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速扣數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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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速扣數如何計算
這是國家從宏觀整體調節國民收入,法事扛桿最大直接的手段控制所起的決定因素。
稅局官方解答企業所得稅匯繳中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資產處理、稅收優惠與征管的32個熱點問題!
一、收入確認問題
1、企業取得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是否為應稅收入?
答: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因此,企業收到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款,賬務上沖減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影響企業利潤總額,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生產、生活**業納稅人按增值稅規定,當期可加計抵扣進項稅額的部分,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會計司發布的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生產、生活**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一一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因此,該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符合增值稅免征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的增值稅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因此,該部分免征的增值稅應計入企業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取得的培訓服務收入,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span>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提供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屬于提供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5、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該文件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企業法人參與合伙企業出資的,即使合伙企業不實際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應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將合伙企業的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并將此份額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前扣除方面
6、企業辦理的雇主責任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飛機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化工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印發)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髙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同時根據2019年4月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蘇辦(2019)96號印發)規定,鼓勵化工企業投保企業財產險和團體意外險。因此,化工企業為員工辦理人身安全保險發生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9、企業組織員工外岀培訓期間,發生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等支岀,可否并入職工教育經費計算限額并稅前扣除?
答:《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出培訓的經費支出”。因此對企業組織員工外出培訓中,為培訓員工實際發生的、未列在培訓合同中的合理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憑相關稅前扣除憑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按規定稅前扣除。企業應留存好培訓合同或協議,培訓課程和參加培訓人員名單等資料。
10、銀行罰息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經濟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1、企業為少數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僅為少數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12、企業發生的差旅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符合本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真實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制定相應的制度明確差旅費的報銷標準,通常情況下,可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標準制定: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2018年第28號公告)的要求,企業應留存證明差旅費支出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如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工作任務、內部審批単、車船票、支付憑證等。
13、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發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吿》(國家**公吿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一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它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14、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因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貸款而產生的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迎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span>
企業應根據上述文件判定是否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擔保。如果擔保損失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經追索確實無法追回的貸款擔保損失,可稅前扣除。
15、因**防控需要購置的消毒液、口罩等用于職工勞動保護的防疫物資支出,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企業購置的用于勞動保護性質的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資,可按勞動保護支出處理,準予稅前扣除。
16、企業2021年12月末計提的年終一次性獎金,2022年2月發放的,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企業2021年12月末計提的年終一次性獎金,2022年2月發放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時稅前扣除。
17、2020年度賬面上有經營虧損的核定征收企業,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實施查賬征收。該企業2020年的虧損可否在2021年度匯繳申報時彌補?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X應稅所得率
因此,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于等于0,會計賬面上的虧損不得在以后年度彌補。
三、資產處理方面
18、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由核定改為查賬后,資產如何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査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處理:
⑴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的,以**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⑵)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査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19、按規定享受新購置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減半一次性扣除的企業,會計處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答:根據《國家**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因此,企業會計處理是否釆取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釆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需要說明的是,2022年度內,中小微企業新購置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或者減半扣除政策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稅收優惠問題
20、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三、關于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國家**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X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span>
例:假設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項目。項目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項目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
(一)按照原來文件的計算方法
項目A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0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0萬元:項目B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1.11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18萬元。
(二)按照新文件(國家**公告2021年第28號)計算
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1.11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20萬元(12+8),大于18萬元,且僅需計算一次,減輕了工作量。
21、2021年度企業虧損,其當年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對于虧損企業而言,只要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行業,就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虧損企業當年不需繳稅,其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將進一步加大虧損額,可以按稅收規定在以后年度結轉彌補,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
22、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結轉年限有何新規定?
答:根據《****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3、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期滿,通過重新認定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嗎?
答:根據《國家**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吿》(國家**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高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strong>
24、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恵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恵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常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査。"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有其特殊規定。對上述產業,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消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査。(省級稅務部門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己申報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恵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省級稅務部門的時間安排,企業至少應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前將資料報送至縣、區級稅務機關)。
25、視同**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征政策?
答:根據《國家**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年第5號)的規定,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因此,視同**納稅人的分支機構,不能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26、對于從業人數波動較大的企業,如何確定從業人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按照《****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從業人數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可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斷從業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27、勞務派遣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時,如何計算從業人數?
答:按照政策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即勞務派遣用工人數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勞務派遣公司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28、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答:按照《國家**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吿》(國家**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購進”的設備、器具,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的設備、器具,不包括融資租賃的設備、器具。
五、稅收征管問題
29、企業所得稅匯繳結束后,有應退稅額是否可以不申請退稅?如果要申請退稅,如何辦理?
答:自2021年度匯繳起,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企業所得稅匯繳通過電了稅務局申報的,納稅人一旦匯繳產生多繳稅款,系統自動提示納稅人有多繳稅金是否辦理網上退稅信息,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可以直接申請企業所得稅匯繳退稅,申請信息直接與金三稅務端的審核鏈接,無需納稅人上門申請辦理退稅。
30、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答:根據《國家****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己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奔?021年4季度應緩繳稅款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應補稅款可延緩至2022年10月份申報繳納入庫。
3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可以退稅的,如何辦理退稅?
答:根據國家**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己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
32、總分機構相關信息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嗎?
答:根據國家**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管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來自:國家**蘇州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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