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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可扣除的財產原值有哪些(可以補交個人所得稅嗎)

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個人所得稅可扣除的財產原值有哪些的問題,以及和可以補交個人所得稅**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比例最新

法律分析:1、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分享50%,地方**分享50%。

其中,分配給地方的50%有兩種方式,25%或者30%增值稅收入將按稅收來源地返還地方,另外25%或20%的比例按照新規則分配給各省。

2、資源稅(海洋石油歸**,其他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留成比例(**60%,地方4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所得稅地方最新留存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稅收國家與地方留存比例:

1、增值稅。增值稅**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資源稅。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收入。

3、證券交易稅(未開征):證券交易稅,**與地方各分享50%。 4.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其余歸地方(深、滬) 5、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7、關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問題

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增值稅。增值稅**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資源稅。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收入。

3、證券交易稅(未開征):證券交易稅,**與地方各分享50%。 4.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其余歸地方(深、滬) 5、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7、關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問題

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資源稅。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收入。

3、證券交易稅(未開征):證券交易稅,**與地方各分享50%。 4.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其余歸地方(深、滬) 5、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7、關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問題

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3、證券交易稅(未開征):證券交易稅,**與地方各分享50%。 4.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其余歸地方(深、滬) 5、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7、關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問題

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其余歸地方

7、關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問題

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7、關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問題

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10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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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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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比例

1、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百分之四十,但有的省在“省、市、縣”在某些稅種會有細分。如貴州省,在所得稅上,除了**的60%外,地方的40%按“省、市、縣”各占“8%、8%、24%”。

2、法律依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

3、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4、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5、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6、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關于個人所得稅可扣除的財產原值有哪些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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