還是要將生育津貼也計入在內?
舉個例子:
員工小麗月工資7500元,在公司工作了5年,2020年6月-10月休產假,2021年1月領到生育津貼62383.53元。2021年4月初,公司與小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在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上出現了分歧:
公司認為其工資是7500元/月,那么離職前12個月(2020年4月-2021年3月)的平均工資就是7500元,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7500元×5=37500元。
但小麗認為自己在2021年1月收到了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貼62383.53元,那么按照銀行流水情況來看,自己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該是10198.63元【(7500×8+62383.53)÷12】,補償金應該是10198.63元×5=50993.15元。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分歧,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發方式導致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具體到各地區在計發生育津貼時,又有不同的政策,比如北京地區的生育津貼是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當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高于員工本人實際工資的,那么員工領取到的生育津貼就會高于本人原工資標準。這樣一來,離職前12個月內領取過生育津貼的女職工,平均工資就會被拉高。
二是對于生育津貼的性質認定上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生育津貼就是產假工資,是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的勞動報酬;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生育津貼是社保給予產假女職工的生活補助,并非是基于女職工提供勞動后獲取的相應報酬,而且生育津貼不需要交稅,其本質應屬于社保待遇,并非工資。
綜上,司法審判實踐中,對生育津貼是否計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產生了不同的認定。
下面就來看一下各地的審判機關對于“生育津貼是否需要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這個問題是如何看待的。
支持將生育津貼納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
北京地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第三條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可見生育津貼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6〕178號)第二條,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應當計入本人當期的工資總額收入。用人單位為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后,應當按月全額發給個人,其中生育津貼高于產假期間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
參考案例:(2021)京03民終4998號;(2016)京03民終8938號。
廣州地區: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中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按照上述規定可知,生育津貼在性質上屬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參考案例:(2022)粵01民終416號。
不支持將生育津貼納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
甘肅地區:
生育津貼由社保機構支付,是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并且生育津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生育津貼性質不同于工資,不應當計入工資收入。
參考案例:(2019)甘04民終428號。
上海地區: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3年第1期)認為: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8年4月23日,對“關于離職補償金,去年12個月平均工資,是否包括產假?一般產假的月份要剔除嗎?”這個問題答復如下:您好!目前沒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實際**作中,一般將這12個月中的產假月份剔除,剩下月份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基數。
參考案例:(2020)滬01民終861號。
江蘇地區:
(2018)蘇0302民初2046號判決書認為:“關于原告的月平均工資,應當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鑒于原告自2017年10月25日其即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故本院以原告正常提供勞動期間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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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辭職有補償嗎?
拓展知識:
2022年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
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計算:經濟補償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經濟補償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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