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高溫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取暖費降溫費發放政策,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高溫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取暖費降溫費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員工取得取暖費是要算入工資總額來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即補助費用加上其他工資收入來計算工資總額的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有關的其他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防暑降溫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防暑降溫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表示,防暑降溫費也須繳納個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并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
2、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濕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4、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或省級**門制定。
6、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防暑降溫費
降溫費和取暖費是否繳納個稅
1、降溫費和取暖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根據《國家**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3、(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4、(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5、因此,降溫費和取暖費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費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1、企業向員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不屬于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應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同樣,高溫津貼屬于工資,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3、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另根據《國家**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防暑降溫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企業向員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不屬于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應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同樣,高溫津貼屬于工資,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3、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另根據《國家**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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