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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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的各類保險業務,所得稅前扣除的各項政策規定詳解
又到一年匯算季節,相信各位財務小伙伴們近幾個月都在忙著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今天我們來聊聊各類保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一、為企業辦理的各類保險扣除規定
(1)為企業辦理的財產保險,比如某地產企業為自己的開發項目投保了財產保險。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參加財產保險后發生保險事故時,企業將依據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時企業的保險費支出仍然允許扣除,其所獲取的保險賠償,根據36號文件規定不繳納**。同時,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2)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的存款保險
根據《** 國家**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基數以****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3)企業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
根據《國家**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52號)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各類保險稅前扣除規定
(1)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下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由于各類保險是按照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乘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的。實務中作為計算基數的工資一般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0%,超過部分繳納的社保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
(2)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所得稅規定: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同時根據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特別提醒: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規定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財稅[2013]103號,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根據國稅函〔2005〕318號,國家**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3)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比如企業為單位高管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特別提醒: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規定
財稅〔2017〕39號文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其他不符合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4)為特殊工種購買的人身安全保險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在一些特殊行業的企業中,從事特定工種的職工,其人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險**,一次微小的失誤或者事故,都可能使這些職工的生命、健康受到致命**威脅。為了減少這些職工工作的后顧之憂,同時為了盡可能的保障這些職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國家會作出要求企業為這些職工投保人身安全保險的強制**規定。
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規定的,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5)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根據國家**公告2016年第80號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里還需要提醒大家一點,按照規定企業從國內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是可以抵扣進項的,但是旅客運輸服務中的保險費是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的,企業在計算抵扣時千萬不要把保險費算進去。
最后把關于各類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內容總結下:
①為企業辦理的財產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②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的存款保險: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③企業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④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不超過規定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⑤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
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企業代扣代繳個稅。
⑥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
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個人所得稅前除符合財稅〔2017〕39號文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可以按2400元/年標準扣除外,其他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⑦為特殊工種購買的人身安全保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⑧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文章來源:財稅聚焦
「說案」企業年金不僅是在職員工的“福利待遇”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因患職業病不得不退出工作崗位的職工有權申請參加企業年金嗎?
【案情回顧】
1999年4月起,蔣某禮在新疆某能源公司下屬的一家煤礦從事采掘工作。2003年1月,該煤礦與蔣某禮簽訂了為期半年的勞動合同。2003年5月,蔣某禮進行塵肺職業病檢查,診斷為疑似職業病。2003年6月30日,該煤礦與蔣某禮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簽訂了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2012年2月,蔣某禮被診斷為硅肺一期。2013年1月15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蔣某禮為工傷。后又被認定為傷殘四級。
2007年12月,新疆某能源公司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企業年金方案,該企業年金方案執行時間和范圍為2007年1月1日在冊且在崗(含內退人員)職工。該方案施行后,蔣某禮一直未向單位提出參加企業年金申請,企業也一直未給蔣某禮繳納企業年金。
2019年8,蔣某禮向新疆**爾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交企業年金3.6萬元,仲裁委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蔣某禮不服,向**市米東區****提**訟。
【庭審過程】
蔣某禮提出,新疆某能源公司要為其補交2006年1月1日開始至2019年8月31日共計3.6萬元的企業年金。
新疆某能源公司認為,蔣某禮主張從2006年開始計算企業年金沒有法律依據,其公司從2007年才開始為企業員工辦理企業年金。蔣某禮自2014年做出工傷四級傷殘鑒定后就享受了相應的一次**工傷待遇,2014年之后不再享受工資待遇。而企業年金是以職工個人工資乘以相應比例交納,蔣某禮自2014年之后就不再享有企業年金資格。此外,公司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已經十余年,到現在才訴訟要求繳納企業年金已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認為,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蔣某禮已被認定為工傷,從2014年9月開始享受工傷待遇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駁回了蔣某禮的訴訟請求。
蔣某禮不服,向**中級****提**訟。
【審判結果】
**中級****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欠妥,予以糾正。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新疆某能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以蔣某禮對應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的4%補繳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應由企業承擔的企業年金部分,自2021年起以蔣某禮對應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的4%按月繳納企業年金至蔣某禮退休止(如遇繳納比例發生變更,按變更后繳費比例繳納;蔣某禮個人應承擔的企業年金部分,由其個人繳納)。
【以案說法】
該案爭議焦點為蔣某禮要求企業為其補繳企業年金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新疆某能源公司制定的企業年金方案,合法有效。
本案中,蔣某禮被認定為傷殘四級,其與公司勞動關系一直存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公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審**以蔣某禮主張補繳企業年金已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蔣某禮的訴訟請求欠妥。(工人日報記者 吳鐸思)
責任編輯:曹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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