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條入賬(白條入賬是什么意思)
前沿拓展:
白條入賬
白條入賬,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內容不真實的「白條」入賬;另一類是以內容真實的「白條」入賬,對這一類型問題的處理,長期以來,稅務部門一直存在著兩種不同作法,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據。
一種作法來自稅務稽查部門。他們認為,對有白條入賬行為的企業,應當根據「**管理辦法」第22條:「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作為財務報銷賃證」的規定,對納稅人己經入賬構成成本,費用內容的白條列示金額,不論其經濟內容是否真實,一律予以剔除,不準其列支入賬,同是,將違規金額全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除對調整後盈利的單位,責令其補繳相應的所得稅稅款外,還將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有關偷稅的規定進行罰款處罰,對調整後仍舊虧損的單位,不再補繳稅款,直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罰款處理。
另一種作法來自稅收征管部門。他們認為,如果納稅人確實發生了白條所列示的經濟活動內容,不存在虛假列支成本、費用、增大虧損或減少利潤的行為,只是由於某種主觀或客觀原因,沒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賃證,則應當根據「**管理辦法」第36條之規定,依照「未按規定取得**」的行為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僅對其白條入賬行為給予相應的稅務處罰,而不按偷稅處理。
上述兩種處理所依據的稅收法律法規都是正確的。而且,這兩種處理都是依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因此,同一種稅務違法行為,依據相同的稅收法規,卻可能會做出了兩種不同的處理。
「**管理辦法」只規定了白條不得入賬,而沒有進一步明確在納稅人己經發生白條入賬行為時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即沒有對白條入賬的稅務處罰做具體規定。如果從「稅收從嚴」的角度講,第一種做法常被采用,否則采第二種。即對未構成偷稅的白條入賬行為,依照「**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取得**」的單位,「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實務上存在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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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企業有沒有遇見過,員工想要以白條報銷入賬的,之前有小伙伴也咨詢過相關的問題,按理說,只要是實際發生的,合規的白條是可以入賬的,但是企業的財務會考慮到白條入賬的風險性,基本都會說白條不可以入賬。
一、
白條,指的就是在沒有正規原始票據的情況下,在白紙上寫明收支情況和具體的數量,來充當原始票據,不屬于正式的票據。之所以說白條不能入賬,就是因為在稅務上存在問題,不合規的白條,不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二、
按照我國相關條例規定,企業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是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而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也不能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單位是有權拒收的。
那么對于無**常取得票據的情況,企業該如何處理呢?
三、
企業在經營中,總是會有一些費用,有實際的支出,但是沒法獲得正規的票據,就想以白條來作為票據,但是很明顯,稅務是不認可白條的,所以企業需要取得合理的票據,這個時候企業可以考慮自然人代開的政策。
對某部分有實際從業務發生,但是無法獲取票據的情況,企業就協調通過自然人代開的方式獲取**,通過園區**,個稅和享受核定為0.5%-1.5%左右,綜合稅率不超過2.5%。
自然人代開出特殊情況外,只能代開普通**,目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增值稅的政策,也是免增值稅的。稅務機關**后,同時也會出具完稅憑證,企業不用在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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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白條入賬
不是六大紀律,白條入賬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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