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前沿拓展:
普通合伙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企業不是**法人。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如今,公司已經成為每個國家的標配產物。在**,對公司還由專門的法在制約著它,那便是《公司法》。作為一個上市公司,法律對它是作了許多要求的,例如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范圍有哪些?
網友咨詢:
哪些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王兵律師解答: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研究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授權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中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王兵律師普法:
《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也就是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都具有成為合伙人的資格。
法律對合伙人的禁止性規定:
1、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王兵律師補充: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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